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平交易委員會於本日第1269次委員會議通過,華碩電腦、華碩聯合、神腦國際,以及新加坡商優達斯銷售「PadFone S」智慧型手機於廣告宣稱具有電子錢包功能,就商品之品質為虛偽不實及引人錯誤之表示,予以開罰。
華碩於2014年中上市PadFone S,在廣告內主打內建NFC,具電子錢包功能。不過當2014年年底國內行動支付上線之後,才發現該款手機竟不適用。華碩於2015年2月在官網貼公告指該款手機當初規格誤植,「NFC(Near Field Communication近場通訊技術)僅提供免接觸資料交換功能,未支援電子錢包功能」。
消保處於去年收到近百件申訴,公平會表示,上述廣告予一般消費大眾之印象為案關手機具有電子錢包,倘結合軟體及信用卡等支付工具則可將該款手機用於電子支付。惟據華碩電腦公司表示,該廣告宣稱純屬誤植,這款手機並不具有電子錢包功能,則廣告之表示已與事實不符。
再者,我國協力廠商支付專法「電子支付機構管理條例」於104年1月16日立法通過,距離該款手機於103年7月8日上市時間已逾半年,因此該款手機上市時是否具有電子錢包功能,及客觀上是否有NFC行動支付環境可供使用均有疑義。
然而華碩電腦公司、華碩聯合公司、神腦公司及優達斯公司於協力廠商支付專法尚未完備時,即使用該廣告以銷售該款手機,就該款手機是否具有電子錢包功能卻未施以相當注意審查廣告宣稱與事實是否相符,係未盡廣告主之真實表示義務,核已違反公平交易法第21條第1項規定。
公平會表示,此四間公司違反公平交易法第21條第1項規定,處華碩電腦公司新臺幣200萬元、華碩聯合公司新臺幣60萬元,以及神腦公司及優達斯公司各新臺幣45萬元。
資料來源:公平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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