觀點:「封鎖境外侵權網站」可以保護著作權?

觀點:「封鎖境外侵權網站」可以保護著作權?

【編按】經濟部打算修改著作權法,封鎖境外侵權的影音網站,此新聞一出,被許多人批評是「台版網路長城」、「SOPA法案再現」,引發眾人反彈。為了保護智慧財產權,可以剝奪人民上網的自由嗎?長期關心資訊人權的洪朝貴老師,要向支持此政策的學者下戰帖。

媒體報導:「網上看院線片 境外侵權網站擬封鎖」。小格已經有太多文章解釋為何意圖透過管制網路達到保護智財是不可行的--最終,著作權跟人權只能二選一。但是主流媒體及大學長期協助利益團體 『智財洗腦』 ,以致許多人看不見網路管制對於人權與言論自由的危害。 本文針對「封鎖IP」一事,從背景、時間點、可行性的角度摘要連結一些中英文文章,希望將來智財局舉行公聽會時,有朋友可以提出來;同時也向那些(有人嗎?)敢替此項政策背書的資訊教授下戰帖。

觀點:「封鎖境外侵權網站」可以保護著作權?

美國利益團體,主導了台灣智慧財產權政策

首先,有網友表示:「先抓台灣境內的盜版才對吧?這當然不是政府的首要工作。 大家要先認清一個(政府單位及大學不會承認的)事實:臺灣的智財法律/檢警體系/教育系統所發生的智財保護政策或重大案件,從來就是由美國的利益團體在主導的,從來就不是在服務國內的著作權人。還記得Now.in 抄臺事件嗎?主導者是國際著作權權利組織 IFPI。傷害無辜的獨立創作者不說,就連正在談權利金的國內著作權權利組織MUST的利益都受到傷害。請告訴我這個行動保護了國內哪一位創作者的權利?更早以前,2009 年莫名奇妙通過的盜版三振法案以及 2007 年微軟拒絕簽署 「反對非法拷貝聯合聲明」(而教育部跟法務部不敢出席)的事件都一再地說明:「保護智財」這個說辭,從來就不是從國人自身的利益出發。教育部每學期發給各大學的智財宣導公文,直到現在還是對合法免費的替代方案隻字不提,請告訴我這符合了國人哪些自身利益?

為什麼美國會選在這個時間點對我國政府提出這樣的要求?可能有很多原因;不過臺菲衝突(我的建議:送 GPS 行船記錄器給其他鄰國)很可能正好成為美國對雙方施以小惠的談判籌碼。另外,「管制 DNS 與 IP」 這項舉動正好符合美國大力推動的智財無限上綱侵權密約 TPP想做的事。(請協助補充維基百科條目的 「爭議」 一節。)

封鎖網站手段,容易淪為政府控制言論工具

再來談到管制方式本身的爭議。「以 IP 位址或 DNS」的方式封鎖侵權網站,這個封鎖黑名單不能公開,因為一公開就更加替這些網站廣告。這個清單會一直改變,因為被封鎖的網站會搬來搬去。具有這種特性的黑箱作業封鎖清單,正是獨裁政府最喜歡的言論管制工具。「智慧局強調,國際上對境外重大侵權網站採取封鎖措施者所在多有...」但這些是什麼樣的國家?小格讀者及我的噗友都知道:美國早已不是民主國家(維安劇場孟山都蘋果與美國情治單位、...也請搜尋 「collateral murder」、「taping police」、「jefferson dance police」、...);英國我比較少報導,不過請見英文維基頁面:英國言論管制並在該頁搜尋「201」 -- 最近三幾年特別明顯。哦對了,還有南韓言論管制馬來西亞言論管制頁面。黑箱作業的封鎖清單造成無辜網站被封鎖的案例,澳洲阻絕色情是一個借鏡:巴士公司、牙醫、旅行社、維基百科的某些頁面、google 與 yahoo 群組都不知為什麼被封鎖了。如果不是 wikileaks 揭露,沒有人會知道管理清單的人會暗中動什麼手腳,自行把一些他不喜歡的網站列入封鎖清單。Google 被 DMCA 智財惡法逼迫必須撤下某些搜尋結果,但至少公佈透明報告,在這樣的背景之下,電影產業竟然還是敢謊稱自己是 TPB:AFK 影片的著作權人,用 DMCA 進行言論管制、要求撤片。這種行為叫做「著作權詐騙」copyfraud -- TPB:AFK 根本是獨立創作家拍的海盜灣紀錄片,原創者以創用 CC 方式分享大眾拷貝。為什麼電影產業不只想封鎖海盜灣,還想封鎖談論它的記錄片?因為他們不想讓大眾知道:盜版並非海盜灣的唯一功用,它還是維護人權/自由/隱私力挺遭受騷擾九歲小女孩傳承學術論文的重要網站。過去的這些案例 -- 特別是利益團體一再重複的侵犯人權行為 -- 不斷地提醒我們:如果讓這樣的法案通過,小格這類揭發利益團體醜惡真相的網站有一天被列為侵權網站(或是恐怖份子網站 -- 這個藉口也很常被拿來用)而默默地消失, 這也是不無可能的事。

靠封鎖就能防止侵權嗎?

最後談技術問題。我有一個建議:請智財局找幾位資訊教授具名挺身幫這個腦殘的封鎖「技術」背書,公開對大眾說明它能有效防止侵權。我很樂意跟他們公開辯論。沒有資訊教授敢公開說謊葬送自己的專業信譽啦。只需要設定改用 BlockAid 作為你的 DNS,連軟體都不必下載,就可以繞過 DNS 封鎖。至於數字 IP 位址遭到封鎖,就必須翻牆。如果政府真的開始封鎖,那麼我很有興趣到處演講,教大家翻牆。老實說,我並非頂尖的翻牆高手,只是有足夠的基本概念、懂得搜尋 參考資料,大約足以見招拆招而已。我之所以公開聲明想要開班授課,是想說明一件事:如果檢警沒有阻止我,那麼封鎖 IP 就是無效的;如果檢警阻止我,那麼就是向世界宣告(我會寫一帖英文文章):在臺灣,「教授某些資訊技術」被排除在言論自由保護之外;如果我國政府默默地學習北京政府 封鎖 VPN,讓企業 -- 任何產業的企業 -- 無法保護自身商業機密,那就等著準備面對國際企業出走潮。最好是商業公司而不是大學來邀請我去開課,而且請在網路上公開廣告招生。我要靠 「教授翻牆」光明正大地營利賺錢 :-) 我要捍衛的,是完整的言論自由,而不是僅限於「非商業使用的學術自由」。當然,如果上述「敢具名背書封鎖 IP 可以有效保護智財」的教授所屬的學校邀請我去開課教授翻牆,我也很有興趣把這些技術與他和他的同事們分享 :-)

我們的網際網路有兩個演化的方向:駭客任務版中央集權的監控網路, 或是潘朵拉星版的民主網路。保護智財、阻絕色情等等封鎖資訊的大旗,經常成為一個好用的藉口,方便政府推動網路集權化 -- 最終握有控制權的甚至也將不會是我們所以為的自己選出來的政府,而會是一個中美聯合防火長城共同模範省的傀儡政府。請網友張開眼睛、請資訊教授發揮學術良知和職業道德,把真相傳遞給更多人知道。最後,如果在欠缺資訊教授背書的情況下,智財局仍舊執意推行,那麼就將再次證明小格一再指出的:(1)關於智慧財產權議題,我們的政府服務的對象並非國人,而是外國的利益團體。(2)其實他們並不在乎能否有效保護智慧財產,只在乎能否強化網路管制。

[5/27 更新] 網友在 Hackpad 上成立了這個專頁:「Against the Master Switch 挑戰總開關」,整理了爭議點、 技術、 國際相關立法、 網友評論文章、 ... 等等各種清單。 也在 google groups成立了通訊論譠。

關於作者

洪朝貴,人稱「貴哥」,朝陽科技大學資訊管理系副教授。貴哥長期以來一直關注資訊人權,興趣是善用網路從事社會運動,反對以「保護智慧財產權」之名,行「控制資訊自由」之實。經營個人部落格:資訊人權貴ㄓ疑

本文轉自原作「封鎖境外侵權網站」 可以保護著作權? 貴哥向 [背書此政策的] 資訊教授下戰帖,T客邦已取得轉載授權。

 

延伸閱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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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灣的網路,不能有檢閱機制

觀點:智慧財產權走火入魔?為什麼要參與備份「海盜灣」運動

SOPA 法案死亡!提案的眾議員撤回,網路勢力重大勝利

資訊人權貴
作者

揭發「智財洗腦」/挑戰「學者的智慧」/阻止「舊電腦垃圾化」/繪製「網路現象地圖」/製作「sozi簡報」... (請搜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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虛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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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  虛空 (發表於 2013年5月30日 13:53)
※ 引述《arsee》的留言:
> 『網路中立,保護人權與言論自由』,這並不代表就可以犧牲某些人的利益來達到。
> 例如,大家舉手表決,某人是否可以死亡,以保護大家的生存權利,這個可不可以? 
> 若說,生命權大於言論自由權,那麼,我可否理解,個人財產權是小於言論自由權?若這是正確,那行人闖紅燈,而被依法駕駛者給撞死,就是守法駕駛人的錯誤了? 不過目前的判例,卻是行人本身的錯誤,駕駛者無罪!

看起來好像頭頭是道,但請恕本人評論你一句狗屁不通!
你這麼有智慧,怎麼會不知道法學理論是有先後順續的?
知道「憲法、法律和行政命令」誰先誰後嗎?誰不可以抵觸誰嗎?

今天智財權是屬於「因為商人為了賺錢的「可能性」而想辦法立出來的法律」其立法目的是為了將商業利益正名化。適用範圍是在民眾中身為少數的智財權利人。是屬於私權範圍。在法學定義裡面是屬於「法律」

但是個資、生命及既有財產權(記住,是「既有」)及言論自由權乃是「不管有沒有人會因此賺到錢,都應該予以保護」其立法目的是為了保障人身基本安全,是屬於公眾利益權範圍,法學定義是「憲法」
以上兩種法條及所代表的權利,根本就不是等一個等級。依照你的說法,如果所有的權利真的是都是平等的,那何以法學基本理論會制定「法律不能抵觸憲法,行政命令不得抵觸法律及憲法」這樣的上下關係?因為我國的法學一開始就表明權利是有層級及上下關係的,憲法保障的是「最低限度自由及安全」,而且已經很清楚的定義出來是哪些範圍。很不巧的就是沒有包含「商人賺錢的可能性」,你一連串的說法其實是個假命題,因為你一直拿著本來就被定義在不同層級的權利混在一起,試圖誘導觀看的人將有差別的東西視為無差別。所以我才會說你狗屁不通。

> 言論自由權是不能上綱到以犧牲他人利益來達成!
言論自由是憲法權,智財權是商業利益私性質法律權,
法律不能抵觸憲法是基本原則,何來犧牲之有?
> 試問:
>   吾人把「洪朝貴」的所有隱私資料都貼上網,這應不應該
>   被制止? 若應該,那麼是否要先經過司法審判後才可以
>   取消這些網上資料?
個資洩露是侵犯憲法所規定「人民有免於恐懼之自由」請你先把個資法條文第一條裡面的立法原由看清楚。

> 這人生,許多的事都是「妥協過程」所產生!彼此各退一步來成就的。


> 同樣的,對於防止政府藉機擴權而損及人權,及 恰當的犧牲自己利益措施以維持人權(他人利益)的持續,這二者有必要取得平衡!
對,但是少數人的私權利益不得抵觸憲法保障障的基本自由。這件事情沒什麼好妥協。
> (1) 當立法授權給行政單位具有某些權力時,若吾人不滿意,應該不再選這些同意授權的立委。
> (2) 授權前,應該制訂一個有效的制衡機制,一併授權
> (3) 已授權後才發現過失,那就再趕快通過一個制衡措施
> 況且,台灣民智已開,不是幾十年前國民黨到台灣時那麼好唬弄,所以,學會信任他人是必須的,是具成熟心智者之人格。
問題是我們幹嘛要信任一個明顯在危害憲法保障的基本人權的政府?
> 若「貴哥」或吾等並不願意犧牲自己的利益與權利,來成就他人之言論自由,而卻偏偏要犧牲他人利益(著作權、專利權等)來成就自己的言論自由,我只能說這種人,純粹就是「自私自利」之人,公平正義對他而言是遠在天邊!
> 當然,這種人的話語也沒必要去參考!
貴哥可是把自己的私權和自己的人身自由權搞得很清楚,哪像你一樣連憲法權和法律權的先後層級都搞不清楚?你一直在闡述著站在少數利益團體那一方面的假正義,然後把自己標的為正義的一方,講白的還不就是在死命的維護少數人的私利?正義對你而言不是遙不可及,而是你拿著假正義維護少數人的真利益(實際上是否真的有利益都還是未知數)。

> (IQ不夠的人,可能看不懂我這話的意思,因為他思不及此;或是,本身就是自私自利之人也不用參考我的話,對不動意志的您本人,我的話是聒噪的)
不會啊!我相信我IQ很夠,而且到底誰才是為了天下大利,我想大家應該都很清楚,我不會說你聒噪,我還要感謝你這種人提供我一個機會,讓大家看清楚智財權團體的真面目。╮(╯_╰)╭
虛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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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  虛空 (發表於 2013年5月30日 15:00)
※ 引述《arsee》的留言:
> 另一篇相類的論述,一齊轉貼過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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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一開始就說你這篇文是轉貼,那請問你的出處是哪裡?如果不是自己,請問轉貼前有沒有先向原作者告知你要轉貼,就不要被我找到原出處,不然我就向原作權利人告發你不尊重著作權。
>
> 若說,行政單位有權封鎖違法網站是對「人民網路連線的自由」的戕害而不能放行,那麼,警察也不應緝拿盜匪。盜匪也是違法卻為何要緝拿? 就只因我們自己隨時都可能中槍,所以「自私的」要求緝拿,是因為對自己有利益;而違法網站不應攔阻,卻只因損失利益的人,與本人無關,反而自己不能享受「自由自在」的逛網行為(或享受違法、不必付錢所帶來樂趣),所以「自私的」要去制止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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盜匪所奪取的是憲法保障的基本自由及「既有」財產。既然已經被定義為基本權利,這篇文怎麼還會用「自私」來形容的憲法中的自由及既有財產權?可是智財權的定義卻是「賺錢的可能性」,以意思就是說,智財權本身並非是實質已存在的有形利益。而且並非所有國民都是智財擁有人,也就是說智財權只是少數人所擁有的利益工具。故本來就不在憲法依比例原則保障的基本範圍。既然憲法沒有明文規定,那麼就表示層級比憲法低,可是人民連網自由是通訊自由的基本權利,適用全體國民的基本權利和少數人的商業利益權,誰應該得到保障,應該很明顯吧?

> 具有成熟心智的人,做事不走極端,既不極左亦不極右,而是「允執厥中」(不要對我說您不懂什麼叫做「中」「和」,真不懂的話,請把禮記中庸篇重讀一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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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篇文倒是很極端的在維護少數利益團體的獲益,看起來好像很明智,後面隱藏的惡意可是稍微撕破一點表皮,就是蒼蠅看到大便一樣的飛撲到觀看的人臉上,現在我就幫你戳破這層皮吧?

> 所以,以上述例子來說,適合方式是要適當的捉捕、攔阻明顯違法的案件,對而於小過、小缺失的可以暫時放過。若人力不足,就照著案件嚴重性照著排序去抓捕。若人力充足,就是有小違法的案件,甚至也要嚴格取締(當然,沒有這麼白目的政府,連點小過錯都不允許人民觸犯。
所以咧?免費獲得智財權的行為被這篇文章無限上綱成違法行為?對不起喔!下載智財產品的行為不屬違法範圍,著作權法對於不營利的行為是不追究的,既然不是違法行為,且違法提供免費下載者又非中華民國國民,請問憑哪一個論調可以要求限人民下載的自由?

> 吾人熟知,人生中總有很多的無奈,絕大部份人都想成功,而且是一蹴而及,但事實就偏不是如此,吾人具智者,理解人生不能什麼都如意,所以不把現實生活寄望於賭博、買樂透而發財,須知,那些只是偏財,而不是正財。
> 同樣的,具成熟心智者,也應考慮正反各方面的呼籲,對於恐懼政府行政單位(智財局)無限擴權,這種擔心在台灣『現今』這麼一個民智已開的社會,已可以「放心無慮」!須知,現今具有很多可以制衡行政單位無限擴權的方式。即便一時無法達到,經過各類立法、行政、媒體監督、民眾反應等,都可以在隨後補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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實際的狀況是台灣的立法和行政都只掌握在少數人手裡。你所說的那些監督機制根本沒有多大的實際效用,除非一大票鄉民起來鬧,否則政策不可能轉彎,這就是你所謂「可被監督的政府?」虧你還自許心智成熟,擺明了睜著眼說瞎話。

> 同樣,具成熟心智者,他已學會放手,而不是凡事一把抓。若心智不成熟,那也要學習如何去信任他人,如同跨國企業之經營,什麼都要總裁一把抓,那麼他是不是要每日到工廠去監工了?他都不用管理、制訂公司經營績效了嗎? 而實際觀察,卻沒這樣的總裁,因為有這等放不下的習氣,他做不到跨國總裁的位子。
> 須知,在現今已不是一人可以打天下的時代,差不多絕大部份比較大的案件、專案,都必須群策群力,所以妥協、犧牲一部份自己慾望以迎合他人的要求,是必須的行為,也是民主的精神!(若不如此,也訂不出法律)
> 能學會信任他人,必須具有一定的智商與情商才能達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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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面這三段,我怎麼解讀的意思都是:少數智財權團體為了法律層級的獲益權而勸說大多數的人民「應該」放任智權團體把持人民的基本通訊自由?說得一付就是不願意遵守商人的規則的人就是不成熟的人,這是哪本子的資本主義論調?

> 智商不足者,考慮不及此(不知要信任他人);情商不足者,憂患恐懼不能及此(有精神官能症,無法自我克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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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很明顯的就是在污辱所有和你不是站在相同立場的人

> 再論:
>   因為各式各樣的原因(人力、經費、效率等等),國家之運作、政府之經營,「分層授權」已是必然的措施。
>   例如台灣有快速法庭,而過去為何卻沒有呢? 這等快速法庭是不是必須因為其快速而有草菅人權之虞而再把它取消呢?為何絕大部份人都認為這是必要措施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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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你的論調回答你一個無賴卻是事實的原因:「因為每個人都可以擁有的自私就是公權」,智財權何嘗不是一種自私,但卻不是每個人都擁有,少數服從多數,多數「尊重」少數,我不要求消滅智財權,但智財權不是全體人民公權,只應該被「尊重」,而不是反過來要求多數人「服從」

>   為什麼的原因,就是我所說的「各式各樣因素(人力、經費、效率等等)所導致」,所以只要行政措施是瑕不掩瑜、值得做之前提下,就具有可實施之資格。剩下來要考慮的是,如何制訂一個制衡措施,使得前項行政超過預設範圍時,能以最快的方式來補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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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個行政措施是製造出來的結果是:侵犯憲法保障的通訊自由(大瑕),去保護只有少數人可以用來賺錢智財權(小瑜),而且擺明了有這麼大的違憲問題,政府機關卻要帶著鋼盔硬幹?這不是擺明了政府根本沒在管民意?這哪算民主政府?

> (請不要說何不就不授權,就不必有補救措施,這是睜眼瞎的說法,這是明顯蔑視現今世界各國的實際狀況,若一定要這麼堅持,我可要問了:人都要死,為何還要繼續苟活著? 當然,這個話題已涉及到了哲學思辨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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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的現況是指說在全世界各國中,身為少數的智財權團體要求限制全體人民 連線自由的這種意圖嗎?所以按照你的論調,你是很支持中國大陸為了維持共產黨執政體而進行的言論審查制度囉?因為執政與否也是中國共產黨的利益嘛!為了這些維持這些利益,鎖住言論自由也是必要的,誰叫你是PRC的人民呢?你轉的這篇文章看到最後,我真的懷疑你是不是台灣人?

>   上述的「各式各樣原因」也是為何現今各國的許多與人民生活有關的權力下放給各行政單位去執行,而把與切身的「肉體自由」(監禁)權力交給司法單位之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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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僅限肉身自由,不限制思想和言論及視聽自由。
監獄裡面限制自由視聽的原因是為了避免逃獄。
可是中華民國的國土和網路是監獄嗎?

> 結論:
>   適當的學會放下,不但對人有益(使對方自由),對自己更有益(沒有煩惱),當然,這是須經過學習的。
> 大家加油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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結論:
你的論點就是在催眠大家,不要花自己的腦袋去探討自己的基本人權是不是真的掌握在自己手上,為了少數人賺取利益的自由而讓人放棄使用腦袋的自由。只要乖乖的聽想賺錢的人的話就好。加什麼油?反正你的論調就是愚民?對自己有益?你又不是我,你憑什麼規定順從你的想法就是有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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