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有一間公司,懷疑某一位離職銷售業務員先前在公司拿到訂單後,將訂單交給別的公司。於是將離職員工告上法院,不過,這間公司提交給法院的證據,竟是從員工的工作手機中導出的錄音檔案,等於證明了公司在偷偷監視員工。
這間公司表示,該名銷售業務員拿到訂單後,將訂單交給別的公司的這種行為,稱為「飛單」。而這名被告的員工姓李,李某曾就職的這家網路公司員工手冊規定,員工若「飛單」,需按成交價的40%追究賠償責任。
2019年底,李某向公司提出離職,並將工作手機交還於公司。過了不久,公司以李某曾經「飛單」為由,向勞動仲裁部門提起了仲裁,要求他賠償因「飛單」造成的公司損失約人民幣14萬元(約台幣60萬元)。
為了證明李某存在「飛單」行為,公司拿出了從李某工作手機中導出的通話錄音。在這些通話錄音中,有李某和其他公司洽談銷售業務的內容,並親口承認自己要「飛單」。勞動仲裁部門根據該通話錄音,認定李某存在「飛單」行為,裁定他賠償公司人民幣14萬元、約台幣60萬元。
李某對該裁決不服,向法院提起訴訟。李某認為,公司截取的錄音內容沒有具體的事項、實際發生時間、金額、人物,只是日常生活中與朋友的正常通話聊天,並沒有給公司帶來任何商業利益損失。而同時公司遠端監控自己電話,且並未事先告知,嚴重侵犯了自己的隱私權,因此該錄音證據不能作為認定案件事實的依據。
公司則辯稱,有證據證明李某確實存在「飛單」行為,公司按照勞動合同約定的比例要求他補償經濟損失,合法有據。該手機是公司發放給員工用於工作的,公司有權取得通話信息,所以也不存在侵犯隱私權。
中國法院審理後認為公司對勞動者履行工作職責進行管理監督,無可厚非,但應當在合法合理的限度內行使權利。
本案中,公司的確有工作手機的所有權,但是公司無法提出證明,事前已告知李某,會對他使用的該工作手機的通話予以錄音,或已就恢復其通話資訊取得同意,故該證據的合法性法院不予認可。
在沒有其他證據予以印證的前提下,公司無法證明李某存在「飛單」行為並給公司造成了嚴重損失。最終,法院作出一審判決,支持了李某的訴訟請求,判決其無需向公司支付損失賠償金。公司不服上訴後,二審維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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