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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NCC)於10月21日第666次委員會議審查「電子通訊傳播法」草案,初步決議,未來為了避免所謂「網路霸凌」等不法行為,一般人使用電子通訊傳播服務時,因使用行為與提供電子通訊傳播服務者發生爭執,為防止發生重大損害或避免急迫危險,提供電子通訊傳播服務者或使用人得向法院聲請定暫時狀態之處分,以遏止損害不斷擴大。
NCC表示,由於現在網際網路已成為國人極為重要的溝通媒介,並且利用網路經營電子商務或提供應用軟體等服務,許多人都在網路上處於一種持續流動狀態。尤其網際網路無遠弗屆,早已跨越行政管制所及之國界,為維護電子通訊傳播環境的秩序,並保障國民權益,經參酌各國作法,而訂定「電子通訊傳播法」草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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NCC表示,對應網際網路服務模式,行政管制應自我節制,不得恣意介入干預,否則可能扼殺創新、妨害網路產業發展。因此電子通訊傳播法草案的規範主體為利用電子通訊傳播之自然人或法人,民事權利義務關係為主軸。
NCC強調,對電子通訊傳播行為為一般性規範,且除該草案規定外,使用人與網路服務提供者之行為仍應遵守民刑事等一般法律規範。
為維護彈性自由的使用環境,參與者亦負有資訊透明之義務:例如揭露營業公開資訊、服務使用條款等附隨義務。同時,為避免所謂「網路霸凌」等不法行為,該草案規定使用人於使用電子通訊傳播服務時,因使用行為與提供電子通訊傳播服務者發生爭執,為防止發生重大損害或避免急迫危險,提供電子通訊傳播服務者或使用人得向法院聲請定暫時狀態之處分,以遏止損害不斷擴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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