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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應中央流行疫情指揮中心宣布,臺北市及新北市提升疫情警戒至第三級,高檢署立刻發出聲明,將強力查緝違反防疫措施的案件,法務部公布共有7大類,其中最重的哄抬囤積防疫物資或哄抬價格,不只會面臨最重5年徒刑,還可併科500萬元罰金。
法務部也藉此呼籲,值此疫情非常時刻,全民都有責任堅守防疫陣線,每個人都要遵守防疫規定,本部也特別彙整下列違反防疫規定之態樣及處罰依據提供社會大眾參考,若有恣意違反下列防疫規定者,政府將強力執法,若拒不履行罰鍰,行政執行署也將強力強制執行,請勿以身試法,以免害人害己!
違反防疫規定態樣與處罰依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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違規態樣及防疫措施 | 違反者處罰金額 | 處罰依據 | |
一 |
拒絕、規避或妨害調查傳染病來源(疫調),例如疫調時謊稱同住子女出國 |
新臺幣6萬元以上30萬元以下罰鍰 | 違反傳染病防治法第43條第2項規定,依同法第67條第1項第3款處罰 |
二 |
1.雙北外出全程戴口罩 2.雙鐵及八大場所戴口罩 3.其他經公告之場所(戴口罩、禁飲食) |
處新臺幣3千元以上1萬5千元以下罰鍰 | 主管機關依傳染病防治法第37條第1項第6款公告,違反者依傳染病防治法第70條第l項3款規定處罰 |
三 |
1. 關閉特定場所(例如歌廳、舞廳、夜總會、俱樂部、酒吧、酒店等休閒娛樂場所、觀展觀賽場所、教育學習場所及國中小學校園停止對外開放等) 2. 停止宗教活動(進香、繞境)、全國社團停止交接 |
處新臺幣6萬元以上30萬元以下罰鍰 | 主管機關依傳染病防治法第37條第1項第1款、第2款公告,違反者依傳染病防治法第67條第l項2款規定處罰 |
四 | 停止室內5人以上,室外10人以上之聚會 | 處新臺幣6萬元以上30萬元以下罰鍰 | 主管機關依傳染病防治法第37條第1項第1款公告,違反者依傳染病防治法第67條第l項2款規定處罰 |
五 | 散播疫情謠言或不實訊息 |
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300萬元以下罰金 |
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防治及紓困振興特別條例第14條 |
六 | 囤積防疫物資或哄抬價格(例如醫用口罩、防疫酒精、額溫槍等) |
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500萬元以下罰金 |
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防治及紓困振興特別條例第12條 |
七 | 確診個案或通報疑似個案,不遵行衛生主管機關(或醫療院所)指示,擅自離開隔離病房,有感染他人之虞 |
處2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新臺幣20萬元以上200萬元以下罰金 |
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防治及紓困振興特別條例第13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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