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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一天,人類的子宮可能不再是生育孩子的必要條件。2016 年,英國劍橋的一個研究小組在體外發育(人類或動物在人工環境中懷孕)過程中培養了人類胚胎,實現了胚胎體外培養至受精後第 13 天。第二年有了進一步的突破,費城兒童醫院(Children’s Hospital of Philadelphia)的研究人員宣佈,他們開發出了一種名為「生物袋」(Biobag)的「人造子宮」。Biobag 可以使羔羊胎兒(其大小和發育程度與 22 周的人類胎兒相當)成功地維持到足月。然後,在 2022 年 8 月,以色列魏茲曼科學研究所的研究人員用小鼠幹細胞創造了世界上第一個合成胚胎。同月,劍橋大學(University of Cambridge)的科學家利用幹細胞創造了一個有大腦和跳動心臟的合成胚胎。
體外發育(Ectogenesis)有可能改變生殖分娩過程,減少與生育有關的風險。這可以讓女人像男人一樣更輕鬆地繁殖:不會對身體健康、經濟安全或身體自主權造成風險。通過將自然妊娠從生孩子的過程中移除,體外發育可以為所有性別的人提供一個平等的起點,特別是對於那些希望擁有孩子的性少數人群。
如果安全有效的體外發育能夠被普及(而不是被私有化,因為這有可能進一步加劇社會和經濟的不平等),那麼這項技術就能帶來一個更加繁榮和更加平等的社會。然而,體外發育的發展也可能嚴重破壞女性和有子宮的人的安全和合法墮胎權利,並可能大大削弱全世界的墮胎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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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前關於墮胎的哲學文獻和立法主要圍繞著三個爭論:胎兒的道德地位、女性的身體自主權和胎兒的生存能力。體外發育意味著所有階段的胎兒都是可存活的,因此這項技術的發展對這三項爭論將都有影響。
反墮胎的宣導者傾向於認為,胎兒在受孕時就已經是人了,通過墮胎殺死一個無辜的人是不道德的。然而,支持墮胎權的辯護者則強調身體的自主權,並引用了哲學家茱蒂絲·湯姆森(Judith Thomson)在 1971 年發表的極具影響力的文章《為墮胎辯護》(A Defense of abortion)中提出的論點。湯姆森認為,即使胎兒在受孕時是一個人,女性的身體自主權(她有權決定讓自己的身體發生什麼變化)也意味著從自己的身體中取出胎兒在道德上是可以接受的。隨之而來的胎兒死亡是終止妊娠的必然後果,而不是婦女的本意。這就意味著墮胎對女性來說更像是一種自衛行為,而不是故意殺人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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與此同時,為了在「女性的身體自主權」和「胎兒的道德地位」之間取得平衡,許多國家的墮胎立法使用胎兒的「生存能力」(胎兒在子宮外存活的能力,包括在醫療設備的説明下存活的能力)作為確定「墮胎在道德上可接受性」的衡量標準。根據許多允許墮胎的地方的法律,當胎兒變得可存活時,胎兒的生命權就超越了婦女的身體自主權。例如,英國的墮胎法只允許在胎兒發育 24 周之前墮胎,因為這是胎兒在醫療設備的説明下可以存活的最早發育階段。
而成功的體外發育將使胎兒在非常早期的階段就能存活,甚至可能從受孕開始。如果體外發育(甚至是部分體外發育)成為可能,那麼就有可能將不想要的胎兒轉移到人工子宮中繼續發育,而不損害女性的身體自主權。通過這種方式,女性就可以在不採取傳統墮胎方式的情況下終止妊娠。在傳統墮胎方式的情況下,如果女性不顧一切地選擇墮胎,那麼墮胎就會顯得更像是一種故意殺人。
因此,如果墮胎法理學繼續使用「胎兒存活率」作為是否應該允許墮胎的中心標準,那麼在體外發育時代,墮胎在道德和社會上就有可能變得比今天更不被接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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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旦體外發育成為可能,那麼未來的立法(尤其是在保守的社區、州和國家)就有可能全面禁止墮胎,這是一個真正的風險。雖然體外發育可以終止妊娠而不終止胎兒的生命,但從女權主義的角度來看,這樣的結果並不一定是積極的。現實情況是,一些選擇墮胎的女性不僅是為了結束懷孕(保護身體的自主權),也是為了避免成為一個親生母親。而體外發育仍然會違背她的意願,使她成為親生母親,因此,用體外發育替代傳統墮胎可能依舊會侵犯她的生殖自主權。
另一種可能的情況是,一位女性想要墮胎,但她的伴侶不希望她這樣做。有了體外發育之後,可能會導致迫使女性將胎兒轉移到人工子宮的情況。
隨著體外發育技術的進一步發展,活動家和立法者將需要解決這樣一個問題:在有了新的選擇之後,那麼在什麼情況下,女性選擇傳統墮胎是合理的?在什麼情況下,女性不想成為親生母親的願望應該超越所謂的胎兒生存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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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探討這個問題時,有必要考慮一下,為什麼一些女性可能會拒絕成為親生母親,即使她們不需要承擔撫養一個孩子的負擔(孩子在人工子宮中發育完畢後可以被收養)。這可能是由與親生父母身份有關的社會態度和壓力造成的。即使法律制度免除了親生母親對親生孩子的法律義務,但她可能仍然會對孩子感到有義務或對自己感到愧疚,因為她沒有體現出通常與母親身份相關的自我犧牲品質。帶著這些情緒生活可能會給生母帶來心理傷害,她也可能會面臨遭遇相關社會汙名的風險。
當然,仍然存在一個問題:避免可能的社會汙名或心理痛苦的願望,是否足以超過胎兒所謂的生命權。我們認為這個問題是很有爭議的,取決於社會汙名的程度和胎兒的發育階段。儘管如此,如果社會壓力足以讓使用體外發育的女性遭受痛苦,那麼這樣的女性不想成為母親的願望就值得被尊重,尤其是在胎兒發育的早期階段。
有關體外發育的立法還必須考慮到身體自主權,確保女性有權決定允許在自己的身體上進行哪些手術。雖然目前還不清楚將胎兒移植到人工子宮的過程將以何種形式進行,但幾乎可以肯定的是,這將是侵入性的,很可能類似於剖宮產,至少對於晚期妊娠來說是這樣的。女性應有權以身體自主權為由拒絕外源性手術。否則,正如加拿大哲學家克莉絲汀·奧弗羅(Christine Overall)所指出的那樣,強制轉移手術就相當於故意偷竊人體器官,這是很不道德的。
體外發育使墮胎倫理進一步複雜化,強迫女性接受外源性手術,既侵犯了她們的生殖自主權,也侵犯了她們的身體自由。在一個存在體外發育技術的世界,允許早期墮胎可能是一個很好的妥協,這樣可以減少併發症,確保女性的權利。然而,為了確保女性的生殖權利,墮胎必須仍然是一種可行的選擇,即使在體外發育技術成為現實之後。
未來的立法需要保證體外發育依舊是一種選擇,而不是一種新的強制形式。墮胎權需要在法律上圍繞「生育自主權的價值」和「不違背自己意願成為親生父母的權利」來重新定位,而不是圍繞胎兒的生存能力。隨著這場法律辯論得到政治家、立法者、社區領袖和廣大公眾的關注,人們和社會對女性選擇權的尊重程度,將比以往任何時候都更加凸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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