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2021年奧運期間,有某些藝人以及政客因使用安博盒子觀看奧運加油引發風波,當時刑事警察局與新北地檢署主動偵辦宣布破獲台灣安博機房,現在這起案件經新北地院省判出爐。指台灣安博公司負責人黃博詮被控與中國盜版業者合作侵權,時間長達4年,法官審酌黃具高學歷卻甘願淪犯罪首腦,不值同情,依犯著作權法判刑4年且賠1.3億元。
根據新北地院公告,黃博詮係盛智貿易有限公司之負責人,認識了中國一位自稱「許先生」及其所屬「安博盒子」犯罪集團成員。
該集團未經著作權人同意或授權,將著作權人自行製播或受有專屬授權之視聽著作之電視頻道訊號,經由解碼器轉換為網路封包形式而重製,藉由網路上傳至其等架設之雲端伺服器,只要購買「許先生」等人生產銷售之「安博盒子」機上盒下稱安博盒子之消費者,經內建或安裝APP後即可透過網路連接至「許先生」等人所架設雲端伺服器,透過伺服器媒介所有的收視用戶彼此對傳、公開傳輸網路影音資料,進行下載,即時觀看臺灣有線電視頻道節目,而毋庸另行付費。
以「台灣公司貨」檢舉「水貨」
黃博詮認有利可圖,與「許先生」等人取得聯繫後,共同基於意圖銷售而擅自以重製、公開傳輸侵害他人著作財產權之犯意聯絡,由黃博詮成立台灣安博公司,並以盛智公司名義申請「安博科技及圖」商標,由「許先生」等人提供欲輸入臺灣地區販售之安博盒子樣品,推由黃博詮以盛智公司、台灣安博公司名義向通傳會、經濟部標準局委託之驗證機構送請審檢驗。
審檢驗合格後,將「許先生」等人於中國生產之安博盒子後,出貨予臺灣地區經黃博詮授權之代理商如摩比亞科技有限公司〈下稱摩比亞公司〉)辦理進口,由代理商將進口之安博盒子轉售予下游經銷商或零售商如圓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圓陽公司〉)於實體通路或網路平台販售予消費者牟利,俗稱「臺灣公司貨」。
由於市場上所謂「安博盒子」產品眾多,黃博詮一方面向代理商收取授權金營利,並對未經其授權而販售安博盒子之臺灣業者,也俗稱「水貨」的廠商,進行檢舉及要求平台下架,以維其市場利益。
提供重製內容侵權犯法
安博盒子之節目訊號係非法竊錄而來,而各家電視頻道業者所經營頻道(合計60台)內播放之節目,未同意或授權「許先生」等人重製或公開傳輸。
而為了提供台灣觀眾習慣收看的頻道內容,「許先生」要求黃博詮提供「四季線上(4g TV)」、「愛爾達電視(ELTA TV)」、「LiTV」等臺灣地區OTT(Over-The-Top media)等串流平台會員帳號,以重製這些內容。
黃博詮因此請求不知情之友人洪O喬申辦「四季線上」、「愛爾達電視」之OTT會員帳號;於同年5月9日,請求不知情之友人徐O揚申辦「LiTV」之OTT會員帳號,經洪O喬、徐O揚申辦完成後將該等會員帳號及密碼提供予黃博詮,黃博詮復將該等OTT會員帳號及密碼提供予「許先生」。
隨後,「許先生」等人即以此透過中國多家科技公司租用電腦伺服器,以該等伺服器透過黃博詮提供的會員帳號,取得會員所受配之播放憑證檔,藉此播放憑證擷取由業者所提供予會員所收看上開頻道業者視聽著作之有線電視頻道訊號,經由解碼器轉換為網路封包形式而重製,並即時藉由網際網路上傳雲端伺服器,再經由網路公開傳輸予在安博盒子安裝「UBTV」、「UBLIVE」、「NTV」等專屬軟體觀看即時節目之消費者,而侵害上開頻道業者之著作財產權。
否認犯行,並拒絕配合
新北地院合議庭認為,被告知悉安博盒子上所重製、公開傳輸之著作未經著作權人授權,為貪圖一己私利,不惜參與真實姓名年籍不詳之「許先生」及其所屬犯罪集團,負責讓安博盒子於臺灣地區合法上架等法律事務,與不肖境外盜版業者、電腦程式技術業者藉由竊訊、輔助消費者安裝相應程式,共同形成一侵權上下游產業鏈,混淆、戕害一般民眾之遵法觀念,期間長達4年,侵害著作財產權之數量眾多。
被告與「許先生」及其所屬犯罪集團,獲利驚人,而被告犯後否認犯行,拒絕配合提供扣案手機之解鎖密碼,亦無和解賠償之具體表現,犯後態度難對其為有利之考量。
且甘願為「許先生」及其所屬犯罪集團擔任臺灣地區之負責人,為安博盒子犯罪集團階層首腦級成員,並於其自願參與「許先生」等人時即已預知將獨自承擔所有法律責任及賠償義務,無任何足值同情之處。
而且本案檢察官雖就安博盒子侵權影像、安裝電腦程式路徑之美國境內網站之網址IP經司法互助進行斷訊,但「許先生」等人已將網址遷往他處,犯後繼續申請新型號之NCC型式認證,被告仍與「許先生」等人實際繼續對著作權人進行侵害等一切情狀,因此依違反著作權法「共同意圖銷售而擅自以重製之方法侵害他人之著作財產權」判處黃博詮4年有期徒刑;台灣安博公司科罰金100萬元。
另附帶民事賠償部分,黃博詮與台灣安博公司應連帶給付共18家電視公司、53台頻道,每頻道250萬元,合計1億3250萬元。全案可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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