針對日前交通部日前公布小客車租賃業與資訊科技平台合作的條文修正規範 (簡稱「 103 條之 1 運管新規」),也是俗稱的「Uber條款」。Uber 發出了強烈反彈聲明,認為這項修正條文,將嚴重衝擊 Uber 代僱駕駛生計及 Uber 用戶們的權益。
交通部所提出的租賃業運管規範修正規範中,包含了租賃業與平台業者合作「起租至少為一小時」,並且「不得以優惠或折扣名義規避」,以及「不得巡迴攬客」等規定,目標是「將提供運輸服務之小客車租賃業全面納管,並與計程車分業管理。」一旦正式實施,現行 Uber 代僱駕駛將不可能有任何機會與計程車抗衡,此規範明顯是針對 Uber 而來。
根據交通部的說法是,在參考各國經驗後,發現 Uber、滴滴打車這類業者,雖提供了新型態的乘車服務,但在全球多數國家皆面臨政府監管、不公平競爭等爭議,而遭到限制營業。同時,政府目前推動的「多元化計程車方案」,也已經鬆綁網路叫車之計程車外觀及費率,計程車業者可在政府的輔導下,因應新科技來發展多元、客製、精緻的運輸服務。所以該是時候把租賃車與計程車劃分清楚,避免兩者之間因管制的模糊,導致不公平競爭。而當法規修正預告期 2 個月之後正式實施時,Uber 等業者要不乖乖遵守租賃車規定,另一條路就是納入現有的「多元化計程車方案」,不過前提是要依現有牌照納管,並在現有計程車總量下進行調度。
不過 Uber 則認為,這些針對 Uber 而設的條款,其目的只有一個,那就是保護台灣既有的計程車產業,這個規範的立意可能會獲得部分人支持,但規範本身違反公平競爭原則、危害租賃駕駛生計,並且扼殺了創新。以「起租至少為一小時」來說,台北到桃園機場的車程不過40分鐘,甚至開到新竹,有時也不用 1 個小時,不會有乘客為了短程的路途多付 1 小時車程的車資;另一項規定則要求租賃車,在每趟行程結束後必須返回車行才能再出發接案,但這會讓路上折返車行的空車變多,完全不符合經濟效益,同時也無法與能夠隨時在路上巡迴載客的計程車競爭。Uber 台灣區總經理吳罡表示:「法規應該促進公平競爭、市場自由、以及支持整體運輸業的升級。我們希望政府能與各方積極諮商,尋求多贏的解決方案。」
除了提出抗議之外,為了找到乘客、租賃車、計程車三贏的解決方案,Uber 進一步提出「網約多元小客車」方案,讓消費者只要透過 App,就可以自由選擇要叫計程車或是租賃車,這也是目前 Uber 在台灣實際運行的方案,但是否能夠擴及到整個計程車產業,使 Uber 和計程車在相同的條件下讓消費者自由選搭,按照目前政府的強硬分業管理態度來看,怕是只有 3 個字「不可能」,說不定 Uber 會從此消失於台灣市場,但 2 個月的預告期還沒結束,或許未來還是會有變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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