這幾天台灣網路界很不平靜,關於智慧財產局將針對境外侵權影音網站將修法封鎖,引發起網友民怨。有人戲稱這將是台版 SOPA 法案、未來台灣也會有 GFW 萬里長城防火牆。T客邦取得 gugod's blog 作者同意,轉載這篇文章,與大家談談這事件究竟會對台灣的網路自由產生什麼影響。
讓網路供應商能封鎖其客戶瀏覽網站,本質是在竊聽、是不當的,不能這麼做。無論原立意為何,此架構的存在,就等同於讓網路通訊會被監聽、會被過濾。也就是,有人在網路線的另一端監看你家的上網實況,並且即時進行封鎖。
這是妨害秘密通訊的行為,也是違憲的。台灣的網路建設不應朝此方向發展。
就算技術上可行,不當的事,也不應該合法化。
《 境外侵權影音網站將修法封鎖/智慧局增訂條文 立院下會期審查 》這則新聞內容有很多疑點:
- 智慧局為何可以對中華電信「下令」?
- 連「透過 DNS 封鎖技術」都寫出來了,是否表示已經討論許久,只差臨門一腳?
- 所謂的「境外網站侵權問題」,定義為何?為何犧牲國人自由上網之權益,會被拿來當成解決該問題的方案?
- 若有執行不當,需要賠償,賠償金由何方支付?
在網路的架構上加蓋一層檢查步驟,本質上是就是等於「竊聽」。中華電信的客戶付錢裝機上網,這是一回事,但機房端另有人(當然,實際上多半會是機器人)在隨時竊聽線路上的通訊內容,並且待機封鎖通訊,這從頭到尾,都不是會讓電信客戶高興的事。
仔細一想,中華電信真要合作佈署網路檢閱機制的話,既要花錢買硬體,又要安排人員聽令進行封鎖作業,這種明顯會讓人討厭的黑臉角色,一般的民營企業,真會答應?
更甭論,這種設施的本質明顯與憲法第十二條「人民有秘密通訊之自由」有所抵觸。
再者,如果這種設施真的佈署到位了,有民眾會實際上因此受惠嗎?
新聞稿以「著作權侵犯」這個主題為出發點,那麼權利人真能因此獲得更大利益嗎?
這此架構下,原本只去下載免費而侵權內容的人,失去了下載的機會,就會轉變成為下載合法內容的客戶了嗎?雖然純屬推測,但這類人多半會再找到另一個能免費下載的網站,新的山頭,新的機會。就算中華電信神威無邊,世上有侵權內容的網站全被封了,只要客戶不願付費下載,到頭來,著作權利人還是無法獲得利益,反而損失了大好機會。
什麼樣的機會?嗯,最直接的,是損失評估其著作內容受歡迎程度的機會。過去有不少新聞稿內容都出現「盜版內容令廠商損失了〇〇百萬元」之類的字眼,有很具體的數字來表示損失的程度。但實際上說起來,這個數字的計算方式多半是以「盗版量 × 正版售價」的公式來計算,只得出一個假設性數字:「如果以正版售價賣出一樣的份量,會有多少營業額」
這個數字的問題就在於,以正版銷售管道,無法在同一時間內賣到同樣的量。也就是說,原本的銷售管道,跟本就賺不到那麼多錢。
以「損失」來概括「無法賺到的營業額」,其實並不正確。
盜版售價多半十分便宜,新聞稿中點名的幾個網站來說,使用者更是能免費享用其內容。與正版售價相比,價格上的誘因就贏了九成。如果正版銷售的速度不及盗版,正版方真正損失的並不是金錢,而是客戶。畢竟同樣的內容,一位客戶多半不會花雙倍的錢買兩份。而市場上所有的客戶都買了的話,一份內容就再也賣不出去了。兩方其實是在競爭市場。
到頭來,正版方要解決的,其實就是「如何在市場競爭中搶到更多客戶」,這是個商業經營的老問題,而且,其實是與其著作權無關的問題。
那麼著作權在此扮演什麼角色?
如果銷售正版的的廠商,透過立法,能讓市場中直接威脅減少,那自然能把自身安在較有利益的位置了。
這麼尋思,中華電信對於贊成執行的原因,也不難猜到。畢竟本家就有 MOD 與 HiChannel 等類似性質服務,如果能有合法管道光明正大的封鎖競爭對手,那自然是對自身有利。
但是,要讓客戶花錢後,還租用的網路通訊線路被監聽、受影響。只是為了能讓自家服務能在市場上獨大,實在不是光明磊落的戰略。別這麼做比較好。
既然是台灣最大的 ISP,就應該提供更穩定的線路、更高速的網路。只要品質有保證,就算單價偏高,客戶一樣會支持。如果破天荒地推出「看網路影音保證不延遲的光世代方案」, 做出口碑,一定業績長紅。比跟跟智慧局合作、要消極地一個個網站封鎖,更要因此在一線扮黑臉,受客戶抱怨,實在是差太多了。
這絕對是今年最應被關注之事。現在 立法院公報 都有刊登在立法院網站上,雖然可能還不是很好搜索,但總之在立法院網站上都能下載公報全文來閱讀。基本上是立委的開會會議記錄。
政治已經往好的方向加速進行了,法治可千萬不能走錯邊了。
本文轉載自 gugod's blog,已獲得作者同意。本文作者 gugod,本名劉康民,在 Booking.com 擔任軟體開發,亦是常時自由軟體愛好者。維護若干 CPAN 模組與 rubygems,一段時間沒寫 Javascript。著迷於設計出方便而簡單的軟體工具。
今天封鎖盜版網站
明天封鎖批評政府網站
後天封鎖自由言論
還有一堆人在歌功頌德
長城來台了
> ※ 引述《Cyberlus Wang》的留言:
> > 提案人王美花不知道收受(或期約收受)「權利團體」多少好處,根本罔顧基本人權和三權分立的精神!
>
> 光憑這句他就可以告你了,而且他一定贏,為了你自己跟大家好,沒有那個法律常識,就不要出來討論法律問題。
>
> 不是什麼事情都可以用泛政治化的推論呼巄過去。
只要能證明所述事實為真且與公益有關,不成立毀謗罪。
至於「證明所述事實為真的」的意涵,請自行參照釋字509。
簡言之,今天就是因為我有足夠的資料,使我有相當理由來推論提案人王美花很有可能收受或期約收受權利團體的好處,我才敢那樣寫。
關於毀謗罪成立要件,你是又有多懂?
誰在同你一樣泛政治化?
> ※ 引述《Cyberlus Wang》的留言:
> > ※ 引述《GH》的留言:
> > > ※ 引述《Cyberlus Wang》的留言:
> > > > 提案人王美花不知道收受(或期約收受)「權利團體」多少好處,根本罔顧基本人權和三權分立的精神!
> > >
> > > 光憑這句他就可以告你了,而且他一定贏,為了你自己跟大家好,沒有那個法律常識,就不要出來討論法律問題。
> > >
> > > 不是什麼事情都可以用泛政治化的推論呼巄過去。
> >
> > 只要能證明所述事實為真且與公益有關,不成立毀謗罪。
> >
> > 至於「證明所述事實為真的」的意涵,請自行參照釋字509。
> >
> > 簡言之,今天就是因為我有足夠的資料,使我有相當理由來推論提案人王美花很有可能收受或期約收受權利團體的好處,我才敢那樣寫。
> > 關於毀謗罪成立要件,你是又有多懂?
> > 誰在同你一樣泛政治化?
>
> 證明啊。
>
> 「提案人王美花不知道收受(或期約收受)「權利團體」多少好處」-> 所以這個現在變成你的「推論」了?把王美花三個字換成你的名字你會不會火冒三丈?「Cyberlus Wang 不知道收受(或期約收受)「權利團體」多少好處」在網路上流傳卻從來沒有人向你求證,你會不會覺得台灣是鬼島?
>
> 有自由而無公義的社會,只是大家都沒有自由而已。
>
>
>
「提案人王美花【不知道】收受(或期約收受)「權利團體」多少好處」
你是不懂中文還是中文太差啊,沒看到引號那「不知道」嗎,這種句子本來就是在表達臆測或是推論,很多去重念學小吧!
怪了,你是誰啊,檢查官嗎?王美花的委任律師嗎?你有什麼資格要求我證明?我有什麼義務要證明給你看?要我證明,可以啊,起訴我啊,法院上我自然會證明,但依舊不是證明給你!
從頭到尾都是你在泛政治化,我除了王美花以外,有提到任何特定政黨,特定總統嗎?我只有批評王美花,你攻擊我幹嘛?為了公益嗎?還是證明你只是個不折不扣的嘴炮?
我之所以回應你也是你莫名抨擊我不懂法學就不要談法學,想想我也真是無聊,回應你這種糞青嘴炮。╮(╯_╰)╭
> 還虧作者是自由軟体愛好者 知識版權的概念這麽薄弱
freetard很多的。
FOSS有一派就是「我都開放(我閒暇時間做的)東西了,你(用來維生的)東西也應該免費!」
> 你有張良計,我有過牆梯╮(╯_╰)╭
你能翻,是他願意讓你翻。
他真的要搞,除非你自己生衛星出來都會經過可以給政府控制的gateway。
扣去裡面偷渡海盜黨的概念,技術上來說兩個其實差不多,都是要有辦法去先過濾封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