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民法官制度已於今年1月1日正式施行。新北地院17日上午進行國民法官選任程序,已由院、檢、辯三方於到場之57名候選國民法官中,共同選出6位國民法官、4位備位國民法官。
依照新北地院公告,本院刑十五庭(國民法官專庭)審理112年度國審重訴字第2號被告季○○殺人案件,依國民法官法第3章第3節之規定,於17日上午進行國民法官(備位國民法官)選任程序,已由院檢辯三方於到場之57名候選國民法官中,共同選出6位國民法官、4位備位國民法官,並於下午2:00進行國民法官(備位國民法官)宣誓程序,預定於民國112年7月18日上午9時許起,由上開經選任之國民法官(備位國民法官)與3位職業法官共組合議庭審理本案。
未來你我都有可能會成為國民法官,在此,針對國民法官制度簡單進行介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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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民法官制度2023年1月1日正式上路,可說是近年法律體系很大的變動之一,可國民法官究竟是什麼呢?誰都可以當國民法官嗎?民眾真的可以影響審判結果嗎?
什麼是國民法官制度?
國民法官制度是由一群來自各行各業的民眾,與法官一起坐在法檯上,共同審判的制度。
由6位國民法官和3位法官共同審理,判定有罪需要6票以上同意,國民法官與法官雙方都要有同意票。
量刑(死刑以外)需要5票以上同意,死刑需要6票以上同意,國民法官與法官雙方都要有同意票。
為什麼需要國民法官?
國民法官雖然沒有法律背景,但可以把不同的生活經驗、價值思考、法律感情,帶進法庭。藉著國民法官的參與,可以讓司法審判更透明,讓司法專業與外界對話,彼此交流與反思,藉此促進國民與法院間的相互理解。
誰可以當國民法官?
符合「三種」基本資格就有機會擔任國民法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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具有中華民國國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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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滿23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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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地方法院管轄區域連續居住滿四個月以上
但有「六種」情況,不能擔任國民法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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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身因素:涉及刑事案件未滿一定期間,或是受到褫奪公權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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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心因素:因為心智狀態不能或較難與他人溝通,而受到法院監護或輔助宣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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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門檻:未接受完整國民教育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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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有關:與該案或該案被告、被害人有一定關係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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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能公平:有事證難以公平審判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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職業因素:具有法政軍警等特殊職業背景者
國民法官怎麼選?
篩選共有四關,年齡、職業、身分、在戶籍地的居住時間,都會成為評選國民法官適不適任的標準,除了隨機抽選以外,還要確定有擔任國民法官的資格,以及沒有不能擔任國民法官的情形。
- 第一關-初選名冊:法院在前一年的9月1日前,估算需要的國民法官人數,由地方政府從符合資格的民眾中,隨機抽取一定人數,製作初選名冊給法院。
- 第二關-複選名冊:法院成立審核小組,排除「不符法定資格」,製成「備選國民法官複選名冊」,並通知名冊內的民眾。
- 第三關-候選國民法官:法院受理案件後,會從複選名冊中選取一定數量的「候選國民法官」,並通知參與選任程序。(表明不具資格或有正當理由拒絕參與者,可不到庭)
- 第四關-國民法官產生:負責該案件的檢察官、被告辯護人會對候選國民法官進行詢問,一方可以聲請排除4名不適任的候選人,如候選人有正當理由拒絕,可在此時向法院提出,剩下的民眾將選出6位國民法官與一定數量的備位國民法官。
被選上國民法官可以拒絕嗎?
擔任國民法官屬於國民義務,如符合資格且沒有其他事由,是無法拒絕的。若無正當理由,卻在國民法官選任日未到庭,依國民法官法第99條可處新台幣3萬元以下罰鍰。但若符合以下情形,依國民法官法第16條,可向法院說明理由後,表明拒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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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滿70歲以上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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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立或已立案私立學校之教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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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立或已立案私立學校之在校學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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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重大疾病、傷害、生理或心理因素,以致執行國民法官、備位國民法官職務顯有困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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執行國民法官、備位國民法官職務有嚴重影響其身心健康之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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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看護、養育親屬,以致執行國民法官、備位國民法官職務顯有困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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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重大災害生活所仰賴之基礎受顯著破壞,有處理為生活重建事務之必要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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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生活上、工作上、家庭上之重大需要,以致執行國民法官、備位國民法官職務顯有困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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曾任國民法官或備位國民法官未滿五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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除前款情形外,曾為候選國民法官經通知到庭未滿一年
當國民法官會被報復?會被賄絡?有薪水嗎?
國民法官將參與實際審判法庭,大家不免會擔心自身安全,是否會發生遭到被告者報復的問題,為此國民法官制度設置了一些保障與權利
- 保密:任何人不得揭露國民法官、備位國民法官、候選國民法官的個人資料,開庭時都是以數字為代號,評議過程不會公開,以保障意見陳述自由。
- 安全:對國民法官犯罪,加重其刑二分之一。
- 公假:雇主應給予公假,不得做出任何職務上的不利處分。
- 補貼:按照到庭日數,給予日費、旅費等相關費用。
- 獨立:國民法官依據法律獨立行使職權,不受任何干涉,除法律另有規定外,職權與法官相同。
- 公正:向國民法官行賄,處1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100萬元以下罰金。
擔任國民法官要做什麼事?
- 審理:與法官一起坐在法檯上,全程參與審判程序。
- 詢問:可以補充訊問或詢問被告、被害人、證人、鑑定人。
- 定罪:與法官共同決定有沒有罪、應判何罪。
- 量刑:與法官共同決定有罪時的刑度輕重。
國民法官會參與什麼案件?
- 最輕本刑10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如強盜強制性交)
- 故意犯罪因而發生死亡結果之罪(如酒駕致死)
- 不包含少年刑事案件與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
國民法官參照:日本裁判員制度
台灣國民法官制度便是移植至日本裁判員制度,日本已實行10年之參審制,2004年由小泉純一郎推動,真正實施前,日本花了五年教育民眾、準備相關規定等等,實行過程中仍然出現許多爭議事件。
就統計來說,「民情」確實影響許多案件審判,在量刑方面少數特定案件中,法官和裁判員的判決明顯不同,例如裁判員在性犯罪案件量刑偏重,且較願意相信犯罪人的悔改,保護觀察處分增加,除此之外,日益增加的案件數和審理天數,讓日本裁判員的辭退率過半。
許多學者為此提出疑問,台灣真的準備好了嗎?國民法官究竟會為台灣帶來怎麼樣的新司法環境還有待明年實施後觀察,會是更通情達理的司法審判呢?還是導向全民公審風氣的隱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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