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路上我們應該都見過所謂「電動自行車」,但實際上大眾對於電動自行車的定義並不明確,廠商也經常推出令人混淆的產品,消基會也公布調查,顯示大多數的民眾對電動自行車都缺乏完整安全的認知。
不是自行車,也不是機車,以電力為動力的電動自行車因為具備免考駕照、免掛車牌、免牌照稅與燃料稅、電費成本低廉等優點,雖在使用上確有其方便之處,但在是否違反交通法規及如何方便取締違規上卻有模糊空間。近幾年來電動自行車的數量快速增加,依據交通部統計處調查,推估 106 年時國內民眾擁有 46 萬輛電動自行車及 14 萬輛電動輔助自行車,時至今日,數量應更多。
然而隨著使用量增長,肇事件數亦逐年攀升,依據警政署 108 年第 28 週警政統計通報,電動自行車事故數由 103 年至 107 年增加了 1.82 倍(見下表):
為了解電動自行車的消費生態及其衍生的相關問題,消基會於 7 月中特別抽查 6 個拍賣、購物平台,每個平台 2 樣商品,共 12 樣品名中包含:
- 編號 1號:元亨電動車檔車款 電動自行車
- 編號 2 號:捷峰電動車專賣店狗狗RO2代電動寵物車
- 編號 3 號:999 小舖啟牛X哈雷電瓶車
- 編號 4 號:購物趣台灣 60V 電瓶踏板助力車豪華款- Y67655
- 編號 5 號:5Cgo 倒三輪電動代步車
- 編號 6 號:真新盛電動車電動自行車 CR-08
- 編號 7 號:向銓 Mini-Qbi 電動自行車
- 編號 8 號:佶典 QQ-P 電動自行車
- 編號 9 號:AIMA 愛瑪麥
- 編號 10 號:e 路通 EX-S3 酷寶
- 編號 11 號:創時代 3C 阡陌電動自行車
- 編號 12 號:美優小鋪折疊式成人電動自行車
以下是相關問題調查結果:
一、 速度堪比機車,5 家最高時速已違法
電動自行車及電動輔助自行車,依法最高時速上限皆為每小時 25 公里以下,然而本次調查的 12 家中,竟有 5 家電動自行車行駛速度可超過 25 公里(編號 1 號、編號 2 號、編號 3 號、編號 5 號、編號 11 號),其中編號 1 號及編號 3 號最高速更可達時速 60 公里以上,幾乎已與 50cc 的機車無異,若發生車禍後果不堪設想。
其他商家的電動自行車,有 1 家疑似超速(編號 6 號);有 3 家頁面中無標示最高時速(編號 4 號、編號 9 號、編號 12 號);速限符合法令規定者僅 3 家(編號 7 號、編號 8 號、編號 10 號),且這 3 家也是此次調查中少數有標示合格標章的商品。
電動自行車之速限規範是為了保障駕駛及其他用路人的安全,市面上確有許多不符合限速的「電動自行車」產品;且於網路也會搜尋到「電動自行車 改車」的廣告文字,且出現許多教學文章、影片,甚至販售改車套件,讓有心人非常輕易的經由改造,而即可突破 25 公里的時速限制。
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規定,行駛電動自行車一旦超速將會處新臺幣九百元以上一千八百元以下罰鍰,消費者不可不慎。政府亦應加強管理違法的電動自行車商品,並加強查緝改裝車輛,別讓電動自行車成為另一種市虎,而危險的代名詞。
產品用詞混亂,與電動機車易混淆
網路販賣中的電動自行車亂象並不只是速限問題而已,許多商家為了提升 SEO(搜尋引擎最佳化)排序,會將多種關鍵字放入商品標題中。本次調查中發現編號 1 號、編號 3 號、編號 4 號及編號 11 號電動自行車的產品標題中,竟標有「摩托車」、「機車」等字樣的混淆奇怪現象。
不僅是產品名稱,此次調查中的車款,許多外觀也與機車無異。為了解一般民眾對電動自行車的認知,消基會於 6/23-7/13 以小規模網路問卷調查使用者對電動自行車規範的認知、使用經驗等,共蒐集 220 份問卷,扣除重複後共 218 則。
問卷中第一題為「下列哪些可能是『電動自行車』?(複選)」,事實上 B、C、D均為網路上搜尋出的「電動自行車」商品,A 則為「電動輔助自行車」。
然而填答者卻多數認為 A(73.6%)、B(74.5%)才可能是電動自行車,勾選 C 者僅 26.8%,選擇 D 者更只有 13.6%,綜此可看出民眾對電動自行車定義的混淆與不了解。
民眾對法規一知半解,平均分數僅 60.4 分
在消費者問卷中,共設計了 8 題電動車法規測驗,包含:是否需要駕照、牌照?是否需戴安全帽?有無年齡限制?是否須投保強制險?最高時速限制、可否載人以及酒駕是否會有罰則,8 題中完全答對者僅 10 份,各題答對率如下表:
常見到電動自行車在街頭出現,但對於有關規範民眾卻不甚了解,平均分數僅 60.4 分勉強及格,其中有 45.5% 的填答者在問卷中至少一題選擇了「不知道」。若再以「是否有電動自行車騎乘經驗」細分,有騎乘經驗者平均分數為 66.6 分,無騎乘經驗者平均分數為 58.6 分,儘管有實際使用經驗者分數較高,但分數仍不理想。
不了解法規並非全然是消費者的錯,因為法律的規範確實複雜難辨,例如「電動自行車是否可載人」一題,依據《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 122 條:「慢車之裝載,應依下列規定:一、自行車不得附載坐人。但腳踏自行車或電動輔助自行車依規定附載一名幼童者,不在此限。」,規範自行車與電動輔助自行車可以在一定條件下承載幼童,但是電動自行車並不在此列。本次調查中有 3 家業者(編號 5 號、編號 6 號、編號 12 號)在販售業面都提到了「接送小孩」、「雙人」等暗示可載人的用語,可見這樣的規範可能連業者都不了解。政府應加強宣導並釐清相關法規,降低因不知道、錯誤理解而生的爭議,以維護用路人權益。
請注意!留言要自負法律責任,相關案例層出不窮,請慎重發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