Google Play 付費 App 7天鑑賞期爭議判決,台北市政府確定不上訴

Google Play 付費 App 7天鑑賞期爭議判決,台北市政府確定不上訴

上個月 27 日 Google Play 付費 App 7天猶豫期爭議判決出爐,法院判 Google 勝訴,100萬裁罰也遭臺北高等行政法院判決撤銷,全案可再上訴至臺北最高行政法院。台北市政府今天明確表示:「市府決定對 Google 案判決不提上訴,以使此爭議案件儘速確定。」

先前台北市長郝龍斌在 1月 8日受訪時表示,在保障消費者權益前提下,並不必要透過法律途徑解決,這意謂著北市府可能不會再上訴。就在28日,確定了台北市政府跟 Google 之間的爭議畫下句點。

以下就是「臺北市政府法務局」所發佈的新聞稿(來源):

臺北市政府法務局今(28)日表示,於權衡考量消費者最大利益下,市府決定對Google案判決不提上訴,以使此爭議案件儘速確定。

法務局表示,本案緣起於市府與Google間對於Android付費app依消保法是否應提供7日猶豫期發生爭議,市府認Android平台僅提供15分鐘退費期間,明顯違反我國消保法規定,故依法函請Google限期改善,Google於接獲函文後拒不改善,並進而提起行政訴訟。對於此一爭議,臺北高等行政法院雖判決撤銷原處分,惟於判決內明確指出Google之Android Market平台提供消費者付費下載軟體,應適用消保法第19條提供消費者7日無條件解約權,違反之約款依消保法本屬無效,因此政府沒有命修改條款之必要。

法務局說明,對行政法院此一肯認市府法律意見之認定表示歡迎,法院判決亦再次肯認依我國現行消保法規定,Google所提供之交易應提供7日猶豫期。惟就法院認為定型化契約條款之限制專屬中央權限,且僅得由消費者自行提起訴訟主張無效,故市府無須介入等,法務局對此一認定則表示遺憾與尊重。就權限部分,並函詢行政院消保處,確認此類交易之中央主管機關為經濟部,是考量全案已有明確之管轄機關,對消費者權益之保障可獲確保,且法院對消保法第19條之解釋與市府立場一致,為免訴訟曠日廢時,決定不對該一審判決提起上訴。

法務局補充,市府尊重判決結果不再上訴,也希望Google能夠同樣尊重法院判決意見,無例外地提供消費者7日猶豫期間,市府呼籲Google應以消費者權益為念,主動修正違法條款,善盡企業責任。

 

Google 與台北市政府之間的爭議,可由2011年6月27日開始,從那一天開始,台灣用戶再也買不到付費 App(除非使用特殊管道) ,當時的新聞可以參考:北市重罰100萬,Google 將台灣 Android Market 付費 app 全部下架。小編也整理了事件始末的懶人包在此:Google Android Market、Apple App Store 7日鑑賞期事件懶人包

大約兩個星期後,Google 表達了自己的立場,認為:法律解讀有疑慮,app 繼續下架

後來經濟部在2012年2月3日做成決定,表達支持台北市政府的立場。(請參考:經濟部:Android Market 應有7天鑑賞期,支持台北市政府)

時間來到了2012年12月,台北市政府法務局在 27 日發布的新聞稿表示,Google Play 的爭議臺北高等行政法院初審 Google 勝訴,同時之前臺北市政府依法裁罰,也遭臺北高等行政法院判決撤銷。

在這期間,對於想買到付費 Android App 的用戶來說,當然有一些繞道的方法可以達成,而之前小編也跟大家分享了非常簡單的方法:免 Root!免 VPN!在台灣買付費 Android App 也能很簡單!

現在爭議終於落幕,對於多數 Android 使用者,以及 App 開發者來說應該都是好消息,畢竟無法購買付費 App 不僅麻煩,也嚴重影響 App 開發者的生計。對於這整個事件的爭議,你有什麼看法呢?請留言跟大家分享吧!

延伸閱讀:

觀點:Google vs. 北市府,勝負都沒 App 可買!為何當事人該上訴?

Google Play 付費 App 7天猶豫期爭議,法院判 Google 勝訴,北市府表示遺憾

Google Android Market、Apple App Store 7日鑑賞期事件懶人包

LIS
作者

我是李一詩,目前在T客邦負責經營開發者社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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敗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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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敗家 (發表於 2013年1月29日 02:32)
實際法院的判決書不是這樣寫的
有興趣可以去看
簡單摘下如下
1.因本案無損及消費者個人生命或財產安全,主管機關無權介入。
2.就算要管,北市府只是執行機關,管不著。
3.GOOGLE Play定型化契約並沒有說超過七天就不能退款,所以沒有違反消保法第19條。
(15分鐘內系統退費,超過請自己連絡作者/公司)
4.北市府誤用消保法規定,與法有違。
然後再看看北市府的新聞稿......這一定是平行世界。完完全全是天龍國世界啊。
Hsiao-hsien Ya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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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Hsiao-hsien Yang (發表於 2013年1月29日 13:29)
請讀懂判決書,你的第三點完全是誤解。

法官見解只要搜「四、本院得心證之理由:」
其中明白寫出「經查:
1.消費者自Android Market網站付費下載電腦軟體之行為仍
屬「郵購買賣」之交易類型
⋯⋯原告(Google)主張其已提供消費者15分鐘檢視商品,故非屬郵購買賣云 云,實非可採。
⋯⋯是否有檢視同種類商品之機會,應認原告此主張,亦非可採。
⋯⋯無論原告Android Market是否明定消費者得於 7 日內解除買賣契約,消費者均得直接適用消保法上開 規定主張契約解除權」

※ 引述《敗家》的留言:
> 實際法院的判決書不是這樣寫的
> 簡單摘下如下
> 3.GOOGLE Play定型化契約並沒有說超過七天就不能退款,所以沒有違反消保法第19條。
> (15分鐘內系統退費,超過請自己連絡作者/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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