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淘寶台灣」於108年7月4日在台灣成立,背後的公司為英商克雷達投資有限公司,宣稱並非為陸資公司,不過經濟部今天表示,判定淘寶台灣有陸資並且阿里巴巴集團對英商克雷達具有控制能力,因此開罰並且限定6個月內撤回投資或改正。
經濟部表示,英商克雷達投資有限公司(以下簡稱英商克雷達)於108年7月4日以新臺幣10萬元在臺設立分公司,嗣後於108年10月間增加營運資金至新臺幣2,010萬元,並以「淘寶台灣」名義經營電商平臺。
經過經濟部調查後認定,阿里巴巴集團對英商克雷達具有控制能力,已屬「大陸地區人民來臺投資許可辦法」所稱之投資人,該公司未依陸資來臺投資相關規定申請許可,已違反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以下簡稱兩岸條例)第73條第1項規定,本部依同條例第93條之1第1項處新臺幣41萬元罰鍰,並限期於6個月內撤回投資或改正。
本案阿里巴巴集團透過新加坡子公司持有英商克雷達28.77%股權,雖未逾陸資許可辦法之30%持股認定標準,但經調查發現,依法令或契約約定,阿里巴巴集團可操控英商克雷達之營運方針,認定對其具有控制能力,相關說明如下:
一、英商克雷達計有三名股東,分為A股及B股二類,阿里巴巴集團為B股唯一股東;董事會三席成員中,阿里巴巴集團亦擔任B股唯一一席董事。依據英商克雷達章程,股東會法定出席人數為至少兩名,其中應至少有一名持有A股之股東、一名持有B股之股東出席;董事會法定出席人數為兩名,其中應至少有一名A股代表董事、一名B股代表董事出席。也就是說,如果阿里巴巴集團不出席會議,則股東會、董事會將無法召開,實質上對於英商克雷達股東會或董事會之議案已具備否決之權利。
二、阿里巴巴集團授權「淘寶」商標、域名及平臺IT系統維護及技術支援服務予英商克雷達在台分公司,以供其經營「淘寶台灣」電商平臺,英商克雷達在台分公司並應每季支付權利金、技術服務費用予阿里巴巴集團;又「淘寶台灣」網路相關伺服器或交據器等設備,機櫃申租者為「淘寶香港股份有限公司」;顯見其營運高度仰賴阿里巴巴集團之「淘寶」商標、域名及平臺IT系統,欠缺獨立之經營權力與能力。
三、依「淘寶台灣」登入之頁面顯示,會員之註冊需同意「淘寶台灣用戶服務協議及隱私政策」,而該「淘寶台灣用戶服務協議及隱私政策」卻是連結至阿里巴巴集團之「淘寶全球平台服務協議及隱私權政策」,臺灣會員如同意上開隱私政策,可授權阿里巴巴集團使用用戶之個人資料、攝影機等權限,且會員交易資料回傳至位於中國的阿里巴巴集團伺服器中,可能有資安風險。
根據本部調查認定,若阿里巴巴集團未授權或中止授權「淘寶」商標、域名及平臺IT系統予英商克雷達在台分公司,則英商克雷達在台分公司將無法經營「淘寶台灣」電子商務平臺,且阿里巴巴集團實質上對於英商克雷達股東會或董事會議案具備否決權,足見阿里巴巴集團可藉此操控英商克雷達之營運方針,符合「大陸地區人民來臺投資許可辦法」所稱之「具有控制能力」,應依兩岸條例第73條第1項規定事前向本部申請許可,但該公司未依前述規定申請許可,本部爰依同條例第93條之1第1項處新臺幣41萬元罰鍰,並限期於6個月內撤回投資或改正。
有關後續店家及消費者權益部分,英商克雷達應於該期間內依消費者保護法等相關法規妥善處理可能衍生之交易爭議,以確保國內使用者權利。
針對經濟部的判決,淘寶台灣剛剛也發出回應:
「針對今日媒體報導經濟部的最新決議,克雷達台灣分公司(淘寶台灣)目前尚未收到政府的正式函文通知,僅從媒體報導得知最新裁決,對此一發展深感遺憾,然克雷達台灣分公司尊重主管機關的決議,亦會積極配合政府的要求儘速改正,後續將持續與主管機關保持密切聯繫,並以保障商家與消費者的權益為第一優先考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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