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針對武漢肺炎疫情,立法院會這幾天在審閱行政院會所送來的武漢肺炎特別條例草案加上其它黨團的版本,今天正式三讀通過「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防治及紓困振興特別條例」,規定經費上限為新台幣600億元,而經衛生機關認定須隔離或檢疫者等,得申請「防疫補償」。
防疫隔離者可申請補償
三讀條文指出,接受居家隔離、檢疫或集中隔離、檢疫者,於隔離、檢疫期間,其任職的機關團體應給予「防疫隔離假」;家屬為了照顧生活不能自理的受隔離者、檢疫者而請假者,亦同。另,申請「防疫隔離假」者若未違反相關規定,其隔離或檢疫期間,得於2年內申請「防疫補償」,但有支薪者不得重複領取。
對於給予員工「防疫隔離假」的機關團體,其給付員工請假期間的薪資,得就該薪資金額的2倍,自申報當年度所得稅的所得額中減除。另,給付員工依中央流行疫情指揮中心指揮官所為應變處置指示,而得請假期間的薪資,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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另外應該注意的是罰則的部分,針對國內傳出多起在居家檢疫期間還是趴趴走的案例,在罰則方面,包括有規範如果在隔離檢疫期間還到處走、罹患者不遵守指示而有傳染他人之虞者、妨礙防疫物資徵用者以及散佈謠言者,都有重罰。
1.如果有趁機哄抬或是囤積防務物資者:
根據草案第十二條,對於經中央衛生主管機關公告之防疫器具、設備、藥品、醫療器 材或其他防疫物資,有哄抬價格之行為,或無正當理由囤積而不銷售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五百萬元以下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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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隔離還亂跑者
而經各級衛生主管機關施以隔離或檢疫措施者,具有較高之染病風險,倘受隔離或檢疫者擅離隔離或檢疫處所,將提高疫情擴散之可能性。因此根據草案第13條,若違反隔離檢疫措施,擅離隔離或檢疫處所,處新臺幣二十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罰鍰。
3.妨礙防疫物資
而如果拒絕、規避 或妨礙各級政府機關對於防疫物資之徵用或調用,以及違反中央流行疫情指揮中心指揮官實施之應變處置命令或措施,罰款5到10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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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散佈武漢肺炎疫情謠言
而散播有關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流行疫情之謠言或不實訊息,易引發民眾恐慌,對社會及經濟造成衝擊,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三百萬元以下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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