私人建物被指定為文化資產前,常遭火焚或破壞,是台灣特有的「古蹟自焚」現象。為提高民眾參與保存意願,文資局規畫修正文資法第九十九條,擴大減免房屋稅與地價稅的範圍,本周起舉辦兩場公聽會。
現行文資法規定,僅私有古蹟、考古遺址及其所定著之土地,免徵房屋稅及地價稅。而私有歷史建築、紀念建築、聚落建築群、史蹟、文化景觀及其所定著之土地,得在百分之五十範圍內減徵房屋稅及地價稅。
文化部去年發布解釋令,鬆綁公營文化資產可申請減免稅捐,但政府機關所有之文化資產依然未列入減免範圍。公有文化資產委託民間經營時,民間團體仍須負擔地價稅和房屋稅。
文資局局長施國隆指出,此次修法方向將讓公有古蹟、考古遺址、歷史建築、紀念建築、聚落建築群、史蹟、文化景觀,皆可免徵或減徵房屋稅及地價稅。此外,對於公私有歷史建築、紀念建築,擴大房屋稅及地價稅的減徵比率,亦即可超過百分之五十。
現行文資法規定私有建築若被指定文化資產,僅達到「古蹟」級別方能免徵地價稅、房屋稅。宜蘭縣前代理縣長陳金德去年便公開指出,私人財產若被指定為歷史建築、紀念建築與文化景觀等,等於被政府「徵收」,政府應免徵地價稅、房屋稅才合理。
文資局指出,歷史建築、紀念建築的保存、維護措施準用古蹟標準,獎勵措施卻有別於古蹟甚多。外界也多認為文資法獎勵私人保存文資的措施不足,因此研擬修正,並依「納稅者權利保護法」規定舉行公聽會。
民間團體經營政府移轉的文化資產時,須負擔不低的地價稅和房屋稅;在沉重財政壓力下,文資活化往往局限於餐廳等商業空間。古蹟學者李乾朗認為,對於文化資產,政府應「開大門走大路」,創造更好的活化獎勵條件;國稅局也不要認為減稅是「讓利」,透過減稅讓文化資產永續經營,反而創造更多、更長遠的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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