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公局公佈最新「國道主線實施開放路肩作業規定」,針對現行高速公路實施開放路肩之路段使用規定進行調整,其中明訂未來車輛於開放路肩行駛時,最高車速限制在 60 km/h 的原則,而若開放路肩終點銜接交流道或匝道出口者,車輛在出口前 500 公尺不得再駛回主線車道,相關規定將於 109 年 2 月 17 日正式實施,屆時請用路人於通行路段行駛路肩時遵守規定,以免受罰。
高速公路外側路肩係為供公務巡邏、道路救援及緊急事故處理車輛使用;但在尖峰時段交通壅塞時,依據「高速公路及快速公路交通管制規則」第十九條,高公局於必要時,得實施開放路肩措施,於短時間增加道路容量,紓緩尖峰時段交通壅塞,並於離峰時段恢復路肩功能。
路肩開放為主線交通壅塞下的權宜措施,然而高速公路外側路肩寬度原則為 3 公尺,較諸主車道寬度的 3.5 至 3.75 公尺稍窄,加上路肩本身已無足夠閃避空間,部份路段設計又有曲率及障礙物,若維持與主車道相同限速,可能增加行駛安全疑慮;另一項潛在危險,就是變換車道時,已出現壅塞的主線車輛,在切換車道時容易造成高速行駛的路肩車輛緊急煞車衍生危險。
而針對部份利用開放路肩超車的車輛,已有相關規定與罰則,但本次新增修正部分開放路肩終點銜接交流道之減速車道或出口匝道,為減少交流道區路肩與主線車道之車流交織並維持行車秩序,原則規定行駛路肩之車輛於出口前 500 公尺不得再駛回主線車道,並以「路肩限行小車/禁止變換車道」標誌作為分界,原行駛路肩車輛應續行路肩,後於「路肩通行終點」標誌切入減速車道或出口匝道。
高公局提醒用路人,實施開放路肩措施,為紓緩國道尖峰時段交通壅塞之權宜作法,故行駛於開放路肩路段之用路人,務必依照國道現場標誌內容行駛。若行駛於開放通行且得變換車道之路肩路段,變換至路肩、減速車道或主線車道,或於加減速車道及路肩通行起點/終點間變換車道,均須先顯示方向燈,告示前後車輛,並保持安全距離及間隔,減少事故發生機率,以維高速公路整體行車秩序與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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