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雙十一」購物節正在進行,但在中國,針對 「雙十一」這枚商標的歸屬仍有爭議,為了這個商標,阿里巴巴與京東這兩個中國電商平台又打起官司了。
最初「雙十一」是由中國學生之間開始發起的「光棍節」而來的,後來淘寶首先響應了這個光棍節,舉辦了「雙十一」的活動。然後漸漸的其它中國電商平台也跟進,後來就擴散開來。而且阿里巴巴也在2011年於中國註冊了「雙十一」的文字商標,在35 類廣告等服務上申請註冊了 「雙十一」文字商標,並於 2012 年 12 月 28 日獲准註冊。
2018 年,京東公司認為阿里集團在 2015 年 11 月至 2018 年 11 月的三年間,沒有實際使用 「雙十一」商標,故向國家知識產權局提出撤銷該商標的申請。
結果,國家知識產權局覆審審查認為,阿里集團對 「雙十一」商標在 「廣告;為零售目的在通訊媒體上展示商品;替他人推銷」服務上進行了真實有效的使用,對這部分服務上商標的註冊應維持;但在 「商業管理輔助;商業信息」等多項服務上沒有使用,故撤銷其餘部分服務的商標註冊。
這個答覆,讓京東公司、阿里集團均不服,京東公司不服維持註冊部分,阿里集團不服被撤銷註冊部分,因此兩間公司分別告上北京知識產權法院,請求法院判令國家知識產權局重作決定。
因此中國的國家知識產權局等於「公親變事主」,原本負責仲裁的,現在突然變成了被告。以下就是中國媒體整理了在京東告國家知識產權局、阿里告國家知識產權局兩場審判中,雙方的陳述。
京東:「雙十一」屬於公共語言
國家知識產權局表示,覆審決定是針對京東公司提出的涉案商標實際使用問題作出的,不涉及商標顯著性的爭議。經審查,涉案商標在指定期限內進行了使用,使得相關公眾可以通過上述使用知曉促銷活動時間,起到了廣告宣傳、推銷的作用。被訴決定的作出於法有據,應予維持。
但京東公司表示,「雙十一」是對每年 11 月 11 日購物節的一種習慣性表達,現在不僅是在電商領域,如教育、航空等各行各業在購物節促銷活動中也都有使用,全社會共同參與,其應屬於公共語言的範疇,不應落入私權壟斷的範圍。
同時,京東公司指出,阿里集團在舉辦購物節時,多是與其他商標結合使用,如 「天貓雙十一」字樣。社會上通用的使用方式,也多是在 「雙十一」前添加企業名稱或商標,以區分不同企業的購物促銷活動。其認為,這種使用的實質,是在使用 「天貓」商標而非 「雙十一」商標。
另外,註冊商標是以全文字形式的 「雙十一」,但阿里集團在使用中多採用 「雙 11」、「11.11」等表現形式,這不應認定為對涉案商標的使用,在 2015 年至 2018 年間,阿里集團對涉案商標並未進行商標性使用,故應依法予以撤銷。
阿里:我是 「雙十一」創始人
阿里集團主張,其是 「雙十一」購物節的創始方,2009 年,阿里集團首次將 「雙十一」運用於線上促銷活動中,於 2011 年申請商標註冊並獲批。每年的促銷活動期間,在廣告宣傳、商家促銷協議、店舖裝飾等環節,阿里集團都會將 「雙十一」字樣應用於參與促銷活動的產品中,使得消費者能夠區分服務來源,識別促銷商品。
對於 「雙十一」商標,阿里集團表示,其持續投入了大量人力、物力、智力投入,每年的推廣行銷費用巨大,這才讓購物節具有了如此大的影響力。至於商標的具體使用形態,不論文字還是數字,其呼叫和含義沒有區別,公司會在不同情境中運用不同方式進行設計,以體現美感、提升宣傳效果。
阿里集團同意國家知識產權局覆審決定中維持涉案商標註冊的部分,而針對被撤銷的部分,阿里集團提交了多份推廣協議、行銷活動相關證據,以證明其也在 「商業管理輔助;商業信息」等服務上對訴爭商標進行了商標性使用。
國家知識產權局解釋稱,在 「商業管理輔助;商業信息」等服務上的使用,指的是針對工商企業提供的商業信息服務,而阿里集團提交的證據均是向消費者進行推廣,並且沒有從中獲得對價,這與商標類目的要求不符,被訴決定撤銷此部分服務的商標註冊應予維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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