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民法官法原本稱為「國民參與刑事審判法」,歷經立法院表決改名為「國民法官法」,並在今日三讀通過新法。
什麼樣的案件需要國民法官?
並非所有案件都需要國民法官,適用於國民法官的案件為:
- 最輕本刑10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
- 其他故意犯罪因而致人於死者
- 但少年刑事案件與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除外
一個案件需要多少國民法官?
國民法官的法庭將由法官3人以及國民法官6人共同組成,共同參與進行審判。而國民法官的產生,則是必須符合下列三個條件:
- 滿23歲、有高中(職)畢業或同等學力
- 在地方法院管轄區域內繼續居住滿4個月
- 但少年刑事案件與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除外
也就是說,國民法官會從地方法院管轄區域中抽出6名居民來參與審判,這6名居民有出任國民法官的義務,但可以以個人因素、職業因素、迴避事由等原因來排除。
國民法官如何選出?
至於國民法官如何選出,規範在第17條:
「本條規定地方法院管轄區域之地方政府應於每年十月一日前,自其所管理之戶籍登記資料中,依第十二條第一項規定之標準及地方法院通知之所需備選國民法官人數,以隨機抽選方式選出地方法院所需人數之備選國民法官,並造具次年度之備選國民法官初選名冊,送交地方法院。另為預慮上述抽選、造冊所需時間,爰規定地方法院應於每年九月一日前,將所估算之次年度所需備選國民法官人數,通知地方法院管轄區域內之地方政府。二、為求備選國民法官名冊之製作、管理能符合公平之原則,爰明定應由司法院會同行政院訂定備選國民法官名冊之製作、管理辦法,以資遵循」
也就是每年十月一日前,法院會從管轄區的戶籍登記資料中,以隨機方式抽選出所需的「備選國民法官」,並且製作初選名冊。而日後有需要的案件時,再從這個名冊中產生。
國民法官並非陪審團
由於我們常常會在電視上看到美劇中美國法院的陪審團,因此可能會誤會國民法官就是陪審團制。
但是就如草案名稱「國民參與刑事審判法」所表示的一樣,國民法官為參審制,而非陪審制。最主要的差別就在於,你可以看到美劇中法庭律師的攻防都在針對陪審團進行說服,將證據一一呈現,最後法官會請陪審團進去一個小房間針對案情進行投票。然後討論一陣子之後陪審團走出小房間,宣讀判決。
在陪審制中,法官的作用是引導辯論的進行、協助陪審團做出判斷。最後的決斷是由陪審團決定的。
但在國民法官法中,國民法官6人與法官3人,是共同參與審判案件,共同進行審判的合議庭。是否有罪的認定,需要包含國民法官及法官雙方意見在內達三分之二以上同意決定;未獲該比例人數同意,則為無罪判決,或判有利於被告的認定。
另外,在死刑的部分,則必須是以國民法官及法官雙方意見在內達三分之二以上同意,否則不得為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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