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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兩天傳出SWAG平台被抄的消息,相信讓很多老司機都很錯愕。畢竟過去SWAG平台的爭議不斷,但是始終都「很穩」,讓人覺得似乎無法可管。那麼,為什麼是現在才被抄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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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瞭解內情的AV達人所發表的內容,「走過魔鏡號風波、看到女優公開徵炮友、目睹他們搞出北捷攝影棚,還有鏡週刊報導直播主公開性交易⋯坦白說每一次上新聞我都蠻擔心他們的,最後也終於被抄ー但和我想的不一樣,我一直以為會害他們出事的導火線是有女優的家人在民意代表陪同下指控SWAG「害我女兒」,結果是在立委質詢後警察動手。」
從上述內容透露,關鍵是在立委的質詢。於是我們開始查詢相關的新聞,應該是在三月十八日,民進黨立委莊瑞雄的質詢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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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天莊立委在立法院內政委員會質詢時,秀出一張情色直播影片截圖,文案包含「純慾系女大生嫚嫚100%真約北中南皆可直約,私訊我要約會有很多驚喜呦」等語,莊質疑,SWAG已經變成性交易平台。
而在當時,內政部次長陳宗彥答詢強調,這些畫面和文字都已經達到誘使構成性交易的字眼,一定會積極偵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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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政署長陳家欽指出,倘若影片的拍攝過程妨礙風化,警政署將偵辦,針對網路新型態的犯罪,警政署近期已在注意,也會鎖定偵辦,會積極查案。
接下來就是這個月SWAG負責人被送辦的新聞。
警方用什麼罪名將SWAG送辦? SWAG會從此消失嗎?
首先,「送辦」不代表有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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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去年六月,SWAG女直播主「沐沐」模仿魔鏡號橋段,將車輛開到東區ZARA正門口前面,拍攝了七分鐘的「動作片」,過程中臉部一度面對窗戶,彷彿與多名路過的民眾「臉對臉」,激情畫面也由攝影師兼男主角拍下,並將影片分享到付費平台。
當時警方高層就曾經「震怒」,主動將她送辦,並且強調「未來有類似狀況將一律嚴辦。」不過,事後台北地檢署審理檢視影片後表示,由於路人無法從外面看見車內,因此在車內拍攝性愛影片並不屬於公然猥褻,並無不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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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來回到這次的事件,立委當初質疑時是認為SWAG涉嫌性交易。不過,根據報導,檢警將他們送辦時,是認為劉嫌在社群網路招募女網友拍攝A片,透過網路散布謀取不當利益,已觸犯刑法妨害風化罪「散布、播送或販賣猥褻之文字、圖畫、聲音、影像或其他物品,或公然陳列,或以他法供人觀覽、聽聞」等構成要件。
因此,警方是依妨害風化罪章第235條,散布、播送或販賣猥褻的文字、圖畫、聲音、影像或其他物品,或公然陳列,或以他法供人觀覽、聽聞者,最重判刑2年。
不管是用涉嫌性交易,或是散佈猥褻罪,其實也都有相關案例可以參考。
如果你還不健忘的話,在2015年,有一個類似的案例:捷克論壇涉嫌經營色情廣告、媒合性交易,負責人遭逮捕
當時捷克論壇一樣被暫時關站,還是依照《違反兒童及少年性交易防制條例》被送辦。當時大家都覺得捷克論壇要GG了,結果捷克論壇現在也還存在。
關鍵就是,當時法院的判決內容之一是,「被告所刊登上開文字訊息及照片之捷克論壇,已於網頁明確標示成人區禁止未滿18歲之人進入瀏覽,且「按摩/指油壓/理容」討論區為限制級分級,並設置有過橋頁面,得使包括被告在內之該論壇使用者,均可明確知悉須為年滿18歲之人始得進入該討論區。則進入該討論區而刊登訊息之人,當可合理信賴瀏覽其所刊登文字之人俱為年滿18歲之人。揆諸前揭網路分級、業者自律公約之說明,應認捷克論壇已採取明確且相對可行之防護措施。故被告於上開已採取明確且相對可行之防護措施之網站內,張貼上揭文字訊息與照片,已符合司法院釋字第623號解釋所稱「必要之隔絕措施」,自無從以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第40條予以處罰。」。
如果警方是依照性交易送辦的話,基本上只要網站有明確的依照網路分級,進行明確且相對可行之防護措施,網站本身是沒事的。
但根據報導,警方似乎是以刑法第235條「散布猥褻物品罪」送辦,這又讓人有些意外。
因為先前大法官釋字第 407 號號解釋和釋字第 617 號解釋,已經針對刑法第235條「散布猥褻物品罪」將內容分為「硬蕊」和「軟蕊」來區分猥褻物品的類型。
其中「硬蕊」是指含有暴力、性虐待或人獸性交等而無藝術性、醫學性或教育性價值的資訊或物品。而「軟蕊」是指客觀上足以刺激或滿足性慾,而令一般人感覺不堪呈現於眾或不能忍受而排拒的資訊或物品。基本上大法官認為「軟蕊」的內容物,只要有適當的隔離就可以了。所以,只要網站有明確的標示分級,照理來說是沒有什麼問題的。
或許警方有其它證據,接下來就等待後續檢方的報告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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