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立委陳歐珀針對民眾檢舉交通違規之母法「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 7-1 條」提出修正提案,被外界解讀是否是要取消「民眾檢舉」,且加上提案說明未盡完整,引發民眾熱議,正反評論兩極,但提案的立意真如外界解讀或傳言?而該法條是否需要修正,又該如何修正?就讓我們來探討一下!
首先,先了解一下「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 7-1 條」現行規定為何?根據全國法規資料庫資料:
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 7-1 條:
對於違反本條例之行為者,民眾得敘明違規事實或檢具違規證據資料,向公路主管或警察機關檢舉,經查證屬實者,應即舉發。但行為終了日起逾七日之檢舉,不予舉發。
簡單說,這條法規就是現在民眾檢舉交通違規的母法,隨著智慧型手機普及,人人隨時都可攝影存證,在採證便利下,使得民眾檢舉交通違規也變得更為方便、迅速。同時為了遏止違規行為,警察執法單位也陸續設置檢舉網站,讓民眾可以直接上網檢舉交通違規。
也因為如此,造成檢舉案件數量在近幾年暴增許多,而且民眾檢舉案件後,最後的審理與開罰與否的決定權仍在警察機關,仍需由警方以人工方式判斷民眾的檢舉是否成案,在檢舉數量暴增的情況也讓警力負擔加重。
而另一方面,也開始有所謂「檢舉達人」的現象,新北市甚至出現一年檢舉案件接近 8,000 件的超級「檢舉達人」,以致許多人對此現象不以為然。
至於陳歐珀等委員針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 7-1 條」修正相關文書與對照如下:
而該案提出後,引發各界熱烈討論,而正、反兩方論點大致如下:
支持修法者:台灣交通環境複雜,如:道路規劃〈標線、車道、號誌等〉、都市規劃不良、停車位不足等問題,造成無意間的違規或不得不的違規,檢舉過度浮濫,反造成生活不便與困擾,應適度減少民眾檢舉,因此支持修法。
反對修法者:即便交通環境設計不佳,但法律之前人人平等,該檢舉還是要檢舉,不可作為違規藉口;而且提案說明第二項指出民眾的檢舉器材未受檢驗,恐有誤差,乃造成民眾最大不滿的原因之一,日前才因區間測速儀器未受標準檢驗而產生爭議,如今在此案說明中又民眾檢舉器材未經檢驗,以此為由要修法,自然會引發民怨。
同時,此案提出後,幾乎所有報導與認知風向都導向該提案是要取消民眾檢舉交通違規,認為提案委員變相支持交通違規,網路上更是砲火四射!
經過數日激情,為求實事求是,更了解該案提出的原因與背景,筆者特致電至陳歐珀委員於立法院內的國會研究室〈也就是所謂國會辦公室〉詢問有關提案相關緣由,最後由負責該案規畫的陳歐珀委員辦公室法規組劉主任出面回應,關於外界疑慮與爭議,劉主任回應內容經筆者整理後大致如下:
提案立意:
1.減輕警力負擔
2.避免檢舉浮濫
3.有效區分檢舉類別,非重大影響交通安全者,先予以勸導後再開罰,例如:夜間停車需求將車停於非合法停車區,先予以勸導,若勸導後仍無改善,仍會予以舉發開罰。
也就是說,從頭到尾該提案都沒有說要取消民眾檢舉違規。
而劉主任也承認先前提出修正草案,的確有文字敘述不足之處,以致造成民眾疑慮與爭議;而會提出該修正案,主要還是因為接到許多民眾陳情,指出許多違規乃是因道路規畫與都市規劃不良所造成對,交通安全沒有立即與重大影響,且已造成民眾日常生活不便,因此才會提出修正案,以求更符合現實狀況。
目前該案僅在提案階段,未來還需等到排入立法院之委員會議程討論,與其他立委與相關部門討論與審議,因此離實際修正通過以及開始實施還有很一段很長的時間,未來也將研擬邀請交通部、警政機關等相關單位舉行公聽會,收集各界意見,以利修法。
整體來說,無論是誰都無法接受交通違規,但現實的確存在落差,檢舉與否、如何取得平衡是本次提案修正條文的主要目的之一。
目前台灣道路規劃與都市規劃確實存在停車位不足、道路動線不良、標線與號誌不明等現象,例如:商業區或住商混合區,各種商店林立,物流業者亦有臨停搬運需求,卻苦無停車之處,造成不得已的違規,或是道路動線不明造成民眾違規,雖然這不能完全當作大家違規的藉口,但在未有立即性危險時是否有從寬認定之處,或是給予民眾檢舉項目至何種範圍與限度,的確有很大的討論空間。
因此,在法規還未正式通過實施之前,大家大可不必過於緊張,認定該提案就是要取消民眾檢舉。
筆者反而認為可藉此次提案修正條文的機會,會同交通與都市規劃等相關單位,將民眾可檢舉項目、區域、配套措施予以明訂與修正,甚至建議可考慮將所謂「檢舉達人」納入管理,成立義務性質的交通違規檢舉義工或巡守隊,給予一定的執法權力,可直接針對有立即危險性的重大違規進行開罰,適度降低一般民眾直接檢舉比例,也可緩減警察機關的人力吃緊的問題;同時持續藉由監理單位與教育強化守法與交通安全觀念,以利達到治本效果。
- 本文授權轉載自:車勢文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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