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去年8月,高雄有一位新娘在爆怨公社PO出一張自己的婚紗照,抱怨「農曆七月看到自己婚紗照被嚇死。現在婚紗流行金童玉女風格嗎?」這張被形容成鬼月紙紮的照片讓網友一時流傳,而事後也發生新人向婚紗公司求償、婚紗公司攝影告他們毀謗的雙向官司。而在前幾天,兩個官司的判決結果都出爐了,我們來看看法官怎麼說。
關於新人求償的部分,此案在上周判決。
新人主張他們對於「金童玉女照」無法接受,依契約要求重拍,但協調後仍談不攏,最後改找他人拍婚紗照,並在同年九月完婚。新人提告要求婚紗公司退費,並負擔她後來另外委託他人拍婚紗的費用、賠償將她婚紗照貼上臉書侵害肖像權共十一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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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十一萬元的費用部分,新人表示,他們要求婚攝退還一萬四千元費用,並替她支付找別人拍婚紗費四萬九千元,及未經她同意將婚紗照貼臉書,侵害肖像權須賠四萬七千元,共計十一萬元。
法官認為,依照婚攝契約上來說,雙方約定為三十組照片及十八吋相本。婚攝公司事後也確實有依新人要求修改照片,但許女仍不滿意,因此婚攝公司無法接續製作相本;而照片的「金童玉女照」一事認定較為主觀,新人方無法舉證有何瑕疵,因此判定為任意終止契約。
法院最後判定,婚攝公司已完成拍照並上傳供挑選,此部分許女應給付酬勞,業者只須退還剩下無法繼續製作相本的七千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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至於新人提告侵害肖像權部分,由於新人方也將婚紗照上傳到爆怨公社供網友評論,認定新人不會因照片貼在網路上閱覽就有人格受貶損以致精神損害,駁回請求。最後就是判婚攝公司賠七千元。
而在婚攝公司控告毀謗的部分,檢方則在前兩天公布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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業者認為新人控告婚攝公司一案嚴重損害店家名譽,反告其涉嫌誹謗。而檢方認為,新人是將親身經歷與人分享而非杜撰,婚攝公司的照片美感以及服務品質也是可受公評之事。此外,新人在發文中也未指名道姓,而是發表個人感想,目的也非詆毀業者名譽,認定不構成誹謗罪,不予起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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