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高雄一名廖姓工程師畢業於美國紐約州立大學水牛城分校,具有電腦科學及語言學雙碩士學位,回台後在知名遊戲開發商任職,擔任工程師及資深工程師近14年,月薪4萬2950元。未料因不擅交際、不熟悉遊戲文化,被公司認定工作表現每況愈下,最終以「不能勝任工作」為由資遣。廖男不服提告要求復職及薪資補償,高雄地方法院審理後認定公司解雇合法,駁回廖男請求。
原告主張
廖男指出,自2010年受僱以來,主要負責某款遊戲的後端開發,自己過去表現良好。然公司自2022年起對其態度轉變,不僅以「年紀漸長、不善交際」為由記申誡1次並扣薪2000元,且引用不存在的「技術人員作業準則」為懲處依據。
2023年,公司調動其至另一遊戲前後端共寫專案,卻未提供必要教育訓練,廖認為這形同設局,目的在塑造其不能勝任工作的假象,進而於2024年啟動PIP(績效改善計畫),最後資遣。他主張,公司違反勞基法第10條之1的調動原則及解僱前最後手段原則,故訴請確認僱傭關係存在並恢復薪資與退休金提撥。
公司的回應
該公司則反駁指出,聘用工程師時即未區分前端或後端,每位工程師均須具備前後端技能。廖應徵時明確表示自己具備Unity(前端)與Java(後端)開發能力。自2019年起,公司推動「前後端共寫」政策,期望工程師可獨立完成整個開發流程,提升效率與品質。然而廖對前端工作持續抗拒,且基本遊戲知識匱乏,導致工作表現遠落後同儕。
主管證稱,廖「對遊戲的認知非常薄弱」,如遊戲基本用語「HP」(血量)竟不懂,企劃人員需費時詳細解釋。又例如在新的遊戲專案中,指派給廖的開發任務,在兩個月內毫無進展,最終由其他工程師加班趕工。
另一位同事也作證,廖在新的專案期間,維持後端工作基本完成,但只要牽涉到功能測試或遊戲機制調整,就顯得力不從心。他經常需要企劃或其他技術人員「代勞」測試工作內容,自己無法獨立完成完整的功能驗證。
主管描述原本期望廖可獨立完成前後端框架搭建,但在兩個月後的進度會議上才發現,廖負責的部分進度為「零」,且連基本開發環境(如Unity)都未正確安裝,理由是「不會使用該版本Unity」,且未曾主動求助或報告困難,直接導致整體專案進度落後,必須由其他同仁加班補救。
甚至,廖亦主張設備不足影響表現。但經查,公司配發的是16GB記憶體、SSD硬碟的高階筆電,性能優於多數同仁與主管使用設備,且後續因應其要求,還另加配置桌機。主管作證指出:「我的桌電只有8GB RAM、普通硬碟,他的筆電規格比我的高很多,完全足以進行Unity開發及測試。」公司認為,問題並非硬體設備,而是廖不願學習、消極回應。
此外,公司要求廖安裝Unity開發軟體自行測試功能,但廖遲遲未安裝,每次功能測試還需仰賴企劃或其他工程師代為協助,造成專案溝通及進度嚴重落後。
法院認定
高雄地方法院調查後認為,廖男歷年來績效考核逐年下滑,自推動前後端共寫政策後,原本尚可勝任後端工作的他,在要求同時負責前後端任務時,表現未見成長。112年度績效僅獲得37分(滿分100分),評定為最低等級「E」級。且在PIP改善計畫中,三次定期檢核的分數皆未達標,最終自行評估任務完成度僅34%。
法院指出,公司調動廖負責前後端共寫,符合企業合理經營需求,且曾多次提供協助,如指派資深工程師支援、每週檢視進度、推薦學習資料,但廖態度消極且抗拒指導,最終無法完成交付任務。判決書明言:「原告客觀上之專業能力確有不足,主觀上亦欠缺改善之意願」,且公司已盡輔導義務,符合《勞基法》第11條第5款所定的合法解雇要件。
因此,高雄地方法院駁回廖男全部請求,並判定其須負擔本案訴訟費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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