Google Play 付費軟體的爭議臺北高等行政法院初審 Google 勝訴,同時行政裁罰也遭撤銷。
台北市政府法務局 27 日發布的新聞稿顯示,之前 Google Play 的爭議臺北高等行政法院初審 Google 勝訴,同時之前臺北市政府依法裁罰,也遭臺北高等行政法院判決撤銷。
台北市政府法務局新聞稿全文:
從台北市政府法務局的新聞稿來看,北市府仍然堅持 7 天猶豫期的立場,並會在收到判決書後再次上訴,因此 Google Play 付費機制要回到台灣,可能還有得等,目前還無法取得 Google 對於此判決的官方回應,我們將會為各位繼續追蹤。
文章轉載自 VR-Zone 中文版
延伸閱讀:
經濟部:Android Market 應有7天鑑賞期,支持台北市政府
> ※ 引述《Nata Ray》的留言:
> > iOS的原本30天...
> > Google原本的15分鐘完全退款,一鍵按下即可,什麼申請書都不用,或許可以要求長一點沒錯。
> >
> > 問題是數位財產本來就不是可以用實體消費購買準則來衡量的,以偏概全的說通通要符合七天鑑賞期這種法則根本是錯誤的
>
> 請問這位兄台,"為什麼"蘋果商店可以?
> 我只是好奇為什麼...,不是對這位兄台和其他的意見不認同,不知道能不能麻煩說明一下"為什麼"?
你可以在App購買後輕易找到"退貨"選項嗎?
不能 我親自嘗試過 我還真不知道要怎麼退貨
七天內可以退貨 恩很好 所以呢? Apple可以
只肯給15分鐘內退貨 恩好爛 所以呢? Google不行
很好以及很爛 是消費者的感覺
可以與不可以 是廠商的決定
Apple呢? App Store的營利比較重要
妥協好了 反正是開發者損失 Apple根本沒差
Google呢? Play Store還要開發者繼續支持 才能持續經營
不能妥協 台灣市場又不大 賺不到台灣人的錢也沒差
所以 你覺得到底是雞生蛋 還是蛋生雞?
至少Google認為 沒有開發者 消費者連個屁App都沒有
但Apple認為 沒有消費者 他連個屁錢都賺不到
以上
告訴你們這輩子我說過最中肯的話
[臺北市政府把全世界的人當畜牲看]
> 我很好奇:為什麼蘋果商店可以給數天的猶豫期?
就是要給你數天的時間查字典寫英文信啊
記得文法要通順喔
不要用中式英語,不然老外看不懂的話
數天過後就不給你退費囉
加油~
台灣的消保法屬於七天內無條件可以退貨。
有條件與無條件,差異何只千里遠。
要相提並論也要有個一樣的立足點。
> ※ 引述《Nata Ray》的留言:
> > iOS的原本30天...
> > Google原本的15分鐘完全退款,一鍵按下即可,什麼申請書都不用,或許可以要求長一點沒錯。
> >
> > 問題是數位財產本來就不是可以用實體消費購買準則來衡量的,以偏概全的說通通要符合七天鑑賞期這種法則根本是錯誤的
>
> 請問這位兄台,"為什麼"蘋果商店可以?
> 我只是好奇為什麼...,不是對這位兄台和其他的意見不認同,不知道能不能麻煩說明一下"為什麼"?
Google Play的退費機制是15分鐘內無條件退費
而且退費程序只需要"一鍵"就可以完成
App Store退費要寫先英文信
他們視情況決定是否退費給你
也有可能不退費給你
不是七天內"包退"
反正在這邊說完各位又散了<( ̄︶ ̄)>
> 其實15分鐘真的太短,有些遊戲15分鐘根本還沒載完啊
google早就有更新過這條規則了ㄛ!
這15分鐘是從你下載完畢app安裝完成後開始計算.
而不是從下載就開始計算時間的,請先搞清楚.
假如不知道,隨便google也都有ㄛ
而且不用費心寫信去說明理由等審核就可退費,
這樣方便還要說他的退費機制不好嗎?
只能說北七腐被打臉還不肯承認錯誤,硬要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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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os的從原本30天改成7天!
就好比,人家借你錢並給你一個月時間還!
但你自己不懂愛裝懂硬改成7天就還,
是誰比較有利?
這種自己縮減自己權益的北七腐,還真是世間少有的賤&爛
╯-__-)╯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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或許應該立法所有的公誤猿及政客不得使用smart phone才對!
因為腦殘的牠們不會用,給牠們用是糟蹋
然而真的有些applications寫得太爛,但是玩個兩天才發現還要下載下一代;十五分鐘根本不會發現這些問題,但是七天又會讓一些有心人士去破解,不過小弟我倒是覺得可以各讓一步,來個一天或30個小時,這樣政府也做到事情,google也有錢賺,人民也有保障。(≧▽≦)
> ※ 引述《regmax》的留言:
> > 我比較好奇的是歐盟如果有14天猶豫期
> > Google有同意歐盟的遊戲規則嗎?
> > 如果有的話 那Google是看市場大小而有差別待遇嗎?
>
> 歐盟的14天 是你購買後14天內 如果沒有下載 就可以退款
> 如果下載了 你休想什麼14天 這才是歐盟14天條款的真義
> 北市府英文爛就算了 不請英文翻譯 誤解歐盟14天條款
> 我們就來看看台北市這個代表台灣的都市是怎麼丟台灣人的臉...
原來如此 謝啦
害我從PC時代養成的「感謝大大分享」壞習慣不得不全力改掉,已求跟眾大德拉近一點道德距離…
不…應該說果粉們都很大方,不會去想什麼申訴之類的(例如之前的蘋果地圖爛,就解釋為要時間成長、外殼入手就有傷痕,則解釋為反正用一用總是會刮到的),反正對他們而言,蘋果永遠沒有錯,最多只是有些不完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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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法的初衷是"給人猶豫的",而非"試用"
七天是指當年的郵購情況,不但從訂購到入手的時間較長,且退貨還要重新包裝寄回去
但數位商品在這方面就有很大的不同了
所以猶豫時間可以變、可以隨時代、商品性質而增減,但"無條件"卻是此法條的基本原則…
Google達到了"無條件",最多只是嫌15分鐘太短,或許可以商議加長一點
Apple哪怕有30天,那個還是"有條件",退不退貨的決定權還是在"人工審核會不會通過"這點之上,就根本來說已經不符合此法所要達成的意義了…
不過台北市政府要視而不見,那真的沒辦法……╮(╯_╰)╭
> ※ 引述《Nata Ray》的留言:
> > iOS的原本30天...
> > Google原本的15分鐘完全退款,一鍵按下即可,什麼申請書都不用,或許可以要求長一點沒錯。
> >
> > 問題是數位財產本來就不是可以用實體消費購買準則來衡量的,以偏概全的說通通要符合七天鑑賞期這種法則根本是錯誤的
>
> 請問這位兄台,"為什麼"蘋果商店可以?
> 我只是好奇為什麼...,不是對這位兄台和其他的意見不認同,不知道能不能麻煩說明一下"為什麼"?
為什麼?這個問題我也想問!我也不明白!
為什麼我老爸不是李嘉誠?
為什麼我長得這麼帥,但要掉頭髮?你們倆長這麼醜,就不掉頭髮?
為什麼人家小時候有書讀,而我小時候就要被我老爸逼我練什麼爛鬼武功!
練到現在洗馬桶!洗碗?!
以上架構,適用所有數位付費資料,含軟體、電子書(要有目錄、前二章被試閱)等。
若不能,那麼這個案例「台北市政府」的舉動不就影響了整個「中華民國」的人民?
小弟認為這是很奇怪的。
政府對於數位商品,尤其是在網路上無法區分「縣市」的商品,應該要由中央政府統一管轄才是。
畢竟這不是實體化商品,台北市政府不准許,還可鋪貨到其他縣市。
著麼不去告軟體業者跟影音業者
來個7天免費看個
爽爽爽爽爽爽
個人認為政府如果要求到七天,對消費者來說,不也挺好的!
針對有些人認為"不合理",我也感到疑惑。
難道大家去買東西的時候,都不曾殺價?直接照訂價給?
好還要更好,對消費者來說,為什麼會站在商人的立場?
別國沒有,我們就不能要求嗎?
或許就是因為方便或迫切需要,所以我們就都無條件接受了。
生活中,小七的例子可見一斑,東西總是莫名的漲價,帶動物價上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