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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國政府起訴搜尋引擎龍頭谷歌(Google)以非競爭性行為壟斷網上搜尋和廣告市場。有媒體稱此為20多年來美國對高科技公司作出的「最重大法律挑戰」,其影響「可能撼動矽谷」。
週二(10/20),美國司法部連同11個州的檢察長在哥倫比亞特區聯邦法院提起針對谷歌的反托拉斯民事訴訟。
司法部說,這一訴訟是為了「阻止谷歌在搜尋和搜尋廣告市場中通過反競爭和排他行為所非法維持的壟斷,並糾正這一對競爭帶來的危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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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訴書指控谷歌通過一系列鎖定用戶主要途徑的排他性協議,將谷歌設置為全球數十億用戶行動設備和電腦的預設主要搜尋引擎,並在許多情況下禁止預先安裝競爭對手的搜尋引擎。
《華爾街日報》稱此「醞釀已久」的案件「將代表著20多年來美國對企業在高科技領域主導地位作出的最重大法律挑戰」,其影響「有可能撼動矽谷並更廣」。
起訴書指谷歌要求廠商簽訂禁止預裝任何競爭搜尋服務的獨家協議;通過捆綁和其它安排迫使其搜尋app預先安裝,並使其不可刪除;與蘋果公司達成長期協議,使谷歌成為蘋果手機瀏覽器和預設主要搜尋引擎;利用壟斷利潤為其搜尋引擎購買在其他設備、瀏覽器和搜尋進入點上的優惠待遇,從而形成自我強化壟斷循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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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訴書說,谷歌為在蘋果手機上預設搜尋app,每年支付蘋果公司多達120億美元的許可費。
反競爭有害消費者
起訴書稱,谷歌的反競爭做法有害於競爭和消費者,阻止競爭對手的發行和規模,降低搜尋品質、減少選擇,阻礙了創新,向廣告客戶收取了比競爭市場中更高的費用。
「誰都不喜歡高科技巨頭,不僅美國,還有歐盟和其他國家」,戰略與國際問題研究中心(CSIS)高級副總裁、科技政策項目總監詹姆斯·劉易斯(James Andrew Lewis)表示。「“谷歌似乎首當其衝,因為它比亞馬遜、蘋果、臉書更容易顯示其反競爭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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搜尋供應商如Yelp Inc.、Tripadvisor Inc. 和新興提供商DuckDuckGo,都向美國司法部門表達了對谷歌壟斷市場的擔憂。媒體巨頭如新聞集團也向美國及國際反托拉斯當局投訴谷歌在數位廣告領域的主導地位。
劉易斯說,雖然谷歌是個很棒的大眾搜尋引擎,但它確實對搜尋做了有利其商業利益的修改,「以便將其業務與其網站、服務和引導流量結合起來,」比如,他說,「你搜尋航班,首先出現的是谷歌航班(Google Flight)」。
阿肯色、佛羅里達、喬治亞、印第安納、肯塔基、路易斯安那、密西西比、密蘇里、蒙大拿、南卡羅來納和德克薩斯11州的檢察長辦公室參與了司法部這一訴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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雅虎財經說,這11個州全部是共和黨,「有人可能認為司法部訴谷歌案有政治動機。」但川普政府表示,這是個「可靠的訴訟案,理由充分,組織良好。」專家也認為,雖然沒有民主黨參與,但這是個指控聚焦的非黨派訴訟案。
大就是壞?
但司法部的行動至少遭一家美國高科技行業協會的質疑,稱其反壟斷意識形態為 「大就是壞」。
美國信息技術和創新基金會(ITIF)總裁羅伯特·阿特金森(Robert D. Atkinson)週二表示,美國的高科技基地矽谷為初創企業成長和全球科技領導者提供了肥沃土壤,「許多國家有意通過包括稅收和反托拉斯法在內的各種政策工具來壓制美國高科技公司以支持自己的國內公司。因此,美國司法部在對美國高科技公司進行任何反托拉斯調查中需要考慮到這一點。」
谷歌是市值高達1萬億美元全球最富有公司之一,《華爾街日報》說,谷歌占美國所有搜尋查詢量的80%。
谷歌總部在加利福尼亞州山景城,由Alphabet公司擁有,是公開上市公司。 《華爾街日報》說,該公司坐擁1,200億美元現金,「不大可能因為這場官司而縮水。」截至華爾街股市週三收盤,谷歌股票升近2.4%,股價近1,600美元。
司法部列舉一個多世紀來採取的反壟斷法律行動表示,「反托拉斯法保護我們的自由市場經濟,禁止壟斷者從事反競爭行為。法律授權司法部對此類案件的訴訟來糾正違法行為並恢復競爭,」
美國信息技術和創新基金會(ITIF)總裁阿特金森,提醒司法部不要採取歷史上聯邦政府反壟斷訴訟中對大公司強制拆分的做法,「儘管美國司法部應始終對損害消費者的任何反競爭行為採取行動,但他們應避免採取結構性補救措施,而這些補救措施通常以'大就是壞'的反壟斷意識形態為基礎,而不考慮此類政策對創新造成的更大範圍的影響。」
谷歌案對高科技業影響深遠
130年來,美國政府運用1890年通過的《反壟斷法》(Sherman Antitrust Act)起訴過多起著名案件。早期對傳統托拉斯以拆分打破壟斷。如,標準石油公司,即美孚石油,曾是美國洛克菲勒家族控制的石油托拉斯。 1911年美國最高法院裁定其為非法壟斷石油行業,將該公司分拆為34家小公司。 1974年,美國政府訴美國電話電報公司(AT&T)反托拉斯案,根據判決1984年美國司法部將其拆分為7個地區性公司和規模較小的新美國電話電報公司 。
但1998年美國政府訴微軟公司則沒有採取拆分方式。政府指控微軟公司通過在作業系統中強綁瀏覽器獲取電腦市場壟斷地位。 2001年該案達成和解,條件是微軟與第三方公司分享應用程式api,並給予電腦製造商限制微軟作業系統功能的權利。
不過《華爾街日報》引述一位司法官員的話說,現在訴谷歌案並沒有解決方案,包括可能尋求對谷歌業務的結構性改變。
戰略與國際問題研究中心的劉易斯說,他對這起訴訟持中立態度。 「司法部所做的事情其實並不重要,因為歐盟已經盯著谷歌。我們知道歐盟正制定新規則,反擊大型科技公司違反反托拉斯法。其次,問題是是否存著對消費者的傷害?這卻難以證明。不過,谷歌在廣告和搜索中是否存在某些問題? 答案是肯定的。 」
歐盟的監管機構已經針對谷歌公司提起3項反托拉斯訴訟,並對其處以90億美元罰款。
劉易斯預計這一可能需要耗時數年的案子,最終可能以某種和解方式解決,「谷歌可能同意稍微改變其行為。」
2010年,谷歌公司因拒絕對中國政府審查內容的要求作出妥協,最終關閉了始於2006年的谷歌中國。
《華爾街日報》說,「如果谷歌勝訴,可能會對美國政府審查大型科技公司形成重大打擊,並可能阻礙對其他公司的調查,並…鞏固谷歌的商業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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