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以下簡稱NCC)於今(8)日第917次委員會議針對三大有線電視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三大公司)違反有線廣播電視法第10條第2項規定,決議裁處新臺幣160萬元整。
NCC指出,經查於99年1月25日至109年4月7日期間,三大公司法人股東之上層自然人股東謝新隆先生及謝佩穎女士,長期合計持有三大公司已發行總股數約達25.89%,其二人與三位選任公職人員具有配偶或二親等以內關係,已違反有線廣播電視法第10條第2項針對選任公職人員之配偶、二親等血親投資同一系統經營者,其持有之股份合計不得於該事業已發行股份百分之一之規定,因違法時間長達近十年之久,衡酌其違法情節與行為可受責難程度,爰依法予以核處新臺幣160萬元整。
NCC表示,謝新隆先生及謝佩穎女士除為三大公司法人股東之上層自然人股東,兩人亦同時擔任三大公司94年1月26日至今之董事職務,謝新隆先生並擔任三大公司之董事長職務,其客觀上應可完整知悉有線廣播電視法對於股權持有限制之相關規定,並可控制本案違法情事之發生,仍容認違法狀態之情況持續,於99年1月25日起以間接方式合計持有三大公司已發行股份總數達25.89%以上。
NCC進一步表示,本案依法審查並函請受處分人陳述意見,經查三大公司已於109年4月8日完成改正違法情事。NCC考量違法情節及行為應受責難程度,NCC依有線廣播電視法第58條第2項規定,核處三大公司新臺幣160萬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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