因為 Android 付費 app 七日猶豫期爭議(來龍去脈可參考這裡),造成消費者買不到、開發者也賣不了 app,一轉眼已經快要一年七個月(570天)。這期間 Google 狀告台北市政府,日前判決出爐,北市府敗訴,那麼,是否不上訴就可讓付費 app 重回 Google Play?答案是當然不行!而且就是要上訴,才更有機會早日解除僵局。
原因很簡單,因為判決書說的非常明白,法官仍認為下載付費 app 屬於消保法上的郵購買賣,就算北市府開罰沒道理,Google 仍要提供消費者七日猶豫期,違反規定的契約無效。所以表面上北市府敗訴,但實質上對 Google 不利。若是不上訴而形成確定判決,就沒有機會由最高法院審查高院判決有無違背法令,無法挑戰政府對郵購買賣的解釋。
▲(圖片來源:Baagic 咩即可-消費者熱線)
這幾天上訴期限就要過了,當事人有沒有上訴目前不得而知,總之,請不要再呼籲別上訴了,科技人關注此爭議無可厚非,但是手段要用對。
為什麼上訴是解除僵局較好的選擇?
要循法律途徑解決,若不透過訴訟,就只有推動修法一途,問題是,修法仍須經各方角力,政府、立委、業界組織、專家學者,及消基會各有不同見解,協商折衝就不知道要耗多久,結果也絕難讓各方滿意(也可能各方都不滿意)。透過最高法院一翻兩瞪眼的判決,可以立刻決定推動修法的方向(當然是不滿意者要採取行動)。
郝市長講:「不必然要以法律途徑解決。」說真的,要是有辦法,根本就不會陷入今日的僵局,況且本案目前牽涉的範圍更廣,很難想像任何一方有讓步的餘地,若是北市府退讓,不僅無法就其依法行政自圓其說,更無法面對先前已修改條款的廠商,相對地,若 Google 現在願意修改條款,則等於告訴大家,過去數百個日子都在漠視消費者與開發者的權益。
買不到 Android app 究竟是誰的錯?
北市府的要求不是 Google 不能賣,而是退款機制與條款要修改,在爭訟期間,Google 明明可以選擇暫時修改條款,卻寧願暫停付費 app 業務,反觀 Apple 卻不一樣,真的修改了 App Store 條款,提供消費者七日猶豫期內無條件退款,此外,Apple 更於去年年中宣布於台灣推出 iTunes Store,開始提供數位影片及音樂下載。按理說,Google 才要為買不到 app 負最大責任。
有網友指出,其實 Apple 早就有30天申訴退款機制,所以七日猶豫期規定反而縮減了消費者權益?拜託,別再相信沒有根據的說法了,Apple 原本就有申訴機制沒錯,但需要個案認定,並非無條件退款,更不以三十日為限,本文作者就曾於下載 app 超過30天後退款成功,況且,七日猶豫期規定也並未排除申訴機制。
▲Apple 客服信表示此退款為銷售條款「適當之例外」
到底下載付費 app 算不算郵購買賣?
科技發展超越法律,不是說起來有道理就好,要讓法律人、科技人同時聽得懂才行,因此,以下討論將從法律觀念出發,並儘量將內容化繁為簡,更詳盡的解析將置於他處。
消保法規定的是,郵購買賣「商品或服務」的消費者七日內可以解除「買賣契約」,由法律文字可見,有兩個缺一不可的條件:一、交易標的必須是商品或服務,二、交易形態為買賣契約。換言之,若交易標的不是商品或服務,或是契約性質並非買賣,就不屬消保法上定義的郵購買賣,除非修法,這個問題沒有其他答案。
主張下載付費 app 屬郵購買賣的消保會與法官,一個認為 app 是數位化商品,另一個則說 app 是實體物以外的商品類型,且電子商務主管機關經濟部,也將網路交易標的分為實體商品、虛擬商品與服務三類,很明顯地,行政與司法都不認為 app 是服務,而是一種數位化、不具實體、虛擬的商品,相信這個說法也可以為科技界接受。
需要注意的是,並非名稱包含商品,就等於消保法上受郵購買賣規範的商品,事實上,在消保法施行細則中,商品是被定義為不動產或動產,也就是民法上的「物」,各家學說對物的解釋或有不同,但最多只包含實體物及能支配的自然力,不包含精神上創造之智慧財產。故付費 app 絕非動產或不動產,若任何法律人見解有異,都該回去重讀民法總則。
再者,依民法規定,買賣契約要有財產權移轉的要件,然而,消費者下載付費 app,並未從該 app 開發者身上獲得任何智慧財產權,只是得到使用權而已,既然沒有任何財產權的移轉,在法律性質上就只是授權而不是買賣。不過明文的消保法規定討論完,還得考慮類推適用(相類似的事項應該為相類似的處理)的問題。
說到這,先讓我們看一張圖。
▲下載付費 App 不適用郵購買賣規定示意圖
的確,智慧財產權在某些狀況下(如專屬授權)可以被類推適用物權相關規定,但上面已經提及,消費者完全沒有該 app 的智慧財產權,app 下載回來具有的是債權性質的使用權,不能與物權相混,同理,app 可以被多人下載,同時授權多人使用(非專屬授權)而不互相影響,彼此間沒有優先效力,沒有排除他人干涉之權利,與買賣契約中取得所有權之人並不類似,自無法類推適用買賣契約之規定。
結論:下載付費 app 的交易標的既非商品,更不是服務,且契約性質並非買賣,非屬消保法中明文之郵購買賣,也沒有類推適用的空間,根本不該受到七日猶豫期之拘束,消保會、北市府,乃至於法院的認定,都是因為不懂智慧財產而產生的誤解。
無奈的是,科技與法律的對話沒有交集,針鋒相對的後果,就是一場沒有贏家的戰爭,更犧牲了無辜的消費者與開發者。
本文轉載自 轉化之記憶
楊孝先
本文作者是「Baagic 咩即可-消費者熱線」發起人,政治大學智慧財產碩士,行動應用規劃者。「Baagic 咩即可-消費者熱線」:https://www.facebook.com/Baagi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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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堆無能+白目+失智的 症滯棺媛
台灣的消保法是有多偉大…
根本跟不上時代好嗎
(⊙ˍ⊙)
<( ̄︶ ̄)>
> 我只慶幸作者是"碩士"還不是法官
>
可否請問您的意思是...?
這個法律該修一修了。
> ※ 引述《卡噗爆米花》的留言:
> > 我只慶幸作者是"碩士"還不是法官
> >
>
> 可否請問您的意思是...?
我覺得是不認同作者的觀點吧
So am I
> ※ 引述《Cary Wu》的留言:
> > ※ 引述《卡噗爆米花》的留言:
> > > 我只慶幸作者是"碩士"還不是法官
> > >
> >
> > 可否請問您的意思是...?
>
> 我覺得是不認同作者的觀點吧
>
> So am 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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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引述《卡噗爆米花》的留言:
> > 我只慶幸作者是"碩士"還不是法官
> >
>
> 可否請問您的意思是...?
很簡單啊
這位碩士先生的文章看過就好
對整件事情的影響不大
對GOOGLE、消費者、台北市政府都沒有影響
用圓餅圖來比較這些天數有什麼意義?
只有我覺得很奇怪?(⊙ˍ⊙)
+1
郵購買賣:指企業經營者以廣播、電視、電話、傳真、型錄、報紙、雜誌、網際網路、傳單或其他類似之方法,使消費者未能檢視商品而與企業經營者所為之買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