專利流氓已成科技新黑幫,合法向新創公司勒索、收保護費

專利流氓已成科技新黑幫,合法向新創公司勒索、收保護費

在現行美國專利法框架之下,巨型專利起訴以及專利流氓行為已經攪得科技行業昏天黑地。最近一次事件就是蘋果、索尼、微軟、愛立信和黑莓組成的專利實體 Rockstar(可謂一個超級專利黑幫),因為專利侵權告上思科,思科最後簽了和解協議,據悉,後者將向 Rockstar 支付高達 1.88 億美元的賠償金。

像上述學會了「結黨營私」這種小聰明的公司,不止蘋果、微軟,還包括一些希望在現行體制下找到空隙可鑽從而營利的「玩家」,比如納斯達克上市公司RPX 集團(NASDAQ: RPXC)。

專利流氓已成科技新黑幫,合法向新創公司勒索、收保護費

從行為上來看,RPX 和專利流氓(學名為 Non-Practicing Entities, NPE)並沒有太大的區別,都是大量收購和持有專利,同時不從事持有專利所覆蓋產品的研發生產工作,而是專門利用專利來營利。

但是RPX則是另一種形式,他們經營的業務是提供「專利保險服務」。既然現在的新創公司那麼容易被專利流氓勒索,因此你只要付一筆保險費給他們,他們就會幫你搞定這些專利流氓。仔細想想,這跟黑幫向店家收取保護費其實是一樣的道理。

這項業務主要是針對小型公司(年收入低於 2000 萬美元)出售自己的保險套餐。這些公司每年「只要」支付 7500 美元到 1 萬美元不等的保險費,即可享受從 100 萬美元到 1000 萬美元不等的保額內的專利訴訟損失給付。當購買了保險的公司,遭到其他非執業實體的起訴,RPX 將會介入法律流程,説明這些公司承擔保額限制內的賠償金支付工作。據科技媒體 Ars Technica 報導,對於風險較高的公司,RPX 也會相應調整保費,最高能達到 60 萬美元。

像 RPX 這樣的公司,誕生於一個問題嚴重的專利法制條件所管理的市場中。根據資料顯示,僅今年第二季度,專利流氓發起的訴訟就達到了 855 樁。而 RPX 發現,得到頂級 VC 投資支持的優秀創業公司中,10 家裡有 1 家在得到投資之後的5年,就會被專利流氓盯上。

專利流氓已成科技新黑幫,合法向新創公司勒索、收保護費

根據波士頓大學的專利流氓行為(Patent Trolling)研究專家 James Bessen 提供的資料,從上世紀 80 年代至今,美國每年的智慧財產權侵權案件數量已經增長了六倍之多。

專利法制本應該保護智慧財產權合法受益人的權益免受侵害,但以美國科技界為代表的新興產業,卻因這個具有明顯漏洞和不合理因素的專利法制度而損失慘重,因為專利法成為專利流氓野蠻生長的保護傘。

著名律師事務所高贏(Goodwin Procter)日前發佈了一份對於專利流氓(Patent Troll)行為的調查報告。該報告顯示,1995 到 1999 年,非執業實體在法庭上獲得的賠償金收入平均達到了 560 萬美元,同期正經公司起訴侵權公司獲得的賠償金收入的平均數達到了 550 萬美元,也就是說,專利流氓與真的要打官司的受害者,取得的賠償是差不多的。

而狀況演變到後來只有變得更糟,在2001到2005年,非執業實體在法庭上獲得賠償金水準猛增到了 1130 萬美元,而正經公司仍然是 570 萬美元。隨著時間演進,正經公司的獲賠償能力越來越低,而非執業實體卻顯得更受法律青睞。

專利流氓已成科技新黑幫,合法向新創公司勒索、收保護費

因為科技泡沫等原因,美國不斷有科技公司破產,它們成為了專利流氓公司收穫的保障。美國一家名為高智發明(Intellectual Ventures)的公司,迄今為止已經持有超過 1.5 萬件專利——這已經不是專利流氓,簡直就是專利恐怖分子。

在這個畸形的市場上,有專利流氓來鑽漏洞惡意攪亂秩序,有 RPX 來「循規蹈矩」獲利——最終受到嚴重損失的,恐怕只有那些兢兢業業的創新型公司。

 

 

專利流氓已成科技新黑幫,合法向新創公司勒索、收保護費

PingWest中文網
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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貓貓總指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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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貓貓總指揮 (發表於 2014年11月22日 13:39)
用合法的管道收購專利
用合法的管道告侵權者
還要被當流氓(甚至恐怖份子)
╮(╯_╰)╭

就算這些專利沒被收購,
且還在原來的公司手上,
作者所謂的"創新型公司"用了還不是侵權?
換了公司專利就不是專利嗎?

侵權反而講話可以比較大聲嗎?
ulyssesri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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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ulyssesric (發表於 2014年11月22日 14:30)
※ 引述《Xerath》的留言:
> 用合法的管道收購專利
> 用合法的管道告侵權者
> 還要被當流氓(甚至恐怖份子)
> ╮(╯_╰)╭

專利的用途是用來鼓勵人們分享知識,並且在法律的基礎上保障智慧財產的權力。但是專利蟑螂做的事情剛好相反,他們本身並沒有實際利用這項知識來生產產品或提供服務(如果有的話,在定義上就不算是專利蟑螂),完全就是利用專利以及司法系統當成恐嚇取財的武器,這和專利的原始精神完全背道而馳。

用一般人比較容易聽懂的比喻:假設你手上有借據然後你要討債,
正規的方法就是道德勸說或請法院強制執行,下三濫的手法就是找一大多人「路過」潑糞灑冥紙。

專利也是一樣,正規的方法就是去找使用方談授權,而專利蟑螂直接跳過商業協議階段跑去提告損害賠償官司。而那些公司實際上根本沒有任何商品,所謂損害賠償云云全部都是腦補數字。這就是專利蟑螂讓正規商業公司痛恨的原因所在。

還有,很多人都搞不懂專利「侵權」和「剽竊」的差別。任何一項知識一旦被專利之後就是公開資訊,任何人在任何時間都可以上政府官方網站查詢專利的所有內容,因為專利原本的用意就是把知識開放讓大家使用。所以專利的世界裡面不存在「商業機密」或是「剽竊」這種事。

而專利的規則是先搶先贏;一個專利審核經過「公開」程序,該專利內所有描述的資訊都成為公開知識,其他公司就算同樣閉門十年刻苦研發出相同的技術,因為該知識已成為習知(經由學『習』可『知』),而喪失申請為專利的資格。從專利制度的角度來看,這個道理也很簡單:『誰叫你不先去搜尋』(如果鄉民認為這很簡單,不妨試著找 WiFi 相關專利有多少。)

現在美國專利已經超過八百萬篇,其中大多數都是正常專利或是標準專利,但就是有部分根本沒人想過這還能有專利的「地雷型」專利。專利蟑螂最喜歡的就是這種專利,一堆人在上面走來走去,誰踩到,誰倒楣。

舉個最好的例子,各位是否知道像這個 T 客邦留言系統,上面的「使用表情」(emoji)也有專利?

╯-__-)╯ ╩╩ <-- 我這一行留言已經違反專利了。

萬幸,那個專利已經過期了。
ftp
3.  ftp (發表於 2014年11月22日 22:42)
深有同感
自己有想要創業
就發現這種問題很嚴重

老實講專利
應該就是鼓勵創新
鼓勵新技術被公開分享 被多人使用
基於鼓勵而給予發明者獲利的保護期

但是
這幾年專利已經被當作地雷或陷阱使用
對於想踏出第一步的創業者或新創公司而言
面對這滿坑滿谷的洞或地雷
你根本踏不出你的第一步
你怕都怕死了

有可能被專利蟑螂勒索或瞞天開價
那你新創公司還沒獲利豈不就一堆舉債
你的錢都被有專利的公司先賺走
你還能獲利嗎?
所以你當然要花很多時間和精力去閃避別人的專利
但是新創公司應該專注於產品儘快上市獲利
新創公司哪有那麼多時間和資金這樣搞?
創新的時間會被拉長,然後資金一直燒完再舉債...
那誰還想要創業?


所以說專利法很有問題
主要是使用的方法(當地雷)和使用的人(蟑螂)很有問題
政府對專利法如果還沒有適當的配套改善
中小企業與開發新產品的新創公司遲早會消失
連帶影響中產階級消失

那政府還鼓勵什麼創新?

以下是在下的想法

政府如果想要鼓勵創新
應該要限制專利蟑螂只能從新創公司的獲利索取一定上限的授權金
(連鎖企業就是沒這條法律限制,才很多加盟者被總公司吸血倒閉)

例如.
新創公司為a
5個專利擁有公司為 A B C D E簡稱A-E

如果a會用到A-E的專利
A-E只能等到
在a開始損益兩平後
A-E才能從a的獲利索取 最多10%
(政府要強制規定,或政府要成立專責機構判斷能抽幾%)


也就是說
a 去年還沒獲利
A-E 五者不能抽錢

a 如果今年開始獲利100萬
A-E 五者只能總共抽上限10萬
然後依照其專利的價值大小的比例來分配誰抽多少
這樣新創公司才有機會獲利

才能保障和鼓勵新創公司
另一方面也能鼓勵大家多用既有的專利去創新
因為開發新產品很多時候
都是把時間花在怎麼閃避別人的專利上

a如果能用既有的專利(便宜付得起)
既省事又方便
新產品很快就能夠上市

專利的擁有者也能獲利
這樣才能鼓勵創新與多用專利

政府硬起來保護a
一方面避免a被獅子大開口

另一方面因為總共的專利授權金有上限
大家就會願意多用專利而不是花很多時間去閃避
A-E 雖然 每次授權金抽得少
但很多新創公司願意採用後 其獲利應該也頗為可觀
否則,A-E的專利也有可能被a閃避掉
那A-E有專利也抽不到佣金
辛苦申請的專利沒人用
豈不等於沒有價值

再者,
很多時候
把不同的專利放在一起就能夠創新
也能加快創新的速度和量
並且會有很多人會願意應用既有的專利投入新創公司

因為新創者被政府保護不會被獅子大開口
創新者就能站在專利巨人的肩膀上做得更好(而不會因為繳保護費給巨人而破產)
甚至只要從既有的專利再加一點點的創意就能創業
新創公司就會如雨後春筍

這樣中產階級才能再次興起
專利將會被大量的使用
在下覺得會是雙贏的局面

政府在專利法下手會比提供那少少的創業基金有用多了
市場上才不是找不到資金(臺灣錢淹腳目)
而是創新被專利法搞得太累了!

如果政府不在專利法上改革

你的子孫以後只能想辦法進大企業
或者創業選擇也會只剩下買賣業 小吃業 或服務業等
(說不定以後服務業或小吃業的專利地雷也會很多...)
如果創業者只能選擇賣雞排或珍奶
豈不可悲?

ftp
4.  ftp (發表於 2014年11月22日 23:10)
又有感而發

專利這種制度 其實對後來的子孫或新創企業本來就不公平

你不過早生幾年或公司早成立
你就有早幾年的時間去發現然後申請專利
你晚生幾年
你一樣聰明絕頂甚至猶有過之
但是專利早就被申請走了

如果你早生個幾百年 你也有機會成為萬有引力的發現者而取代牛頓
你也有可能擊敗愛迪生 成為發明大王

但現在 你很難有愛因斯坦般的成就
因為他們先想到了先發表了
不是說你沒可能有好的發明或發現
只是機率就小很多 難度也高很多


而現在很多領域都剩下很難的問題
沒大錢根本沒得進行
甚至不繳保護費 巨人也不願意讓你站在他們肩膀上
你根本就看不遠...

又例如
大學的教授
論文寫得越來越艱澀
很多卻沒有實用價值
因為簡單有用的都被做完了
只剩下很多世紀難題
他們大概只能鑽牛角尖或做些不很有用的研究

總之
創新只會越來越難
更何況你還要花很多時間拆除別人的專利地雷
花很多精力小心不要被人告剽竊
你哪有時間專注於真正的創新上?
ftp
5.  ftp (發表於 2014年11月22日 23:18)
說不定哪天你連想成為專利流氓都要付權利金!
因為未來說不定這種獲利模式也會被搞得能申請專利...囧
ulyssesri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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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ulyssesric (發表於 2014年11月23日 11:08)
※ 引述《ftp》的留言:
> 政府如果想要鼓勵創新
> 應該要限制專利蟑螂只能從新創公司的獲利索取一定上限的授權金
> (連鎖企業就是沒這條法律限制,才很多加盟者被總公司吸血倒閉)

這不是行政的問題,而是司法的問題。

首先,智慧財產不可能定價。憑什麼莫內的畫賣的比隔壁老王小學兒子畫的畫要貴?認為應該有一個至高權力者來幫所有東西定價,這種大規模社會思想運動在過去將近一個世紀中,人類早就實行過了:共產主義。我不是在批評或貶抑,而是這種馬克思式的烏托邦主義想要真的實現,除非全體人類都進入 Matrix。

現行民主社會制度對這種予取予求狀況提出的救贖,就是司法體系。形式有二:仲裁,以及反壟斷。

司法制度原本的用意就是在於第三方中立者的仲裁。行政命令只能對所有人一視同仁,而司法則是需要深入了解每一個案件的實際狀況,然後做出合乎有形法律與無形社會規範所認可的裁決。

以專利蟑螂為例,專利蟑螂就算想要天價授權金或者損害賠償金,在有完整司法制度的地方,這種白日夢也不可能實現,法院能做的事就是裁決有無侵權實證,然後裁決專利權人所要求的授權金或損害賠償金合不合理。不是專利蟑螂想要多少就得付多少。

另一方面,專利有所謂的 FRAND 原則,意指 Fair, Reasonable, and Non-Discrimination 原則。這就是所謂的「社會規範」不成文規矩,但是卻對司法具有決定性的影響力。簡單的說就是一個產品賣一百塊,你不能要求每個產品九十塊的授權金。然後同一個專利比方說 Google 授權給 HTC 每隻手機一塊美金,那 Google 就不能向 Apple 要求每隻手機十塊錢。一些重要專利,尤其是標準相關的專利,專利權人行使專利權時,都會被要求必須遵守這些原則。而專利蟑螂如果踰越「損害賠償」分際,全面性亂槍打鳥,然後腦補的金額或條件太過於誇張,那專利蟑螂本身同樣也必須面對反壟斷調查。反壟斷不是罰錢了事,那是一定要去牢裡蹲個幾年的。至少在美國是這樣。

另一方面,對於新創公司來說,真正的威脅其實不是專利蟑螂,而是那些持有專利的大公司。

專利蟑螂之所以惹人厭,並不是因為他們漫天喊價壟斷進步,而是藉由訴訟來達到騷擾的目的。對方告你然後開庭,你一定要出席或者至少要派律師代表,不然法院沒有任何理由相信你的陳述為真對方為偽。大公司養了一票律師可以賠他玩順便練兵,反正如果真要賠也賠不了多少。但是小公司或新創公司就很難奉陪。

當然專利蟑螂的目標是錢,連律師團都養不起的小公司他們也看不上眼。但是如果小公司發展到一定規模,沒人能預測哪一天會變成專利蟑螂的目標;或是更嚴重的,被大公司以專利威逼而簽下實際不利於公司投資人的商業協議。

換句話說,如果想要政府扶植新創事業免於專利威脅,最重要的不是限制專利蟑螂的行為,而是想辦法讓新創事業不要踩上專利地雷。實質上政府能夠使用的行政命令工具,就是針對專利諮詢、查詢與規劃等服務或人力提供補貼、優惠或免稅等措施。而另一方面,在司法部分同樣也提供專利司法案件的法律諮詢,以及專門處理專利法的公設辯護人。


※ 引述《ftp》的留言:
> 說不定哪天你連想成為專利流氓都要付權利金!
> 因為未來說不定這種獲利模式也會被搞得能申請專利...囧

那是不可能的。專利的基本原則是科學,重點是『持有專業知識的人,依照專利所述方法實作,能得到相同效果』才能被專利化。亦即參雜人類主觀意識的活動是不可能被專利化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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