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pple 限制 iPhone 手機綁約價,遭公平會開罰 2000 萬元

公平交易委員會新聞稿全文:

公平會於本(102)年12月25日第1155次委員會議決議通過,美商蘋果亞洲股份有限公司(下稱蘋果亞洲公司) 限制電信事業之綁約手機價格,違反公平交易法第18條規定,爰命其自處分書送達之次日起,應立即停止前項違法行為,並處新臺幣2,000萬元罰鍰。

公平會表示,蘋果亞洲公司係美商蘋果公司(Apple Inc.)之子公司,主要負責Apple產品在台灣之銷售。目前在台灣販售iPhone手機之主要通路為中華電信、台哥大公司及遠傳電信等3家電信業者,渠等間訂有經銷合約,該合約中訂有採購、付款、開立發票等約定,依該等約定所實施之交易流程,系爭產品之所有權於訂購付款結清時即已移轉予電信業者,且保管及庫存等風險承擔亦於所有權移轉後由電信業者自負,蘋果亞洲公司與國內電信業者之交易往來為買斷之經銷關係。

公平會復表示,蘋果亞洲公司與國內電信業者簽訂之經銷合約條款規定,電信業者應將最初適用iPhone手機之資費方案提供予蘋果亞洲公司並經其核准同意。查國內3家電信業者於蘋果亞洲公司指定之新機上市前,均會將資費方案(即通信資費方案+綁約手機價格)送交美商蘋果公司審核,並於上市前獲核准(approve)或確認(confirm)。次查美商蘋果公司(apple.com)與國內電信業者之往來電子郵件,確有要求電信業者修正、調整綁約手機價格、手機補貼金額及新舊款綁約手機價格之價差且最終獲其審核同意等情事,並為電信業者所遵循。除前揭審核同意資費方案外,蘋果亞洲公司與我國電信業者所簽訂之經銷合約另訂有限制電信業者綁約手機價格之各相關條款,尚包括要求購買iPhone手機之補貼和銷售條件不會比對手差、最低採購量及相關促銷廣告須經蘋果亞洲公司事前同意等節,環環相扣,實已剝奪電信業者得視自身成本結構及市場競爭狀況決定價格之自由,致有限制品牌內及品牌間之競爭,而違反公平交易法第18條規定。

(承辦單位:製造業競爭處;服務中心2351-0022、2351-7588轉380;  新聞聯繫窗口:張志斌科長2351-7588轉127、501)

cherryey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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希羅
1.  希羅 (發表於 2013年12月25日 17:27)
“購買 iPhone 之補貼和銷售條件不會比對手品牌差”

看來罰下去後

iPhone的電信商補貼和銷售條件一定會比對手品牌差

加上iphone不能綁電信商軟體

到時電信商肯定會賣得很貴或不推薦購買iphone

三十二朔月
3.  三十二朔月 (發表於 2013年12月25日 18:02)
車輪政府再度無腦
含血含淚含恨也要投

其實馬娘娘怕iPhone不夠潮
太便宜、補貼條件太優會變成國民機是吧╮(╯_╰)╭
Max
6.  Max (發表於 2013年12月25日 22:06)
這種車輪黨腦殘政府,盡搞一些與人民對幹的措施。
華采利通
8.  華采利通 (發表於 2013年12月26日 08:45)
說實在的蘋果從頭到尾面對這種事情始終沒原則

根本沒有原質美國商業法律上的照約照走之態度

可以一改再改,被罰二千萬的學費算是剛好而已

╮(╯_╰)╭
三十二朔月
9.  三十二朔月 (發表於 2013年12月26日 09:54)
※ 引述《阿宗》的留言:
> 那其他廠牌高階手機是否也有這狀況?

沒有((看向精美的Note 3+Gear
大使價格

不止手機
((看向任天堂
大使價格

要買高階機種沒捧個兩萬把塊就買不到的時代來臨了╮(╯_╰)╭
三十二朔月
10.  三十二朔月 (發表於 2013年12月26日 10:13)
補充:這次公平會違法確定,因為「限制競爭及限制轉售價格行為罰金,將提高10萬至5千萬元」的《公平法》修正案,目前只有送交立院,還沒通過三讀與總統公佈。
另外公平會的決議,是行政機關的決議,不是司法機關(法院)的判決,蘋果可以拒繳並且尋救濟管道。
華采利通
11.  華采利通 (發表於 2013年12月26日 12:29)
※ 引述《三十二朔月》的留言:
> 要買高階機種沒捧個兩萬把塊就買不到的時代來臨了╮(╯_╰)╭

在台灣只有三牌的高階空機價有破兩萬,其它高階機種沒有破兩萬

※ 引述《三十二朔月》的留言:
> 補充:這次公平會違法確定,因為「限制競爭及限制轉售價格行為罰金,將提高10萬至5千萬元」的《公平法》修正案,目前只有送交立院,還沒通過三讀與總統公佈。
> 另外公平會的決議,是行政機關的決議,不是司法機關(法院)的判決,蘋果可以拒繳並且尋救濟管道。

又是個明顯被另外的新聞所誤導之例子,公平交易法第四十一條有載明

公平交易法是公平交易委員在維護,司法判決只是最後手段
華采利通
13.  華采利通 (發表於 2013年12月26日 21:10)
※ 引述《三十二朔月》的留言:
> 有載明罰則,但是上限還沒開放到2000萬,目前尚未通過的修正案是提升至5000萬,不朔及既往。
>
> 新聞來源:http://www.appledaily.com.tw/appledaily/article/headline/20131226/35534710

公平交易法第四十一條有載明罰則,最高可罰至五千萬

蘋果日報並不是政府單位,公平交易委員會也沒有發佈此項新聞

被誤導的事實已確定了
三十二朔月
14.  三十二朔月 (發表於 2013年12月26日 22:17)
※ 引述《華采利通》的留言:
> 公平交易法第四十一條有載明罰則,最高可罰至五千萬
> 蘋果日報並不是政府單位,公平交易委員會也沒有發佈此項新聞
> 被誤導的事實已確定了

是修正案沒錯,此修正案還賦予公平會「扣押權」以及「搜索權」,這裡有修正案條文對照表。
http://1950.tycg.gov.tw/_admin/_upload/news/news/1832/file/公平交易法修正草案條文對照表.doc

至於公平會網站資料庫被放上修正案的版本我很訝異
不過這樣做也沒違法就是了......
華采利通
15.  華采利通 (發表於 2013年12月26日 23:08)
※ 引述《三十二朔月》的留言:
> 是修正案沒錯,此修正案還賦予公平會「扣押權」以及「搜索權」,這裡有修正案條文對照表。
> http://1950.tycg.gov.tw/_admin/_upload/news/news/1832/file/公平交易法修正草案條文對照表.doc
>
> 至於公平會網站資料庫被放上修正案的版本我很訝異
> 不過這樣做也沒違法就是了......

公平交易委員會

正式公佈文是 2011-12-07 15:04:02 更新

修正草案檔是 2012-12-17 11:05:54 更新

就時間軸兩者是互沒干涉也無挪動

被誤導的事實已確定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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