邁向2050年淨零排放,政院通過「氣候變遷因應法」草案

邁向2050年淨零排放,政院通過「氣候變遷因應法」草案

為達成「2050年淨零排放」的目標,行政院會今(21)日通過行政院環境保護署擬具的「溫室氣體減量及管理法」修正草案,並將法案名稱修正為「氣候變遷因應法」,將函請立法院審議。行政院長蘇貞昌表示,本次修法不僅是完備氣候法制的第一步,也兼具指標性與實質性的意義,除將國家長期減碳目標修改為「2050年淨零排放」,也增訂氣候變遷調適專章、氣候治理的基本方針及重大政策等,並規定由行政院國家永續發展委員會協調、分工與整合,地方政府也要設立「氣候變遷因應推動會」,同時也納入實施碳定價,並加強氣候變遷人才培育與技術發展。

邁向2050年淨零排放,政院通過「氣候變遷因應法」草案

蘇院長表示,上(3)月底,國家發展委員會已公布我國「2050淨零排放路徑」,今天政府提出將「溫室氣體減量及管理法」修改為「氣候變遷因應法」,不僅是完備氣候法制的第一步,也兼具指標性與實質性的意義。

邁向2050年淨零排放,政院通過「氣候變遷因應法」草案

本次修法不僅將國家長期減碳目標修改為「2050年淨零排放」,也增訂氣候變遷調適專章、氣候治理的基本方針及重大政策,規定由行政院國家永續發展委員會協調、分工與整合,地方政府也要設立「氣候變遷因應推動會」;此外,因應國際經貿情勢,本次修法也納入實施碳定價,同時加強氣候變遷人才培育與技術發展。 

該草案修正要點如下:
 

一、法案名稱修正為「氣候變遷因應法」。

二、修正規定淨零排放為國家溫室氣體長期減量目標;增訂本法所定事項,涉及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職掌者,由其辦理。(修正條文第2條及第4條)

三、為呼應巴黎協定,增訂政府須兼顧跨世代衡平及脆弱群體扶助;因應氣候變遷相關計畫或方案之基本原則,增訂納入中央地方協力及公私合作、科學技術研究發展、公正轉型、綠色金融、能力建構等。(修正條文第5條及第6條)

四、行政院國家永續發展委員會負責協調、分工及整合國家因應氣候變遷基本方針及重大政策之跨部會相關事務。(修正條文第8條)

五、強化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為因應氣候變遷事務之協調整合,規定其增設氣候變遷因應推動會,並明定其應訂修溫室氣體減量執行方案及公開成果報告。(修正條文第14條及第15條)

六、增訂氣候變遷調適能力建構推動事項,接軌氣候變遷科學及風險評估,中央主管機關整合易受氣候變遷衝擊領域之調適行動方案擬訂國家氣候變遷調適行動計畫,並明定前開行動方案成果報告之公開。(修正條文第17條至第19條)

七、增訂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產品、指定之車輛應符合效能標準、新建築之構造及設備應符合減緩溫室氣體排放之規定,強化對各該排放行為之管理。(修正條文第23條)

八、增訂徵收碳費作為經濟誘因工具,中央主管機關對國內排放源徵收碳費,及碳費優惠費率、減量額度扣除徵收碳費之排放量之規定;因應國際趨勢對進口產品實施碳邊境調整機制;代金、碳費納入溫室氣體管理基金,得支用於補助、獎勵執行溫室氣體減量工作事項、投資、研究及開發溫室氣體減量技術等用途。(修正條文第28條至第33條)

九、修正實施總量管制時機、調整排放額度之核配規定,並增訂排放額度用於碳市場穩定機制等,以與國際作法一致。(修正條文第34條及第35條)

十、增訂中央主管機關得公告一定種類、規模之產品,其製造、輸入或販賣業者,應申請核定碳足跡及依核定內容標示之相關規定,以延伸生產者責任。(修正條文第37條)

十一、增訂配合國際公約發展趨勢,中央主管機關得公告禁止或限制高溫暖化潛勢溫室氣體及利用該溫室氣體相關產品之製造、輸入、輸出、販賣、使用或排放。(修正條文第38條)

十二、增訂事業捕捉二氧化碳後之利用、封存相關規定;配合新增相關管制措施,修正行政檢查之範疇;確保檢驗測定品質,增訂檢驗測定機構及檢驗測定方法相關規定。(修正條文第39條至第41條)

janus
作者

PC home雜誌、T客邦產業編輯,曾為多家科技雜誌撰寫專題文章,主要負責作業系統、軟體、電商、資安、A以及大數據、IT領域的取材以及報導,以及軟體相關教學報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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