由一款「超級手機號碼追踨器」軟體爭議、最後引起台北市政府要求App Store、Android Market必須給予7天鑑賞期的事件,相較Google不願配合被罰款100萬,Apple則是保持配合的態度。今天Apple已經修改條款與約定,針對台灣地區新增加7天內享有無條件退費的權利。
翻開Apple官方網站條款與約定的「A. Mac App商店、App商店與iBookstore銷售條款」條目中,出現以下字樣:
您得自產品收受之日起七日內,取消對產品之購買。在您通知iTunes您已刪除產品所有備份之前提下,iTunes將會退還您已支付之價款。自您取消購買時起,您不再被授權繼續使用該產品。此項權利不可拋棄。
▲Apple官方網站條款與約定網頁。
▲條款與約定中出現7日內退款的條例。
此條例為台灣地區專屬的規則,美國版的條款與約定並沒有這項條例。在App Store購買的軟體可在7日內無條件退費,與原先透過電子郵件提出理由的「有條件」退費機制不同(臺北市政府法規委員會表示Apple並未明確提出30日退費時間)。不過T小編想實際嘗試退款機制,卻發現無論是網站或是軟體端,都尚未見到退費按鈕,退費方式實際運作方式尚不清楚。
台北市法規會主委葉慶元表示,這是台灣引領全球消費,爭取App付費軟體權益的一大進展,也是台灣消費者的勝利。(引用來源:聯合新聞網)
延伸閱讀:
北市重罰100萬,Google 將台灣 Android Market 付費 app 全部下架 (6/27)
Android Market 罪大滔天? (6/28)
Google Android Market、Apple App Store 7日鑑賞期事件懶人包 (6/28)
Google 高層與北市府協商,要求再給兩週期限 (6/30)
有人說 Apple 從前 30 天內可以可以退款,
事實上是完全沒有根據的(條款上完全沒有載明)。
部分網友之前可以退貨,完全是 Apple 的「潛規則」,
實際上蘋果保有拒絕的權力。
也並不是所有人都可成功退款。
例如
之前 mobile01 就有網友發生過退款失敗的案例:
http://www.mobile01.com/topicdetail.php?f=563&t=2230813&p=1
而這次的條款修訂,
明訂無條件退款,只要在期限內 Apple 再也不能用任何原因拒絕。
就算你寫信的退款理由只有一句「I don't like it.」,
Apple 還是要退款。
就台灣人特別去爭取這個未免也太......囧rz
相對於「潛規則」含糊不清的作法,哪天Apple處理人員心情不好不給退,我還得安慰自己這一切都是神的旨意。
看到某網站一些信眾對於這個條款的修改很不以為然,甚至斥之以鼻,認為又是愚蠢的政府官員幹的好事。殊不知是蠢還是盲目。
只怕以後app作者乾脆不上架台灣
apple配合~程式開發者不賣台灣是他的自由
有沒有人分享一下有哪些軟體或要付錢服務是七天內可以用完退掉的?
<( ̄︶ ̄)>
如果是好的APP還怕沒人買嗎?
粗製濫造的產品才會怕使用者退貨
這有助於APP開發者認真看待他們的作品而不是只想賺一筆
> 有明確的規範應該是件好事。
>
> 相對於「潛規則」含糊不清的作法,哪天Apple處理人員心情不好不給退,我還得安慰自己這一切都是神的旨意。
>
> 看到某網站一些信眾對於這個條款的修改很不以為然,甚至斥之以鼻,認為又是愚蠢的政府官員幹的好事。殊不知是蠢還是盲目。
明確的規範對消費者的確是好事,但七天的試用(猶豫期)是值得商榷的;這又是一個惡法亦法的作為。
另外葉主委的談話相當自我感覺良好,全球的App Store會因此效法台灣?不會的,因為這種作法對於開發者相當不利;除非有更完善的機制可以彌補這七天猶豫期可能對開發者造成的損失,蘋果才可能全球統一規範;台灣最後也只是變成特例而已...
> 如果是只想騙錢的APP最好別上架,
> 如果是好的APP還怕沒人買嗎?
> 粗製濫造的產品才會怕使用者退貨
> 這有助於APP開發者認真看待他們的作品而不是只想賺一筆
>
好的APP的確不怕沒人買,但隨著APP類型不同,也不能一概而論;政府依法要求建立退貨機制並沒有錯,但法條是否適用每一種情況呢?這些都是執行政策前必須考量的,否則只會造成更多爭議而已
我找不到任何反對的理由。
不過他的後續效應倒是值得關注...
還是得寫信嗎?
原先是【30天內的有條件限制退費】
變成【7天內無條件退費】
不知道是不是就喪失了30天內有條件退費。
不過軟體的測試時間有7天我想應該也足夠了,
光是無條件這個應該也算是不錯的點吧,
至少肯定可以退款,而不是看蘋果那裏願不願意通過。
不同於之前30天"申請"退款的潛規
現在是7天"無條件"退款的明定條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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艾默拉
Android Market罪大滔天?
http://www.techbang.com.tw/posts/6237-t-magazine-android-market-big-monstrous-crim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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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沒有人和我一樣熱切期待這位艾默拉再寫一篇批北市府的大作的?<( ̄︶ ̄)>
都能寫出
『如果要為北市府對Google開罰100萬元下一個定義,或許可以這麼說:看你不爽,罰錢何妨。 』
這種措辭用語了
應該不介意再來一篇供T客邦眾多讀者朋友欣賞吧?<( ̄︶ ̄)>
但我同時在想,有多少人會濫用這項服務呢?
就像costco很好退貨一樣
我臨時要用這項功能,反正七天可以退
本來一番美意,希望不要被破壞了....
> 明確的規範對消費者的確是好事,但七天的試用(猶豫期)是值
> 得商榷的;這又是一個惡法亦法的作為。
七天是不是太長可以討論
甚至可以再繼續修法,以配合軟體業的特殊性
但北市府不先開這一槍
你就別期待業者會自己改善,法條的改進也會更牛步化
(玩完趕緊退費,再接下一個。)
> 猜想,能在一週內玩破遊戲的人,看到此消息應當很開心。
> (玩完趕緊退費,再接下一個。)
你可以試試看
然後看看會不會被封鎖
> 你可以試試看
> 然後看看會不會被封鎖
沒犯法,有何因此而被封鎖。
因此而被封鎖,又何須設法?
> 沒犯法,有何因此而被封鎖。
> 因此而被封鎖,又何須設法?
廠商又不是真的傻子
遇到這種人,封鎖只是剛好
對了,封鎖也沒犯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