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這個網路時代,多數知名企業都會購買關鍵字廣告。但關鍵字廣告怎麼買就是一門學問,通常關鍵字廣告不需要買自己公司的名稱,因為會輸入你公司名稱當關鍵字的消費者,多半都是你本來就存在的族群,企業要買的,往往是競爭對手的公司名稱當作關鍵字廣告,才能有機會將對手的客戶拉到自己的陣營來。
因此,假設你是賣汽水的A公司,你可能會買汽水業龍頭「可口可樂」當關鍵字,然後當消費者在Google上輸入了「可口可樂」,就會在搜尋結果的上方(或下方)出現「A公司汽水冰冰涼涼」之類的連結,讓消費者點選,引誘他們跑到你的網站上來。
▲有些關鍵字廣告會顯示在搜尋結果第一頁的上方,有些則是出現在第一頁的下方
有些人會有疑問,你購買了對手公司的名稱當成關鍵字廣告,這樣到底有沒有侵犯別人公司的商標權?的確國際間這種使用方式是有一些爭議的。不過大多數的國家傾向於合法,我國也差不多。問題在於購買完關鍵字之後,呈現出來的資訊是什麼,才是有沒有侵權的重點。
過去就有一則判例,大買家股份有限公司在Yahoo!奇摩購買了「家樂福」為關鍵字,並呈現「網路量販店家樂福天天搶便宜」字樣,但連結點進去之後卻連到大買家的網站。這就是使用了「家樂福」的商標,引誘別人點選,連結到自家的網站。這種行為在法院則認為是侵害了商標法以及公平交易法。
台灣之星吃台哥大豆腐?
類似的案例最近又有一樁,台灣之星買了「台灣大哥大」當關鍵字廣告,但是搜尋結果會出現一個「獨家【台灣大哥大】 月租費限時半價」的連結,引誘別人點選進去,但點選之後才發現是台灣之星的廣告。
公平會經過15日的審議之後,對於這個案件裁決,表示這個關鍵字廣告的內容足以影響交易秩序之顯失公平行為,違反公平交易法第25條規定,處台灣之星公司新臺幣60萬元罰鍰。
公平會表示,台灣之星公司委託廣告代理商以競爭事業名稱(如台灣大哥大)作為關鍵字廣告,顯係利用競爭事業已在市場多年投入推展服務之努力,吸引檢索競爭事業名稱者目光之攀附行為,並輔以「月租費限時半價」優惠之聳動標題,誘使瀏覽者點擊案關關鍵字廣告連結,進入台灣之星公司網站一探究竟。
故案關關鍵字廣告係藉與競爭事 業相關之營業表徵連結,輔以具吸引性之廣告用語,增益自己之交易機會,已有致潛在交易相對人選擇點擊案關關鍵字廣告,使競爭事業蒙受潛在交易相對人流失之虞。上述行為核屬榨取他人努力成果,構成足以影響交易秩序之顯失公平行為,違反公平交易法第25條規定。
台灣之星說明:廣告商作業疏失
而根據中央社的報導,台灣之星表示,台灣之星關鍵字廣告操作完全委由代理商「比石硬數位行銷股份有限公司」代為執行,該單一誤植廣告將「獨家台灣之星月租費限時半價」的品牌名稱關鍵字誤植為「台灣大哥大」,且其上架至下架總點擊次數僅 332次。加上台灣之星當期除該單一誤植廣告外,同步有其他同樣主打「月租費限時半價」的廣告素材委託「比石硬數位行銷股份有限公司」執行操作,實無利用此支單一誤植廣告誘使瀏覽者點擊關鍵字廣告,更無攀附台灣大哥大品牌以吸引瀏覽者點擊之嫌。台灣之星將會向廣告公司追究法律責任。
資料來源:公平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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