飽受爭議的亞太電信與台灣大哥大共用 4G 網路一案,昨日 NCC 在第 651 次委員會議通過監理原則,表示未來只要提供變更事業計畫書,經 NCC 核准後就能有條件使用他人網路;根據蘋果日報報導,對於亞太與台灣大策略聯盟個案,雙方須補申請變更事業計畫書,NCC 上周已開罰亞太 30 萬元,也即將對台灣大開罰。
根據 NCC 最新通過的「行動寬頻業務(4G)經營者不自建網路或不使用自建網路,而使用他人之接取網路涉及事業計畫書監理原則」,4G 經營者原則上應自建接取網路並以此提供服務,不過若有例外情形,只要排除違反電信法及其授權法規各項疑義,由出借及使用雙方提出事業計畫書變更申請,經 NCC 核可後始得辦理。
在該事業計畫書中,使用人(以此案來說是亞太)及出借人(以此案來說是台哥大)應分別載明出借人之系統架構及容量可有效處理雙方用戶之訊務及維持適當之服務品質;另使用人設置之機線設備完全未用於提供電信服務,或其提供之電信服務完全藉由他人接取網路提供者,NCC將不予核准;此外,使用人藉由出借人網路提供服務之訊務量之比例應逐年顯著下降。
套用到此案的情境也就是說:
1. 亞太可以向台哥大借網路,雙方都需確保台哥大的系統架構以及容量可以維持適當的服務品質。
2. 亞太不能完全只使用台哥大的網路,自己還是需要有一定水準以上的機線設備。
3. 亞太使用台哥大網路的比例應逐年下降。
不過關於何謂適當的服務品質或是逐年下降的比例等細節,NCC 並未標明。目前 NCC 並不會將亞太或台哥大斷訊,不過雙方應盡速提出事業計畫書,且該開罰的 NCC 還是會依照相關法律處理。
資料來源: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NC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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