繼韓國以及中國都對高通開罰創下新高後,歷經 3 年調查,公平交易委員會今天宣布無線通訊晶片巨擘高通因違反公平交易法,重罰新台幣 234 億元,為我國的公平會創立至今以來,對單一公司的最高罰鍰。而高通目前並沒有發表回應。
(更新:高通已經發表聲明表示,不認同公平會的決定,將在收到公平會正式通知後,採取任何必要措施,向台灣法院提起上訴。高通指出,公平會的罰鍰與高通在台灣的營收或活動沒有合理關係,將就罰款金額與計算方法提起上訴。)
公平會於10月11日第1353次委員會議決議通過,美商Qualcomm Incorporated(下稱高通公司) 於CDMA、WCDMA及LTE等行動通訊標準基頻晶片市場具獨占地位,然拒絕授權晶片競爭同業並要求訂定限制條款、採取不簽署授權契約則不提供晶片之手段及與特定事業簽署含有排他性之獨家交易折讓條款等,核其整體經營模式所涉行為,損害基頻晶片市場之競爭,屬以不公平之方法,直接或間接阻礙他業者參與競爭之行為,違反公平交易法第9條第1款規定,處新臺幣234億元罰鍰。
公平會除處罰鍰外,並要求高通公司停止以下行為,包括:
(一)停止適用與晶片競爭同業已簽署須提供含晶片價格、銷售對象、銷售數量及產品型號等敏感經銷資訊之契約條款;
(二)停止適用與手機製造商已簽署之元件供應契約有關未經授權則不供應晶片之契約條款;
(三)停止適用與案關事業已簽署排他性之獨家交易折讓之契約條款。
另要求高通公司自處分書送達之次日起30日內,應以書面通知晶片競爭同業及手機製造商,得於收受該通知之次日起60日內向高通公司提出增修或新訂專利技術授權等相關契約之要約,高通公司於收受要約後,應即本於善意及誠信對等原則進行協商;協商範圍應涵蓋但不限於協商對象根據處分書而認有不公平之契約條款,且協商內容不得限制協商對象透過法院或獨立第三方之仲裁途徑解決爭議。又高通公司自處分書送達之次日起每6個月,應向公平會陳報與前項協商對象之協商情形,並於完成增修或新訂之契約簽署後30日內向公平會陳報。
公平會表示,本案緣自於2015年2月中旬主動立案調查。鑒於我國為手機產銷之主要國家,供應鏈完整,自晶片製造、手機代工及手機品牌產銷均有之,涉及層面極廣。調查範圍至少包括國內外手機製造商 (含品牌商及代工商)、晶片供應商及通訊設備業者等共20餘家事業,並徵詢相關產業主管機關及研究機構之意見,期間並與其他國家競爭法主管機關交換經驗與心得。
公平會表示,行動通訊係無線通訊的一種,欲達到其通訊與數據傳輸目的,須有符合該通訊及數據傳輸所定通訊標準協定之終端終置(手機)及該終端裝置(手機)需內建可以達到通訊及數據傳輸之關鍵零組件,基頻晶片為行動通訊關鍵零組件之一。我國自2005年開啟3G行動通訊服務,主流標準包括CDMA及WCDMA,2014年起導入4G之通訊服務,主流標準為LTE。各世代之通訊標準,彼此間並不替代,但有向下相容之特性。為生產各行動通訊標準之基頻晶片產品,仍需取得不同技術標準之專利授權,而本案行動通訊基頻晶片之產銷與CDMA、WCDMA及LTE等行動通訊標準必要專利息息相關。
經查,高通公司擁有相當多數之CDMA、WCDMA及LTE等行動通訊之標準必要專利(SEP),同時也是CDMA、WCDMA及LTE各行動通訊標準基頻晶片市場之獨占業者,高通公司以其垂直整合支配市場之地位,挾其於行動通訊標準之優勢,拒絕授權競爭同業行動通訊標準必要專利,防止專利因授權競爭同業而於基頻晶片層級耗盡,並增加手機業者與競爭同業交易之成本,以遂行其於終端裝置專利授權金繳付之實現;要求手機業者不簽署專利授權契約則不提供基頻晶片,致使手機業者於晶片需求之考量下接受對高通公司較為有利授權之條件;而高通公司再利用對主要交易對象提供獨家交易以獲取授權金優惠之誘因,使競爭同業因無法取得授權,喪失或降低爭取交易之機會,或立於價格競爭之劣勢。高通公司競爭同業因無法迴避高通公司標準必要專利(SEP)又無法取得授權情況下,礙難不與高通公司簽署須提供含晶片價格、銷售對象、銷售數量等敏感性資訊以供查核之契約。故高通公司拒絕授權競爭同業並要求訂定限制條款、不簽署授權契約則不供應基頻晶片及對特定業者以獨家交易為條件提供授權金優惠等作為之交互作用,環環相扣,致提升高通公司競爭同業供應基頻晶片之價格,降低交易相對人對於高通公司競爭同業基頻晶片的需求,排除高通公司競爭同業競爭,進而穩固其商業交易模式,經核高通公司整體經營模式所涉行為,損害基頻晶片市場之競爭,以確保、維持或加強在基頻晶片市場支配地位,其違法行為業已嚴重影響我國競爭秩序且事證明確。
公平會另表示,由於本案違法期間至少持續7年之久,且違法期間高通公司向我國事業所收取之授權金總額約新臺幣4千億元,以及我國事業向高通公司採購之基頻晶片之總金額約3百億美元,衡諸其違法行為於違法期間內所獲商品或服務銷售金額逾新臺幣1億元,屬情節重大案件,另衡酌高通公司違法行為之動機、目的、預期不當利益、違法行為影響CDMA、WCDMA、LTE等標準之基頻晶片市場之危害程度、違法行為危害交易秩序之持續期間、因違法行為所得利益,及業者之規模、經營狀況、營業額及其市場地位、以往違法情形、悛悔實據及配合調查、應受責難程度及資力等情狀後,爰依該會訂定之「違反公平交易法第9條及第15條情節重大案件之裁處罰鍰計算辦法」處以罰鍰。本案之罰鍰亦是公平會成立以來處分之最高罰鍰。該會希望本案之處分能消弭市場上不公平競爭的環境,促進行動通訊產業良好競爭的實現。
新聞來源:公平會
日月光排污水挨罰 1 億判撤銷確定需發還,
要高通乖乖繳 234 億元,
或許請海鮮腐屍出面讚歎還比較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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