觀點:「封鎖境外侵權網站」可以保護著作權?

觀點:「封鎖境外侵權網站」可以保護著作權?

【編按】經濟部打算修改著作權法,封鎖境外侵權的影音網站,此新聞一出,被許多人批評是「台版網路長城」、「SOPA法案再現」,引發眾人反彈。為了保護智慧財產權,可以剝奪人民上網的自由嗎?長期關心資訊人權的洪朝貴老師,要向支持此政策的學者下戰帖。

媒體報導:「網上看院線片 境外侵權網站擬封鎖」。小格已經有太多文章解釋為何意圖透過管制網路達到保護智財是不可行的--最終,著作權跟人權只能二選一。但是主流媒體及大學長期協助利益團體 『智財洗腦』 ,以致許多人看不見網路管制對於人權與言論自由的危害。 本文針對「封鎖IP」一事,從背景、時間點、可行性的角度摘要連結一些中英文文章,希望將來智財局舉行公聽會時,有朋友可以提出來;同時也向那些(有人嗎?)敢替此項政策背書的資訊教授下戰帖。

觀點:「封鎖境外侵權網站」可以保護著作權?

美國利益團體,主導了台灣智慧財產權政策

首先,有網友表示:「先抓台灣境內的盜版才對吧?這當然不是政府的首要工作。 大家要先認清一個(政府單位及大學不會承認的)事實:臺灣的智財法律/檢警體系/教育系統所發生的智財保護政策或重大案件,從來就是由美國的利益團體在主導的,從來就不是在服務國內的著作權人。還記得Now.in 抄臺事件嗎?主導者是國際著作權權利組織 IFPI。傷害無辜的獨立創作者不說,就連正在談權利金的國內著作權權利組織MUST的利益都受到傷害。請告訴我這個行動保護了國內哪一位創作者的權利?更早以前,2009 年莫名奇妙通過的盜版三振法案以及 2007 年微軟拒絕簽署 「反對非法拷貝聯合聲明」(而教育部跟法務部不敢出席)的事件都一再地說明:「保護智財」這個說辭,從來就不是從國人自身的利益出發。教育部每學期發給各大學的智財宣導公文,直到現在還是對合法免費的替代方案隻字不提,請告訴我這符合了國人哪些自身利益?

為什麼美國會選在這個時間點對我國政府提出這樣的要求?可能有很多原因;不過臺菲衝突(我的建議:送 GPS 行船記錄器給其他鄰國)很可能正好成為美國對雙方施以小惠的談判籌碼。另外,「管制 DNS 與 IP」 這項舉動正好符合美國大力推動的智財無限上綱侵權密約 TPP想做的事。(請協助補充維基百科條目的 「爭議」 一節。)

封鎖網站手段,容易淪為政府控制言論工具

再來談到管制方式本身的爭議。「以 IP 位址或 DNS」的方式封鎖侵權網站,這個封鎖黑名單不能公開,因為一公開就更加替這些網站廣告。這個清單會一直改變,因為被封鎖的網站會搬來搬去。具有這種特性的黑箱作業封鎖清單,正是獨裁政府最喜歡的言論管制工具。「智慧局強調,國際上對境外重大侵權網站採取封鎖措施者所在多有...」但這些是什麼樣的國家?小格讀者及我的噗友都知道:美國早已不是民主國家(維安劇場孟山都蘋果與美國情治單位、...也請搜尋 「collateral murder」、「taping police」、「jefferson dance police」、...);英國我比較少報導,不過請見英文維基頁面:英國言論管制並在該頁搜尋「201」 -- 最近三幾年特別明顯。哦對了,還有南韓言論管制馬來西亞言論管制頁面。黑箱作業的封鎖清單造成無辜網站被封鎖的案例,澳洲阻絕色情是一個借鏡:巴士公司、牙醫、旅行社、維基百科的某些頁面、google 與 yahoo 群組都不知為什麼被封鎖了。如果不是 wikileaks 揭露,沒有人會知道管理清單的人會暗中動什麼手腳,自行把一些他不喜歡的網站列入封鎖清單。Google 被 DMCA 智財惡法逼迫必須撤下某些搜尋結果,但至少公佈透明報告,在這樣的背景之下,電影產業竟然還是敢謊稱自己是 TPB:AFK 影片的著作權人,用 DMCA 進行言論管制、要求撤片。這種行為叫做「著作權詐騙」copyfraud -- TPB:AFK 根本是獨立創作家拍的海盜灣紀錄片,原創者以創用 CC 方式分享大眾拷貝。為什麼電影產業不只想封鎖海盜灣,還想封鎖談論它的記錄片?因為他們不想讓大眾知道:盜版並非海盜灣的唯一功用,它還是維護人權/自由/隱私力挺遭受騷擾九歲小女孩傳承學術論文的重要網站。過去的這些案例 -- 特別是利益團體一再重複的侵犯人權行為 -- 不斷地提醒我們:如果讓這樣的法案通過,小格這類揭發利益團體醜惡真相的網站有一天被列為侵權網站(或是恐怖份子網站 -- 這個藉口也很常被拿來用)而默默地消失, 這也是不無可能的事。

靠封鎖就能防止侵權嗎?

最後談技術問題。我有一個建議:請智財局找幾位資訊教授具名挺身幫這個腦殘的封鎖「技術」背書,公開對大眾說明它能有效防止侵權。我很樂意跟他們公開辯論。沒有資訊教授敢公開說謊葬送自己的專業信譽啦。只需要設定改用 BlockAid 作為你的 DNS,連軟體都不必下載,就可以繞過 DNS 封鎖。至於數字 IP 位址遭到封鎖,就必須翻牆。如果政府真的開始封鎖,那麼我很有興趣到處演講,教大家翻牆。老實說,我並非頂尖的翻牆高手,只是有足夠的基本概念、懂得搜尋 參考資料,大約足以見招拆招而已。我之所以公開聲明想要開班授課,是想說明一件事:如果檢警沒有阻止我,那麼封鎖 IP 就是無效的;如果檢警阻止我,那麼就是向世界宣告(我會寫一帖英文文章):在臺灣,「教授某些資訊技術」被排除在言論自由保護之外;如果我國政府默默地學習北京政府 封鎖 VPN,讓企業 -- 任何產業的企業 -- 無法保護自身商業機密,那就等著準備面對國際企業出走潮。最好是商業公司而不是大學來邀請我去開課,而且請在網路上公開廣告招生。我要靠 「教授翻牆」光明正大地營利賺錢 :-) 我要捍衛的,是完整的言論自由,而不是僅限於「非商業使用的學術自由」。當然,如果上述「敢具名背書封鎖 IP 可以有效保護智財」的教授所屬的學校邀請我去開課教授翻牆,我也很有興趣把這些技術與他和他的同事們分享 :-)

我們的網際網路有兩個演化的方向:駭客任務版中央集權的監控網路, 或是潘朵拉星版的民主網路。保護智財、阻絕色情等等封鎖資訊的大旗,經常成為一個好用的藉口,方便政府推動網路集權化 -- 最終握有控制權的甚至也將不會是我們所以為的自己選出來的政府,而會是一個中美聯合防火長城共同模範省的傀儡政府。請網友張開眼睛、請資訊教授發揮學術良知和職業道德,把真相傳遞給更多人知道。最後,如果在欠缺資訊教授背書的情況下,智財局仍舊執意推行,那麼就將再次證明小格一再指出的:(1)關於智慧財產權議題,我們的政府服務的對象並非國人,而是外國的利益團體。(2)其實他們並不在乎能否有效保護智慧財產,只在乎能否強化網路管制。

[5/27 更新] 網友在 Hackpad 上成立了這個專頁:「Against the Master Switch 挑戰總開關」,整理了爭議點、 技術、 國際相關立法、 網友評論文章、 ... 等等各種清單。 也在 google groups成立了通訊論譠。

關於作者

洪朝貴,人稱「貴哥」,朝陽科技大學資訊管理系副教授。貴哥長期以來一直關注資訊人權,興趣是善用網路從事社會運動,反對以「保護智慧財產權」之名,行「控制資訊自由」之實。經營個人部落格:資訊人權貴ㄓ疑

本文轉自原作「封鎖境外侵權網站」 可以保護著作權? 貴哥向 [背書此政策的] 資訊教授下戰帖,T客邦已取得轉載授權。

 

延伸閱讀:

智財局封鎖境外侵權網站勢在必行?防火長城延伸台灣

台灣的網路,不能有檢閱機制

觀點:智慧財產權走火入魔?為什麼要參與備份「海盜灣」運動

SOPA 法案死亡!提案的眾議員撤回,網路勢力重大勝利

資訊人權貴
作者

揭發「智財洗腦」/挑戰「學者的智慧」/阻止「舊電腦垃圾化」/繪製「網路現象地圖」/製作「sozi簡報」... (請搜尋)

使用 Facebook 留言
脫離PSN的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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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脫離PSN的K (發表於 2013年5月27日 12:49)
不知道 CDN 技術對於這種情況有沒有任何幫助?

我有一台容量與頻寬都比較小的主機有使用 Cloudflare 的 CDN 技術來做網路攻擊防護及與降低流量,但我意外發現不論是用 WHOIS 還是任何方法都無法得之我主機的資料,反而全都是 CDN 的主機資料

這似乎可以貍貓換太子呢....
三十二朔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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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三十二朔月 (發表於 2013年5月27日 15:23)
※ 引述《GH》的留言:
> 恭請這位知名學者提出如何保護網路上智慧財產權的建議。

DRM是你的好基友╮(╯_╰)╭
KennyCha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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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KennyChang (發表於 2013年5月27日 16:29)
※ 引述《GH》的留言:
> 恭請這位知名學者提出如何保護網路上智慧財產權的建議。

為了智財權

你可以放棄人權

好高貴的情操
Haz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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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Haza (發表於 2013年5月27日 16:32)
打開電視常常就看到很多媒體隨便侵權使用一堆影片,只要打上「攝自網路」,就好像可以規避的嘴臉,要管著作權,這種媒體亂象怎麼不先去管?
arse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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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arsee (發表於 2013年5月27日 17:26)
『網路中立,保護人權與言論自由』,這並不代表就可以犧牲某些人的利益來達到。

例如,大家舉手表決,某人是否可以死亡,以保護大家的生存權利,這個可不可以? 

若說,生命權大於言論自由權,那麼,我可否理解,個人財產權是小於言論自由權?若這是正確,那行人闖紅燈,而被依法駕駛者給撞死,就是守法駕駛人的錯誤了? 不過目前的判例,卻是行人本身的錯誤,駕駛者無罪!

言論自由權是不能上綱到以犧牲他人利益來達成!

試問:
  吾人把「洪朝貴」的所有隱私資料都貼上網,這應不應該
  被制止? 若應該,那麼是否要先經過司法審判後才可以
  取消這些網上資料?

這人生,許多的事都是「妥協過程」所產生!彼此各退一步來成就的。

同樣的,對於防止政府藉機擴權而損及人權,及 恰當的犧牲自己利益措施以維持人權(他人利益)的持續,這二者有必要取得平衡!

(1) 當立法授權給行政單位具有某些權力時,若吾人不滿意,
  應該不再選這些同意授權的立委。

(2) 授權前,應該制訂一個有效的制衡機制,一併授權

(3) 已授權後才發現過失,那就再趕快通過一個制衡措施


況且,台灣民智已開,不是幾十年前國民黨到台灣時那麼好唬弄,所以,學會信任他人是必須的,是具成熟心智者之人格。

若「貴哥」或吾等並不願意犧牲自己的利益與權利,來成就他人之言論自由,而卻偏偏要犧牲他人利益(著作權、專利權等)來成就自己的言論自由,我只能說這種人,純粹就是「自私自利」之人,公平正義對他而言是遠在天邊!

當然,這種人的話語也沒必要去參考!
(IQ不夠的人,可能看不懂我這話的意思,因為他思不及此;或是,本身就是自私自利之人也不用參考我的話,對不動意志的您本人,我的話是聒噪的)
arse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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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arsee (發表於 2013年5月27日 17:34)
另一篇相類的論述,一齊轉貼過來:
----------------------------

若說,行政單位有權封鎖違法網站是對「人民網路連線的自由」的戕害而不能放行,那麼,警察也不應緝拿盜匪。盜匪也是違法卻為何要緝拿? 就只因我們自己隨時都可能中槍,所以「自私的」要求緝拿,是因為對自己有利益;而違法網站不應攔阻,卻只因損失利益的人,與本人無關,反而自己不能享受「自由自在」的逛網行為(或享受違法、不必付錢所帶來樂趣),所以「自私的」要去制止嗎?

具有成熟心智的人,做事不走極端,既不極左亦不極右,而是「允執厥中」(不要對我說您不懂什麼叫做「中」「和」,真不懂的話,請把禮記中庸篇重讀一下)。

所以,以上述例子來說,適合方式是要適當的捉捕、攔阻明顯違法的案件,對而於小過、小缺失的可以暫時放過。若人力不足,就照著案件嚴重性照著排序去抓捕。若人力充足,就是有小違法的案件,甚至也要嚴格取締(當然,沒有這麼白目的政府,連點小過錯都不允許人民觸犯。

吾人熟知,人生中總有很多的無奈,絕大部份人都想成功,而且是一蹴而及,但事實就偏不是如此,吾人具智者,理解人生不能什麼都如意,所以不把現實生活寄望於賭博、買樂透而發財,須知,那些只是偏財,而不是正財。

同樣的,具成熟心智者,也應考慮正反各方面的呼籲,對於恐懼政府行政單位(智財局)無限擴權,這種擔心在台灣『現今』這麼一個民智已開的社會,已可以「放心無慮」!須知,現今具有很多可以制衡行政單位無限擴權的方式。即便一時無法達到,經過各類立法、行政、媒體監督、民眾反應等,都可以在隨後補完。

同樣,具成熟心智者,他已學會放手,而不是凡事一把抓。若心智不成熟,那也要學習如何去信任他人,如同跨國企業之經營,什麼都要總裁一把抓,那麼他是不是要每日到工廠去監工了?他都不用管理、制訂公司經營績效了嗎? 而實際觀察,卻沒這樣的總裁,因為有這等放不下的習氣,他做不到跨國總裁的位子。

須知,在現今已不是一人可以打天下的時代,差不多絕大部份比較大的案件、專案,都必須群策群力,所以妥協、犧牲一部份自己慾望以迎合他人的要求,是必須的行為,也是民主的精神!(若不如此,也訂不出法律)

能學會信任他人,必須具有一定的智商與情商才能達到!

智商不足者,考慮不及此(不知要信任他人);情商不足者,憂患恐懼不能及此(有精神官能症,無法自我克制)。

再論:

  因為各式各樣的原因(人力、經費、效率等等),國家之運作、政府之經營,「分層授權」已是必然的措施。

  例如台灣有快速法庭,而過去為何卻沒有呢? 這等快速法庭是不是必須因為其快速而有草菅人權之虞而再把它取消呢?為何絕大部份人都認為這是必要措施呢?

  為什麼的原因,就是我所說的「各式各樣因素(人力、經費、效率等等)所導致」,所以只要行政措施是瑕不掩瑜、值得做之前提下,就具有可實施之資格。剩下來要考慮的是,如何制訂一個制衡措施,使得前項行政超過預設範圍時,能以最快的方式來補救。

(請不要說何不就不授權,就不必有補救措施,這是睜眼瞎的說法,這是明顯蔑視現今世界各國的實際狀況,若一定要這麼堅持,我可要問了:人都要死,為何還要繼續苟活著? 當然,這個話題已涉及到了哲學思辨了)。

  上述的「各式各樣原因」也是為何現今各國的許多與人民生活有關的權力下放給各行政單位去執行,而把與切身的「肉體自由」(監禁)權力交給司法單位之原因。

結論:

  適當的學會放下,不但對人有益(使對方自由),對自己更有益(沒有煩惱),當然,這是須經過學習的。

大家加油吧~~ ^+++++++^
資訊人權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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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資訊人權貴 (發表於 2013年5月27日 18:25)
@arsee: 問題是: (1) 這個方法無助於保護智慧財產權 (2) 還會不小心傷害無辜的人 (3) 以及 [因為黑箱作業而] 很容易被濫用。

這裡有五十多則美國政府濫用 DNS 沒收的故事, 請你隨便至少看三則再來跟我們談仁義道德、 信任政府好嗎?
http://www.techdirt.com/blog/?tag=domain+seizures
任何人處理公共事務, 不敢透明化, 就不值得信任。

最後, 你那些高尚道德情操的呼籲, 恐怕更需要說給利益團體跟掌權者聽。 (希望正文中的那些連結你真的有點進去看。) 還是說, 當你面對這些利益團體及掌權者扭曲解釋法律侵犯弱小個人的基本人權時, 你也認為自私自利的是那些弱小的個人? 你認為道德是用來規範沒有權勢的人用的? 有權勢的人不需要放下、 自私沒關係?
陳傳錡
9.  陳傳錡 (發表於 2013年5月27日 18:25)
※ 引述《脫離PSN的K》的留言:
> 不知道 CDN 技術對於這種情況有沒有任何幫助?
>
> 我有一台容量與頻寬都比較小的主機有使用 Cloudflare 的 CDN 技術來做網路攻擊防護及與降低流量,但我意外發現不論是用 WHOIS 還是任何方法都無法得之我主機的資料,反而全都是 CDN 的主機資料
>
> 這似乎可以貍貓換太子呢....

CDN部分 ...因為你的domain會直接給cloudflare的DNS做解析,那...只要把解析的DNS給block掉...你的domain就無法解析了。這個法案詳細的封鎖技術目前還不知道,但是很可能就是一般的封鎖IP跟封鎖DNS了。但我想他去擋掉cloudflare的機率很低,因為這樣子的話,其他沒有侵權內容但卻同樣使用cloudflare CDN服務的網站也會受到影響。
arse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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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arsee (發表於 2013年5月27日 21:30)
>※ 引述《 Argh Doomleika 》的留言:
>挺同意你的說法的,少數沒有一面倒的。

我認為那些贊成者,若不是「擔心太過」,就是「思慮不及」,在下只是持平而言罷了!

***************************************
回復9樓 
>資訊人權貴 (發表於 2013年5月27日 18:25)
>...(內容恕刪)...

其實,我在7、8樓已算是暢言何以可以同意智財局(或相關機關)可以在立法授權之下,便宜行事。但洪君依然還是呼叫我(@arsee),似乎要我再發言?

我的見解歸納起來不外下列幾點,應該是很容易理解:

1、違反公平正義的事,無論如何美化它,就是不能執行
  例:高舉言論自由,而不予制止明顯違法網站,就是此類。

2、防止政府擴權而損人權,不在於不作為,而在於制訂更有
  效監督政府的機制

3、己所不欲,何以施人?
  說明:
    若自己不願成為他人高舉言論自由之下的犧牲品(例如
    自己與配偶、兄姐、父母、兒女等各類資料被公開貼上
    網),那麼又以何義,要犧牲他人權益來成就自己的言
    論自由?

    自由的實現,須基建於不違反最低道德(即是法律)之
    前提。

    否則,今日以損他人利益來達成所謂的言論自由,他日
    何嘗不能再以焚巫、坑儒、殺嬰來達到趨吉之邪見呢?


最後的一段話:

   罪惡,你以言論自由之名來達成!
Tas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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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Tast (發表於 2013年5月27日 22:52)
其實我很欣賞樓上的正面態度
也認同過猶不及的說法
害人之心不可有,防人之心不可無
法律的制訂確實基本上都是為了更好
只是.......人心剖測,
所以你無法百分之百證明政府能夠完全公正
我也無法證明政府百分之百就是貪污或暗箱操作
最終我會說.....你說的沒有錯,但不代表你絕對正確(我也是)
保持客觀理性的思考真的很重要,就這方面而言
你跟以前的我一樣XD
或許你是學法律的,你很厲害,最基本的客觀你有
正面的態度你也有
只是身為台灣人,我們必須保有一定的畏懼,
以及持有不被欺詐的希望
畢竟我們不是什麼高知識份子,也不是專家學者
我們只是人民。
我們害怕,所以半疑,我們希望,所以半信
但是我們一而再再而三的失望
身為台灣的一份子,誰不希望台灣能更好..
只是我們真的累了。
13305055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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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  1330505518 (發表於 2013年5月28日 00:48)
arsee
提醒你
從來沒有人要"犧牲"智財權人的權利,你一直說"犧牲"不知所謂而來
你知道"我們政府"為了這些"權利人團體"做了多少豐功偉業嗎?
除了"立法"還成立"保護智慧財產權警察大隊"每年政府還用納稅錢宣導(洗腦)智財權的重要,如今是怎樣?要成立一個準司法機關來特別處理這樣的事,還要阻斷網路?
政府對台灣人民最痛恨的詐騙有沒有特別立過什麼法?有沒有成立什麼反詐騙大隊(165?)法律的罰則有沒有比智財的重?
我們要的不多,就公平好嗎

現在要問的是
到底是我們"犧牲"還是他們"犧牲"
到底要我們"做到什麼程度"他們才不叫做"犧牲"

資訊人權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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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  資訊人權貴 (發表於 2013年5月28日 09:38)
> 1、違反公平正義的事,無論如何美化它,就是不能執行
說得好! 好可惜當初 now.in 事件無辜獨立創作者與臺灣的 MUST 被 IFPI 的 「公平正義」 傷害時, 你沒有像現在這樣出來正氣凜然地幫那些受害者 (包含收不到錢的臺灣著作權人) 仗義直言 :-)

> 3、己所不欲,何以施人?
再次地, 道德規範似乎只適用於弱者, 而不適用於掌權者?

> 最低道德(即是法律)
只要是法律就可以拿來當做最低的道德標準? 你真的認為美國的 SOPA、 CISPA、 COICA 這些侵犯人權與隱私的法案符合道德!?
http://0rz.tw/2fLxp
http://www.ithome.com.tw/itadm/article.php?c=80041
http://0rz.tw/yGO2p
(三個連結都是中文, 拜託真的看一下好嗎?)

你一直拿 「揭發隱私」 來質疑言論自由的正當性, 卻不回應真正發生的言論封鎖事件, 這種辯論方式叫做 「打稻草人」 詳見哲學哲學雞蛋糕的文章:
http://phiphicake.blogspot.tw/2011/09/blog-post_14.html
簡單地說, 畫一個大圈圈把原議題圈起來, 然後避開原議題, 猛打圈內其他好打的部分。

但是真正遭受威脅的言論自由, 並不是你所說的 「揭發隱私」, 而是 「批評利益團體及政府擴權」 的小說跟紀錄片被以 「侵權」 名義撤下:
http://torrentfreak.com/fox-censors-cory-doctorows-homeland-novel-from-google-130420/
http://torrentfreak.com/hollywood-studios-take-down-pirate-bay-documentary-130519/
醫師用侵權聲明撤下批評的言論:
http://www.zeropaid.com/news/93109/doctors-use-dmca-to-censor-bad-reviews/
總統競選用侵權聲明撤下競選業手的廣告:
http://www.zeropaid.com/news/101675/dmca-used-censor-mitt-romney-election-campaign-ad/
太多了, 沒力寫下去。 也請搜尋 「copyright censor」、 「dmca censor」。

回到 DNS 封鎖, 除了遭到美國政府 「不小心」 封鎖的八萬四千個無辜網站之外
http://torrentfreak.com/u-s-government-shuts-down-84000-websites-by-mistake-110216/
最直接遭受威脅的言論自由, 洽好就是那些 「保護商業機密/保護雲端隱私的相關技術」 -- 因為這些技術裡面正好有些步驟可以拿來繞過 IP 封鎖。 我一直告訴學生用 ssh 跟 vpn 可以保護自己的隱私, 如果時間允許, 也順手教大家如何翻牆。 那麼將來這些行為是否要被判定為非法? 真正第一波將被封鎖的, 會是這類 <<傳遞智識>> 的言論自由。

還是... 該不會... 你真認為以上這些真實存在的案例, 都是使用著作權在申張 「公平正義」? 如果你是上述案例的受害者, 你都欣然接受, 因為這些都是 「你自己所欲」, 顯然控告方都符合 「己所不欲,何以施人?」 的 「道德標準」? 你認為幫這些受害者爭取言論自由, 都是 「罪惡」 的 「邪見」?

Explore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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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  Explorer (發表於 2013年5月28日 11:57)
@arsee
當你談言論自由VS公平正義的時候,你要先搞清楚幾點:
1. 這裏反對法案的人們可不是爲了盜版而來,他們不是爲了侵犯著作權而來反對法案。
2. 不關那些人有沒有盜版,這裏的主要問題在於利益團體想要**假借著作權之名,來進行網路管制**,侵犯人們言論、思想等自由。
3. 如果要管制或是封網,最起碼也要透過司法程序,智慧局的封網法案**沒有司法程序,政府說封就封**,所以才會像SOPA, PIPA一樣被批。
PuTtdU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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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  PuTtdUl (發表於 2013年5月28日 12:21)
※ 引述《arsee》的留言:

>    罪惡,你以言論自由之名來達成!

我想,您對這件事的了解程度似乎沒有很深。以法律層面來說,您說的完全沒錯,從政治制衡角度來說,也完全沒錯。(所謂的沒錯是以符合現今學術理論、人性正向論與邏輯正確性而論)

然而現在的問題是:
1、現代的言論自由已經不像十幾二十年前,以報章、電視媒體為主,而是經網際網路而取代。因著作權保護而管制網路就好像這樣的一個情境:在路上撿到一份美國TIME雜誌,但是警察看到後將他沒收,因為這份TIME雜誌不是國內出版的。我只是提出一個大概,太過細節譬如國內有代理商之類的請忽略。
2、舉例來說,現今對岸的網路管理方式(GFW)即是黑箱作業的極端代表,您知道他封鎖list的更新速度有多頻繁嗎?若以台灣的正規申訴→修法增訂的流程,若是政府想干涉,台灣會有好幾年的言論黑暗期,即使人民再「開化」也經不起幾年的屏蔽。
3、如本文作者所說,封鎖list是不可能公布的,則人民與制衡機關監督的效率會大打折扣。
4、我不認為權利有先後,此案如果成立,損傷的將不會只有網路自由,獨立著作權人將會是最先受害者,這就是現實,法律無法保證幫助的了所有人,美國已經有先例,台灣所謂「小蝦米對抗大鯨魚」也不在少數。試問:犧牲少數人的權利以造福大部分人是合理的?這句話希望您重新思考

摁,反而是我自己邏輯很亂,總之有那裡出現嚴重問題的話請提出,我會再補充的。至於相關的文獻例證文中其實都有,可以找找。
Joey Cheng
19.  Joey Cheng (發表於 2013年5月29日 09:53)
我是有點不太瞭解
國內不是已經有既定的法律和規範處理這些侵權的問題
現在又搞一套防火牆的意義何在?
不在國內的網站無法可管,那可以去想辦法與它國協商司法互助
我們公務員錄取率這麼低
考上的人都很會唸書
怎麼到最後用這麼簡單的方式解決問題.....╮(╯_╰)╭
Cyberlus Wang
20.  Cyberlus Wang (發表於 2013年5月29日 14:38)
※ 引述《Joey Cheng》的留言:
> 我是有點不太瞭解
> 國內不是已經有既定的法律和規範處理這些侵權的問題
> 現在又搞一套防火牆的意義何在?
> 不在國內的網站無法可管,那可以去想辦法與它國協商司法互助
> 我們公務員錄取率這麼低
> 考上的人都很會唸書
> 怎麼到最後用這麼簡單的方式解決問題.....╮(╯_╰)╭

只要利益團體(例如MPAA)施壓或利誘,智障局長就會提出有利於利益團體的法案,和懂不懂法學無關。
話說王美花還是「台大法律系」畢業的。
另外,智障局局長應該是沒經過考選(也就是螞蝗選)的政務官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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