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02.01 16:30

任天堂提告《幻獸帕魯》為何是侵犯專利權而非著作權?資深日本律師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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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 年 9 月時,任天堂聯合寶可夢共同起訴《幻獸帕魯》侵犯智慧財產權,引發熱議,不過具體的起訴理由是其侵犯專利而非著作版權,日前資深日本律師業者進行了專業分析。

首先在日本,對於智慧財產權的定義涵蓋多個範疇,包括專利權、創意權、商標權、實用新型專利權、著作權以及營業秘密等等。

雖然說產品的著作權在原創作品一經問世自然產生,相比專利權擁有各種備案登記序號內容等來的簡單,但是,實際上著作權更難以證明。尤其是判斷是否侵犯著作權的內容包括音樂、影片、圖片等等更容易定罪,唯有故事情節難以認定侵權。而對於遊戲界來說,任天堂想要傳達的不僅僅是要保護著作權,更想警示可以依靠專利權加以具體維護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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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利可以賦予申請者20年以上的獨佔權,如果一項發明具備新穎性、非顯而易見性且能產生技術效果,就可獲得高度的智慧財產權保護。然而,維持專利所需成本高昂,而且一旦提交申請,專利授權可能(實際上也往往)需要數年時間,並且無法保證一定能獲得授權。

同樣,像任天堂和寶可夢公司這樣尋求執行專利,成本高昂且極為耗時。因此,電子遊戲領域擁有專利權的情況極為罕見,而遊戲機制方面的專利侵權訴訟更是尚無先例。不過,相關的專利侵權案件實際上很可能主要聚焦於遊戲玩法和遊戲機制的技術要素在實際中的相似程度。

目前尚不清楚任天堂和寶可夢公司具體主張哪些專利遭到侵權,但據推測,這些專利可能是保護在3D虛擬空間中捕捉角色資產方式的專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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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可能是一項範圍極廣的專利權,任天堂在2024年8月才獲通過,其結果可能會為大型遊戲開發商或發行商與競爭對手之間提出類似寬泛的權利主張打開大門。

從智慧財產權角度來看,此事在兩個方面頗具看點:

  • 這可能是首例基於專利而非更常見的版權和商標主張的電子遊戲專利侵權案件;
  • 聲稱遊戲機制侵犯公司智慧財產權的情況極為罕見,因為此類主張通常聚焦於對大型且更具盈利性品牌中的資產、角色或其他「商譽」的抄襲。

通過證明訴訟中所依據的任何專利在《幻獸帕魯》發布之前就已提交(即便尚未獲批),任天堂可以主張在先技術,即任何人未經授權使用專利範圍內的相同發明即構成侵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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另一方面,這可能表明《幻獸帕魯》的開發者:

  • 在推出《幻獸帕魯》之前未進行可實施性或在先技術檢索,因此不知道這些專利的存在;
  • 或者確信《幻獸帕魯》未侵犯專利中的任何權利主張;
  • 或者認為任天堂的專利「顯而易見」——這可能成為使該專利無效的理由。

另一方面,專利權的中心圍繞著「發明」展開,包括物的發明以及方法的發明。遊戲作為程式的集合體,可以歸屬為物的發明範疇。

作為縱橫遊戲界世界知名的任天堂法務部,對於侵犯智慧財產權的訴訟理解明顯優於常人。提起侵犯專利權不論蒐集證據、訴訟時間、律師費用等等都會更加有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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