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了落實 2050 年淨零碳排的目標,政府這幾年積極的推廣電動車,目標在 2030 年市售電動車輛要達到 35%,2040 年要達到 100%。
雖說規劃了這樣的目標,但事實上台灣電動車市佔率目前仍不高,就交通部資訊,2020 年電動車銷量佔比 10.4%、2021 年電動車銷量佔比 15.1%,距離政府訂出的目標還有一段路要走,為了鼓勵車主購買電動車來達到淨零成效,立法院在今日通過停車場法修改案,明定公共停車場須設置電動車專用車位以及相關設施,同時也禁止其他車輛占用電動車位。
《停車場法》三讀修正:
第 27 條:
- 新增 27 條之 1:公共停車場應設置電動汽車充電專用停車位及其充電設施,電動汽車充電專用停車位設置比例、充電設施設置標準、推動輔導、補助方式及其他應遵行事項的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第 32 條:
- 汽車駕駛人於公共停車場,應依規劃之位置停放車輛,如有任意停放致妨礙其他車輛行進或停放者,主管機關、警察機關或停車場經營業得逕行將該車輛移置至適當處所。
- 前項任意停放如為占用身心障礙者專用停車位、孕婦及育有 6 歲以下兒童者停車位及電動汽車充電專用停車位者,停車場經營業應通報主管機關或警察機關。
- 公共停車場依法令規定設置供特定對象使用之停車位,未具有相關車位停車之識別證明者不得停放。主管機關為確認違規占用車輛駕駛人或所有人身分,得向公路主管機關申請車籍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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