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些車種在頭燈下方,有另外配置一組較小燈具,一般稱之為霧燈,其照明特性為發散光源,照射距離近,但照度較強,在濃霧或豪雨視線不清環境,可以發揮更強的警示效果,但霧燈可不是任何場合都可以使用的,要在正確時機開啟,才能發揮正確的安全功用。
根據中華民國交通部法規,非遇雨、霧時,不得使用霧燈,因為霧燈照度強特性,容易成對向車道駕駛產生眩光作用,尤其在夜間行駛時,眼睛在受眩光作用後,適應原光度的反應較差,因而對暗處事物的能見度下降,同時影響辨識距離的判斷能力,容易讓人發生意外。
某些車型的霧燈是屬於選配,當然,購車時能多配一組前霧燈,有益無害。
我們在路上經常發現,很多駕駛在無霧無雨夜間,喜歡把前霧燈當作頭燈輔助光源、後前霧燈當第二尾燈使用,但因為霧燈為發散強光,如果在視線良好的夜間開啟,很容易造成上述「眩光」作用,所以霧燈是絕對禁止濫用的。
總而言之,請大家不要因為看起來比較帥、比較亮,任意持續開啟霧燈,這樣可能讓對向與後方車輛感到不適,而且根據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不當使用前、後霧燈,得以處罰汽車駕駛人新臺幣1200元以上3600元以下罰鍰,因此我們在夜間行車開啟頭燈時,要特別留意,是否不小心也一併打開霧燈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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