遠傳電信與台灣大哥大的 4G 頻譜之爭已維持很長一段時間,今日遠傳終於一狀告上法院,要求台灣大哥大應立即停止使用遠傳繳回之 C1 頻譜;不過台哥大認為,對於遠傳電信不依循雙方協議、顛倒是非、混淆視聽的一連串舉措,除予以嚴厲譴責外,更將向遠傳追究誹謗責任,以正視聽,捍衛公司聲譽。
事情的背景由來是這樣的,2013 年 4G 頻段開放競標時,遠傳取得了 1800MHz 的 C3 和 C4 頻段,台灣大哥大取得了 1800MHz 的 C1 頻段,不過因為這兩個頻段原本是 2G 頻段,因此兩家業者協議提前向 NCC 繳回頻段以解決未來 4G 頻段分配問題。雖然雙方有協議「提前」交回,但對於交回的時機點定義不同,所以就有了今天的攻防戰。
先是台灣大哥大針對遠傳一狀告上法院之事發出了聲明稿,遠傳則是隨後又逐項發表聲明,以下台灣大哥大聲明以藍字表示,遠傳電信聲明以紅字表示:
1. 針對今日報載遠傳電信因頻譜爭議向法院提告台灣大哥大一事,本公司特發佈聲明如下。對於遠傳電信不依循雙方協議、顛倒是非、混淆視聽的一連串舉措,本公司除予以嚴厲譴責外,更將向遠傳追究誹謗責任,以正視聽,捍衛公司聲譽。
遠傳說明:針對台哥大發佈聲明,欲向本公司追究誹謗責任,本公司對台哥大之指控,不僅不解,同時對台哥大顛倒是非、提出種種辯駁,提出嚴重抗議。本公司對台北地方法院提出對台哥大之假處分,並且獲得台北地方法院裁定許可,顯見本公司乃依據事實,要求有理:禁止台哥大使用 C1 頻譜,直到台哥大繳回 C4 予遠傳。本公司亦針對台哥大之稍早聲明,說明如下。遠傳也將依照合約,於明日向台北地方法院提出本案之正式訴訟,要求台哥大尊重協議,返還 C4 頻譜。
2. 台灣大與遠傳電信就繳回 2G 頻譜的 C4、C1一事簽訂協議,約定最遲明 (105) 年 6 月底前『同日共同』繳回(比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規定的後年6月底,已提早一年);至於確定之繳回日,為考量 2G 用戶權益,雙方應再協商後始能確定。然而遠傳電信卻為了 4G 的商業競爭,打算將 C3 升級作 4G 使用,故提前在今年 3 月 25 日經 NCC 核准繳回 C3 頻段。依「行動寬頻業務管理規則」第 44 條規定,一旦 C3 升級為 4G 使用,遠傳就須將 C1 一併繳回,並非如遠傳電信所聲稱是自願繳回 C1。
遠傳說明:台北地方法院已經裁定,為了貫徹協議書之約定目的及誠信原則,雙方應取得 NCC 同時對雙方之核准,如一方未獲 NCC 核准時,不得就他方繳回之頻率申請特許執照並進而使用。台灣大本就不應申請 C1 頻率使用。
3. C1 頻段是依「行動寬頻業務管理規則」第 42 條規定指配給台灣大哥大使用,一切合法,然而遠傳基於自身商業利益,不惜違約提前繳回 C1,意圖以繳回 C1 為由迫使台灣大繳回 C4 頻段,罔顧台灣大數十萬 2G 用戶權益,台灣大哥大無法接受。
遠傳說明:基於第 2 點說明,遠傳並無違約,是認真配合 NCC 政策,提升頻譜使用效率。
4. 遠傳電信今年 5 月 4 日向法院聲請「定暫時狀態假處分」,禁止台灣大使用 C1 一案,法院於今年 7 月認定,遠傳電信認為其繳回 C1,台灣大就得繳回 C4,是遠傳電信片面的想法,與協議書約定不符,台灣大目前並無繳回 C4 的義務。遠傳電信無法使用 C4,是因遠傳電信未依約與台灣大協商申請共同繳回日,可歸責於遠傳電信所造成。
遠傳說明:如第 2 點說明,基於法院認定系爭協議書之約定目的及誠信原則,並基於協議書內容,台灣大於返還 C4 之前,並無使用 C1 頻譜權利
5. 法院認定台灣大並未違反協議書約定,並裁定遠傳電信提供 10 億 4,870 萬 3 千元擔保金,同時也准台灣大提供 9 億 2,700 萬元反擔保金後,仍可繼續使用 C1。台灣大認為,法院既然認定台灣大並未違約,違約者是遠傳電信,實不應准許遠傳電信假處分聲請,故已於今年 7 月 13 日向法院提出抗告救濟。同時已於 7 月 14 日至法院提存 9 億 2,700 萬元反擔保金,以繼續合法使用 C1,服務廣大用戶。
遠傳說明:法院如認台灣大未違反協議書約定,何以裁准假處分?
6. 亞太電信用戶漫遊台灣大哥大網路案,NCC 已於今(104)年 7 月 8 日委員會議通過「行動寬頻業務(4G)經營者不自建網路或不使用自建網路,而使用他人之接取網路涉及事業計畫書監理原則」,規定使用人及出借人雙方應同時向 NCC 申請變更事業計畫書,並應經 NCC 核准,本公司將會遵照 NCC 的規定辦理。
遠傳說明:與本案無關
7. 遠傳電信明知台灣大是合法使用 C1、C4 頻段,且亞太電信用戶漫遊台灣大網路案與 C4 爭議無關,本為風馬牛不相及之事,但遠傳電信不顧雙方協議,違約繳回 C1 頻段在先,又頻頻放話,顛倒是非,誣指台灣大惡意占用頻譜,台灣大將依法向遠傳電信追究誹謗責任,以維護公司聲譽及股東權益。
遠傳說明:與本案無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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