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平會:Uber 官網「免費加入最夯共享平台 每周多賺上萬」等語誤導民眾,開罰100萬元

公平會:Uber 官網「免費加入最夯共享平台 每周多賺上萬」等語誤導民眾,開罰100萬元

公平交易委員會於15日會議決議,Uber在台登記的公司,台灣宇博數位服務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台灣宇博公司)於「UBER司機資訊網」刊載 「開自己的車 免費加入最夯共享平台 時間自由,每周多賺上萬」等語,對足以影響交易決定之服務內容為虛偽不實或引人錯誤之表示,違反公平交易法第21條第4項準用第1項規定,處台灣宇博公司 新臺幣100萬元罰鍰。

公平會表示,台灣宇博公司於「UBER司機資訊網」刊載「開自己的車 免費加入最夯共享平台 時間自由,每周多賺上萬」等語,予人印象為司機倘透過Uber APP平台可合法搭載乘客,並得依其現有資源(自有車輛)及時間,每周可增加萬元以上收入。

惟據交通部專業意見,接受Uber APP平台派遣之自用車輛車主,依公路法第77條第2項規定,將處罰新臺幣5萬元以上15萬元以下罰鍰並吊扣車輛牌照2個月至6個月。且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104年度訴字第1022號判決,亦認定司機透過Uber APP提供服務係違反公路法第77條第2項規定。是以,倘司機受「UBER司機資訊網」網路廣告吸引,透過Uber APP平台派遣之自用車輛車主,仍有違反上述公路法等相關規定之虞。

公平會表示,台灣宇博公司製作之廣告係透過Uber平台合法搭載乘客為招徠, 自應於廣告製作刊登前,先行確認案關服務之內容,不得為虛偽不實或引人錯誤之表示。況台灣宇博公司以廣告推廣行銷載客服務,透過Uber平台媒合乘客與駕 駛之行為,除致生不特定人誤認係合法提供外,更因其廣告招徠增加交易機會,且對其他經營計程車客運業者亦有排擠交易機會之可能,使競爭同業蒙受損害,而足 生不公平競爭之效果。

是以,「UBER司機資訊網」所載內容易使人誤認開自己的車,符合條件加入Uber APP平台,即得合法提供服務與實際法令並不相符,其表現與實際之差異,顯有引起錯誤認知或決定之虞,而足生不公平競爭之效果,核屬對足以影響交易決定之 服務內容,為虛偽不實或引人錯誤之表示,已違反公平交易法第21條第4項準用第1項規定。 處台灣宇博公司 新臺幣100萬元罰鍰。

 

資料來源:公平會

janus
作者

PC home雜誌、T客邦產業編輯,曾為多家科技雜誌撰寫專題文章,主要負責作業系統、軟體、電商、資安、A以及大數據、IT領域的取材以及報導,以及軟體相關教學報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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