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平交易委員會23日第1272次委員會議通過,風淩網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下稱風淩公司)從事多層次傳銷,就變更營業所及傳銷制度,未於實施前向公平會報備,違反多層次傳銷管理法第7條第1項規定,處新臺幣90萬元,以及與傳銷商之書面契約未充分揭露法定應記載事項,違反多層次傳銷管理法第14條規定,處新臺幣10萬元,總計處新臺幣100萬元罰鍰。
公平會調查發現,風淩公司臺北營業所於104年9月開始營業,對外招募並受理傳銷商之參加契約;新加入傳銷商購買課程商品(即加入費用)附贈小P團購網優惠折扣點數,可至小P團購網折扣專區消費,每筆可使用10%消費折抵,但是所開優惠折扣點數並不算原獎金制度之消費分紅。
又經公平會調查,風淩公司 104年3月至10月獎金發放率與原報備獎金合計數最高比例不符。且風淩公司推出日本東京獎勵旅遊競賽專案活動,設定4個月期間達一定業績即可額外獲得新臺幣30,000元旅遊獎勵之短期促銷活動等事項,皆未於實施前向有關單位報備。
因此,風淩公司變更營業所及傳銷制度,未於實施前向公平會報備,已違反多層次傳銷管理法第7條第1項規定。
公平會又表示,風淩公司臺北說明會現場使用事業手冊所載獎金制度未載有向該會報備之消費分紅獎金制度,與報備之事業手冊內容不符,事後方發函通知各營業所收回舊版事業手冊,及要求新加入之傳銷商至各營業所領取新版事業手冊,已違反多層次傳銷管理法第14條規定。
依據違反多層次傳銷管理法第7條第1項規定以及多層次傳銷管理法第14條規定,公平會最後裁決總計處風淩公司新臺幣100萬元罰鍰。
資料來源:公平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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