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歐洲人對於隱私的重視,可能比我們想像得更強烈。據 的報導,應歐盟裁決,在 Google 發佈了允許刪除個人搜尋結果的「 Forgotten 」線上工具後的 24 小時內,Google 就收到了來自 12,000 條請求,平均每分鐘收到 8.3 條。
歐洲法院最近作出裁決,用戶可以要求搜尋引擎公司刪除與自己的名字或者相關歷史結果,所謂「被遺忘的權利」(Right to be Forgotten)。根據這項裁決,Google 發佈了一個線上工具供使用者申請,填寫的資訊包括含有侵犯性內容的網頁的位址、所在的國家以及刪除這些連結的願意。
不過,Google 只會刪除從其歐洲網站上刪除連結,並不會從 Google.com 上刪除。連結被移除後,使用者在搜尋時會得到相應提示。不過,提示不包含資訊具體內容,也不包含任何網址。如果 Google 不批准請求或無法決定是否批准請求,申請者只能向國家層面的資料保護機構投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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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收到裁決結果後,Google 曾公開聲稱「令人失望」。在接受金融時報的採訪時,公司 CEO賴利·佩吉(Larry Page)認為,此舉可能「破壞創新」,他同時表達了對自己無法進一步參與辯論的遺憾。
外界認為,這項裁決可能讓搜尋引擎和網路空間自由度減少,但是判決也指出,用戶只能要求搜尋引擎刪除過時資料或可能損害到自己公眾形象的資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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