電信管理法修法擴大通信紀錄範圍會侵害人民隱私嗎?NCC說不會

電信管理法修法擴大通信紀錄範圍會侵害人民隱私嗎?NCC說不會

先前電信管理法草案初審通過,不過其中關於通聯紀錄條文引發爭議。部分立委提議,於第9條第4項增訂因應民眾緊急危難調取民眾通聯紀錄的法源依據,以確保民眾生命身體的安全,因此,將可索取資料的對象,擴大為只要依法執行與公眾生命安全相關的機關皆可。不過電信協會批評這是擴權違憲。

NCC昨天也針對外界傳言並質疑電信管理法草案第9條擴大通信紀錄範圍,侵害人民隱私一事,發出說明澄清。

NCC表示,首先大家必須要先清楚「通信紀錄」在法條上的定義。由於網路架構及通訊型態改變,有別於過往以語音為主的服務型態,目前民眾多利用電信事業所提供數據服務上網從事通信,為確保民眾使用數據服務及各類加值服務的帳務正確,電信管理法草案將通信紀錄定義為:

「指用戶或電信使用人使用電信服務後,公眾電信網路所產生之發送方、接收方之電信號碼、通信時間、使用長度、位址、服務型態、信箱或位置資訊等紀錄,並以公眾電信網路性能可予提供者為限。」

NCC強調,通信紀錄所列各項資訊,僅是用來列出電信事業提供電信服務時所可能產生之資訊,包括數據服務及各類加值服務。

而且,依個人資料保護法第19條第1項規定:非公務機關應有其特定目的,並符合所定各款情形之一,始得對個人資料予以蒐集或處理,因此電信事業保存通信紀錄的義務須視其提供之服務而定。

因此NCC依電信管理法草案第9條第3項之授權,將訂定通信紀錄與帳務紀錄保存期間、用戶查詢之作業程序、收費方式及其他相關事項之辦法,以利電信事業遵循。

至於立法院審查時,部分立法委員提案增訂第9條第4項因應民眾急難救助調取民眾通信記錄的法源依據,以確保民眾生命身體的安全,因涉及急難救助範圍、可調取之機關及得調取之資料範圍、構成要件與審查程序不明,立法院交通委員會審查會已決議交付協商。

NCC表示,將依行政院版本向各黨團立法委員完整說明,以保障人民秘密通訊自由及消費者權益。

簡單的來說,NCC想要說明的意思是,電信管理法當初的立法目的,是為規範電信業營業行為,而通信紀錄的用途是為確保用戶查詢通信紀錄及帳務紀錄權利,因此NCC依法授權需明定電信事業對用戶使用電信服務所生通信紀錄及帳務紀錄,應確保紀錄正確並保存一定期間的義務,以免衍生消費糾紛。

至於立法委員提案的增訂第9條第4項因應民眾急難救助調取民眾通信記錄的法源依據,以確保民眾生命身體的安全,因涉及急難救助範圍,這些則涉及爭議,定義也不夠明確,將交由立法委員協商清楚之後再議。

  • 新聞來源:NCC

 

janus
作者

PC home雜誌、T客邦產業編輯,曾為多家科技雜誌撰寫專題文章,主要負責作業系統、軟體、電商、資安、A以及大數據、IT領域的取材以及報導,以及軟體相關教學報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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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明
1.  名明 (發表於 2019年3月22日 21:37)
為保障國家安全,及改善查證案件進度調用通聯紀錄無意見。但面對媒體亂象、新聞倫理及專業問題,應主動管理及執法保障民眾閱聽權益。

除了新聞專業及倫理議題,社群、論壇及通訊網路平台面臨假新聞及挑撥離分化訊息不當散佈,政府是該檢討網路平台監管及自律問題,假訊息受害對象不分任一群眾、政黨及宗教,不應縱容網路亂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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