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虛擬貨幣市場價值不菲,挖幣礦機耗費電能頗鉅,不法份子 為減省成本,常以竊電方式運轉礦機挖幣。宜蘭警方宣佈偵破4人集團,利用洗車廠掩護竊電採礦虛擬貨幣,竊電達88萬度電,台電初估損失至少375萬。
宜蘭警方表示,去年 10 月間接獲線報,獲悉有不法集團竊電採礦虛擬貨幣,為遏阻電力濫遭竊用,經分案指派檢察官指揮警方偵辦後,陸續破獲宜蘭、臺中 二處竊電挖幣礦場,全案10日偵結起訴。
本件檢察官指揮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第四偵查大隊、宜蘭 縣政府警察局及臺中市政府警察局共同偵辦,經查4名被告以電子設備(俗稱「礦機」)獲取比特幣(BTC)、泰 達幣(USDT)、乙太幣(ETH)等虛擬貨幣牟利,又不願支付高額電費,自去年 7 月間起,以宜蘭縣頭城鎮洗車廠為掩護設立礦場,私接臺電公司輸電線電源挖礦。
本案經台電發現附近電流輸出異常報案,為警持法院核發之搜索票於 11 月間破獲該礦場,查扣礦機近 120 臺及電腦主機、螢幕、私接電纜線等物。之後又獲悉被告李姓夫妻,另在臺中市神岡區租用某鐵皮屋竊電挖礦,再於今年 1 月持搜索票進行搜索,又查扣礦機 20 餘臺及電腦主機、螢幕、虛擬貨幣錢包等物。
警方表示,本案中劉男提供其所經營位於頭城鎮的洗車場作為掩護,架設礦場,並由李男提供礦機、私接電源的裝備與材料;黃男則是出資購買60台礦機,由林姓男子負責保管挖得虛擬貨幣的錢包,兌換現金後朋分利益。其中劉男可分得28%、李男、林男、黃男等3人各可分得20%,其餘則由維修人員分得。
不過,根據報導,劉等4人竊電挖礦,最終所得僅賺到市價1.8萬元比特幣(BTC)、9千元泰達幣(USDT)、1.5萬乙太幣(ETH)合計為4.2萬元台幣。再加上其它貨幣,大約最多也僅值10萬元上下。但經過臺電公司計算,被告等人竊88萬度電,台電初估損失至少375萬。
檢察官偵查後認被告均涉犯刑法 第 321 條第 1 項第 3 款、第 323 條之加重竊取電能罪嫌,依法提起 2 公訴,除聲請法院宣告沒收上開扣押物品,併請依法宣告沒收被告 等人之犯罪所得,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則請依法追徵其價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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