Google 知法犯法,美國政府利用騙子抓到証據,罰5億美元

Google 知法犯法,美國政府利用騙子抓到証據,罰5億美元

去年夏天,Google 必須把5億美元的非法收入付給美國政府,以避免受到犯罪的起訴。這背後的故事是,美國政府利用一個服刑中的騙子,釣出 Google 協助非法線上藥商賣藥的過程、証據,這簡直跟電影情節一樣。

故事一開始是美國政府懷疑 Google 透過其所發佈的廣告,協助非法藥商銷售藥品、類固醇和其他管制品給美國的消費者,為了抓到証據,找來一名騙子進行協助。這個騙子名叫 David Whitaker,他假扮為加拿大某個線上藥商的代表,在聯邦調查局幹員的戒護下,透過電話、eMail 跟 Google 的銷售主管談起了生意。

Google 知法犯法,美國政府利用騙子抓到証據,罰5億美元

▲ 協助美國政府揪出 Google 違法行為的 David Whitaker。

後來美國政府簡直跟中了樂透一樣,Google 的高層主管吃下了釣餌。Whitaker 付出了20萬美元一筆又一筆的錢(這些錢當然是美國政府提供的),讓 Google 持續發佈了非法的藥品廣告。

聯邦調查局記錄了通話過程和往來的電子郵件,顯示 Google 的廣告銷售高層完全知悉藥品方面的法律規定和帶來的犯罪影響,但還是收下了那些錢,而在後來的調查中,Google 方面也承認了這些事情。

Whitaker 在2006年時因觸犯美國法律而逃到墨西哥,並做起了線上藥局的生意,而且還透過刊登 Google 廣告以招攬美國的消費者。他在2008年時被逮捕,在調查、受審的過程中,透露了 Google 幫他刊登非法藥品的廣告,引起聯邦調查局的注意。

調查局在2009年初成立了專案小組,並且跟 Whitaker 合作,設下給 Google 跳的圈套。Whitaker 化名為 Jason Corriente,繞過刊登 Google 廣告的自動化線上系統而找上廣告主管。同時調查局建了 www.SportsDrugs.net 網站,裡面陳列了一些荷爾蒙和類固醇等等產品。一開始 Google 拒絕刊登廣告,但在 Whitaker 的努力下,Google 的廣告主管找到了繞過使用條款的途徑,開始了雙方的合作。

專案小組把網站上直接購買藥品的連結移除掉,取代的是要顧客填寫一份購買單,而 Google 也同意了這個做法。後來調查小組愈玩愈大,陸續把非法減肥藥、用於人工流產的 RU-486,甚至是只能用於處方的麻醉劑上架,而 Google 也繼續幫忙刊登廣告。

到了2009年夏天,調查局直搗 Google 的總部,開始了調查和起訴的作業,而 Google 也找了律師來處理相關事宜,兩年後雙方達成協議,Google 以繳出「犯罪所得5億美元」來了結此案。

Whitaker 後來接受華爾街日報的專訪,表示 Google 非常清楚他的線上商店並不是合格的藥局,但仍然提供了充足的信用額度並讓他設定廣告的目標群眾,讓他可以把藥品賣給美國的消費者。

根據美國政府的調查,這個案件還可以追查到比幾個廣告主管還高的層級。檢察官 Peter Neronha 表示,根據手上的文件內容和証人的詢問結果,有証據指出,連 Google 的創辦人兼現任執行長 Larry Page 也知道這次的活動,並且知道那是違法的。

一直以來,Google 都有嚴格的使用條款防止罪犯透過廣告來牟利,而且還會跟一再違反其條款的廣告主停止往來。Google 的法律顧問表示,他們不僅僅封鎖濫用其廣告平台的廣告或是廣告主,也跟執法單位及政府機關密切合作,來對抗不好的行為。不過以上的故事顯然展現出另一種場景,一些貪婪的人如何踐踏這些原則。

美國政府所用的招式:金錢、化名、假公司,通常用來對付犯罪集團,但這一次卻找上了知名的科技公司 Google,這對 Google 的形象當然有一定的傷害,也讓 Google 不做惡的信條,蒙上了一層陰影。

資料來源:GizmodoThe Wall Street Journal

延伸閱讀:

Google 在2011年賺379億美元,那10個產業廣告主貢獻最多

Google X:神秘的部門,充滿機器人的瘋狂構想實驗室

LIS
作者

我是李一詩,目前在T客邦負責經營開發者社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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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cccooler (發表於 2012年2月01日 17:45)
我覺得這是google某些高層主管利慾薰心下的個人行為
google家大業大有時候難以管理每個廣告內容
不過這次google當然難辭其咎
能花錢了事算是很不錯了
反正5億美元對google應該是九牛一毛
美國政府對google也算仁慈了
畢竟google對世界太重要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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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Bruce Lee (發表於 2012年2月01日 18:21)
如同電影情節一般,三年內翻拍電影『谷歌角落』
goo.gl/mCrH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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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Jacob (發表於 2012年2月01日 19:03)
這是"釣魚"
不過GOOLE不為惡始終如一就不會上鉤
這方法有好有壞,有引人犯罪的辦案方式
不可說教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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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不可說教主 (發表於 2012年2月01日 19:16)
這篇文章其實引出了美國另一層的藥品管制政策的問題,說明一下提供大家做個參考跟研究。

因為美國是一個不會跟藥商討價還價的國家,所以同樣200美元的藥品,在加拿大可能只賣60美元,因此有些住在靠近加拿大的美國人會去加拿大買藥品儲備。

Google販賣的藥品有些牴觸政策的問題就在這個地方,因為販賣便宜或是某些方便別人使用的藥品牴觸了美國的藥品管制政策,但卻可能幫助或是方便了更多人。

有人認為Google是做道德正確的事情,只是於法律不容。

我個人則完全同意這件事情Google有不對的地方,就算你做道德上正確的事情也可能會觸犯法律,有的時候法律設計的層面極廣,並不能只看一面,這部分可能要有深入研究美國法律的網友才能知道了。

這中間我也同意可能會有某些人的貪念在裡面出現,沒有人或者是公司可以做出完全正確的事情─即使他們的高層抱持這樣的信念也一樣。

不過我覺得看到回應以後,提供另外一個層面的思考模式對各位來說或許也不是一個壞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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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Akira (發表於 2012年2月01日 19:31)
毒樹果實理論呢?

果然是美帝╮(╯_╰)╭
Aero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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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Aero (發表於 2012年2月01日 21:54)
※ 引述《不可說教主》的留言:
> 這篇文章其實引出了美國另一層的藥品管制政策的問題,說明一下提供大家做個參考跟研究。
>
> 因為美國是一個不會跟藥商討價還價的國家,所以同樣200美元的藥品,在加拿大可能只賣60美元,因此有些住在靠近加拿大的美國人會去加拿大買藥品儲備。
>
> Google販賣的藥品有些牴觸政策的問題就在這個地方,因為販賣便宜或是某些方便別人使用的藥品牴觸了美國的藥品管制政策,但卻可能幫助或是方便了更多人。
>
> 有人認為Google是做道德正確的事情,只是於法律不容。


不可說教主真的蠻中肯的,去美國住過就會覺得美國的藥廠真的是有不合理的地方,不過我是覺得這篇文章講的(非法藥品)很容易讓人聯想到毒品。

美國的藥品,除了特定成藥和健康食品,其他在台灣很便宜,健保有給付的藥物在美國是非常昂貴的,這是有健保的台灣很難想像的,很多移居美國的人不願意放棄台灣國籍,為的也是台灣的健保,美國政府跟藥廠的(非法藥品),在台灣可能只是一些很平常的藥品而已,關於美國政府跟藥廠之間的掛勾,台灣有很多出版書籍了。

對google的廣告作法,我則覺得和google本身的作風也有關系,他們有自己一套很獨特的價值觀在運作,很難單純用善良邪惡去區分,但簡單說就是,他們自己覺得是對的,但實際上會有很多爭議。

而既然違法了,就要受罰
Aero
11.  Aero (發表於 2012年2月01日 21:57)
Google的作風一直是只問能力資歷,不問人品的,可想而知一定有很多心術不正的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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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JJ (發表於 2012年2月01日 22:17)
※ 引述《不可說教主》的留言:
> 這篇文章其實引出了美國另一層的藥品管制政策的問題,說明一下提供大家做個參考跟研究。
>
> 因為美國是一個不會跟藥商討價還價的國家,所以同樣200美元的藥品,在加拿大可能只賣60美元,因此有些住在靠近加拿大的美國人會去加拿大買藥品儲備。
>
> Google販賣的藥品有些牴觸政策的問題就在這個地方,因為販賣便宜或是某些方便別人使用的藥品牴觸了美國的藥品管制政策,但卻可能幫助或是方便了更多人。
>
> 有人認為Google是做道德正確的事情,只是於法律不容。
>
> 我個人則完全同意這件事情Google有不對的地方,就算你做道德上正確的事情也可能會觸犯法律,有的時候法律設計的層面極廣,並不能只看一面,這部分可能要有深入研究美國法律的網友才能知道了。
>
> 這中間我也同意可能會有某些人的貪念在裡面出現,沒有人或者是公司可以做出完全正確的事情─即使他們的高層抱持這樣的信念也一樣。
>
> 不過我覺得看到回應以後,提供另外一個層面的思考模式對各位來說或許也不是一個壞事。

受教了,個人一直以為在美國"非法藥品"指的一定就是毒品,原來還有這一層意義(⊙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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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Orochi (發表於 2012年2月02日 00:22)
美國政府完全是學L 的啊,利用詐騙犯來做誘餌,他們應該要付一筆錢給死亡筆記本作者大場鶇。而且美國政府為了要錢犧牲買到假藥的百姓根本就跟Google 做的是一樣的事情。
Aero
14.  Aero (發表於 2012年2月02日 10:47)
※ 引述《Orochi》的留言:
> 美國政府完全是學L 的啊,利用詐騙犯來做誘餌,他們應該要付一筆錢給死亡筆記本作者大場鶇。而且美國政府為了要錢犧牲買到假藥的百姓根本就跟Google 做的是一樣的事情。

推付錢給大場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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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  ken (發表於 2012年4月16日 19:44)
1.案子裡面的網站是賣運動用禁藥,從網站名稱就知道,不是只賣一般的藥物.
2.毒樹果實理論是說非法取得的證據不具證據能力,
但是釣魚的行為在美國可能是合法的(依各州與聯邦法律規定各有不同),
合法的釣魚行為拿到的犯罪證據當然就合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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