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生成式AI已蔚為風潮,但後續衍伸的資安、隱私以及資訊正確性等問題,掀起社會討論。國科會今日在行政院會報告中,提出「行政院及所屬機關(構)使用生成式AI參考指引(草案)」。
國科會提到,考量行政院及所屬機關(構)(以下簡稱各機關)利用生成式AI協助執行業務或提供服務,有助於行政效率之提升,且為保持執行公務之機密性及專業性,並促使各機關使用生成式AI有一致之認知及基本原則,爰參考各國政府之審慎因應作法,研訂「行政院及所屬機關(構)使用生成式AI參考指引」。
除參考各國政府之審慎因應作法、與AI技術、法制專家學者及12個相關部會協作之外,並於公共政策網路參與平臺徵詢民眾意見。經綜整參考各界意見後,提出本指引草案。
生成式AI已應用於各行各業,並逐漸對民生社會產生舉足輕重的影響。因應AI發展日新月異,國科會將持續觀察全球相關趨勢與作法,滾動調整本指引,使規範保留彈性,促進風險管理與產業創新發展之間取得平衡。
生成式AI參考指引,10大重點一次看
一、 為使行政院及所屬機關(構)(以下簡稱各機關)使用生成式AI提升行政效率,並避免其可能帶來之國家安全、資訊安全、人權、隱私、倫理及法律等風險,特就各機關使用生成式AI應注意之事項,訂定本參考指引。
二、 生成式AI產出之資訊,須由業務承辦人就其風險進行客觀且專業之最終判斷,不得取代業務承辦人之自主思維、創造力及人際互動。
三、 製作機密文書應由業務承辦人親自撰寫,禁止使用生成式AI。
前項所稱機密文書,指行政院「文書處理手冊」所定之國家機密文書及一般公務機密文書。
四、 業務承辧人不得向生成式AI提供涉及公務應保密、個人及未經機關(構)同意公開之資訊,亦不得向生成式AI詢問可能涉及機密業務或個人資料之問題。但封閉式地端部署之生成式AI模型,須確認系統環境安全性後,方得依機密等級分級使用。
五、 各機關不可完全信任生成式AI產出之資訊,亦不得以未經確認之產出內容直接作成行政行為或作為公務決策之唯一依據。
六、 各機關使用生成式AI作為執行業務或提供服務輔助工具時,應適當揭露。
七、 使用生成式AI應遵守資通安全、個人資料保護、著作權與相關資訊使用規定,並注意其侵害智慧財產權與人格權之可能性。各機關得依使用生成式AI之設備及業務性質,訂定使用生成式AI之規範或內控管理措施。
八、 各機關應就所辦採購事項,要求得標之法人、團體或個人注意本參考指引,並遵守各該機關依前點所訂定之規範或內控管理措施。
九、 公營事業機構、公立學校、行政法人及政府捐助之財團法人使用生成式AI,得準用本參考指引。
十、 行政院及所屬機關(構)以外之機關得參照本參考指引,訂定各該機關使用生成式AI之規範。
新聞轉載自:數位時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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