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DVERTISEMENT
公平交易委員會(下稱公平會)於107年11月9日第1409次委員會議通過,亞太電信股份有限公司(下稱亞太電信公司)以發送簡訊方式傳達優惠活動訊息,對具有招徠效果之相關事項為虛偽不實及引人錯誤之表示,違反公平交易法第21條第4項準用第1項規定,處新臺幣10萬元罰鍰。
公平會表示,亞太電信公司之桃園夜市直營門市於107年3月20日對曾經參與該門市開幕慶活動之上百名消費者發送內容為「【郭董最霸氣平板免費送】恭喜您獲得平板一台,限於桃園夜市直營出示本訊息即可兌換數量有限,速洽桃園區中正路492號。此優惠本人限領一次轉寄無效」之簡訊,該簡訊內容予人之印象,係接獲簡訊者本人至指定地點,只需出示該簡訊即可兌換限量之平板一台。然而實際上消費者到該門市出示簡訊欲兌換平板時,獲告知該優惠活動之條件為接獲簡訊者需先申辦亞太電信公司門號及搭配其「新壹大網」399資費方案,才能兌換所稱免費平板,且可供兌換之平板僅限於3台。
公平會指出,亞太電信公司雖然主張因簡訊1則所能發送之字數有限,無法完整揭露上開限制條件,且門市對於活動期間出示簡訊詢問者,皆已詳盡說明各項限制條件,然而該公司透過發送簡訊方式達到招徠效果,應就簡訊內容盡真實表示及完整揭露限制條件之義務,不能課予接獲簡訊的消費者自行查證完整交易資訊之責,本案系爭簡訊業已具有不當招徠消費者前往其門市消費之效果,亦將引致消費者自簡訊內容所認知價值與實際所取得價值差異過鉅,對該優惠活動之價值產生錯誤認知,核已構成虛偽不實及引人錯誤之表示,違反公平交易法第21條第4項準用第1項規定。
ADVERTISEMENT
新聞來源:公平會
ADVERTISEMENT