經濟部:Android Market 應有7天鑑賞期,支持台北市政府

經濟部:Android Market 應有7天鑑賞期,支持台北市政府

因為去年的 Android Market 鑑賞期事件,Google 不服被台北市政府處罰100萬而向經濟部提起訴願,有了最新的發展。經濟部在今天的訴願決定裡表示,支持台北市政府,處罰 Google 100萬元有理。也就是說,Android 行動裝置使用者以一般管道買不到付費 App 的狀況,在過了七個月後,繼續下去。

整件事的重心是 Google 沒有依照消費者保費法的規定,在 Android Market 的服務條款裡提供7天內可退費的機制,在與台北市政府協商的過程中,先把 Android Market 裡的付費 App 全部下架,後來被台北市政府處罰 100萬元,相關的報導可以參考 T客邦之前的文章:

北市重罰100萬,Google 將台灣 Android Market 付費 app 全部下架

Google Android Market、Apple App Store 7日鑑賞期事件懶人包

後來 Google 向經濟部提出訴願,表示不服台北市政府的決定,希望可以撤銷,經濟部在今天把訴願決定送交台北市政府,表示處罰有理,Google 應該遵守消費者保費法的規定,讓 Android Market 也適用7日鑑賞期的規定。

台北市政府在收到經濟部的訴願決後,也發出新聞稿,節錄如下:

葉慶元主委指出,此次經濟部認定Google敗訴的原因主要有以下幾點:

1.透過網際網路銷售軟體必須提供七日的猶豫(鑑賞)期,是我國消保法的強制規定,對於手機應用軟體的銷售者亦有適用。

2.Google是手機應用軟體的實際銷售者,不是單純的交易平台,必須遵守我國消保法的規範。

3.消費者在透過Android Market下載APP時,買賣契約即已成立,消費者在下載前並沒有合理的檢視機會。

4.程式開發者於Android Market販售軟體,需依據Google擬定之軟體開發工具(Software Development Kit)撰寫,始能於Android Market網站販售,且該程式亦僅能於Android Marcket頁面使用。Google對於自己與程式開發者或消費者之權利義務關係,均透過定型化契約掌有實質影響權限。

5.臺北市政府在處分做成前業已詳盡調查,並且給予Google適當的說明機會,符合正當法律程序的要求。

6.基於Google在手機應用軟體市場的的市場佔有率等因素,一百萬的罰鍰金額並未過重。

葉慶元主委指出,去年是因為手機應用軟體(APP)爭議逐漸增加,市府於是要求各手機軟體銷售業者必須遵守消保法的七日鑑賞期規定,以保障消費權益。葉主委強調,臺北市政府從未要求Google停止手機軟體的銷售,Google片面決定停止付費軟體銷售的行為,不但損害台灣消費者的權益,也傷害到台灣軟體開發商的利益,市府感到非常遺憾。

資料來源:台北市政府經濟部的訴願決定書1經濟部的訴願決定書2

LIS
作者

我是李一詩,目前在T客邦負責經營開發者社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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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  好累 (發表於 2012年2月04日 00:34)
※ 引述《朔影》的留言:
> 我只糾正你一點,"自由軟體"的定義不是這樣的…
> 其他的不說了…(關頁面)

有錯煩請指證,不用說我硬扯,反正大家應該看的出來情緒化是什麼。我前後文也說了為什麼,相信應該很可以理解,相信大大會幫助台灣修法,讓廠商跟消費者都滿意。

另外補上wiki的連結,不要讓大大以為我亂說:
http://zh.wikipedia.org/zh-tw/自由軟體

我說的只是簡略了一點,大大不用這樣就說我定義錯誤吧
我只附上連結,對不起大大。
╮(╯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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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3.  遵守法律是基本常識 (發表於 2012年2月04日 03:05)
遵守法律是基本常識,有誰不懂嗎
最狂嘴砲戰鬥哥 Amola L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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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4.  最狂嘴砲戰鬥哥 Amola Li (發表於 2012年2月04日 03:19)
※ 引述《所以說看不懂QwQ》的留言:
> ※ 引述《朔影》的留言:

> > 免費軟體是很多錯,但實際上一分錢一分貨,這世上沒有真正的"免費"…,無論供應者或接受者,都是一樣的…
> > 這當中的道理,你自己該想想吧…
>
> 是阿,只是我覺得有些人很奇怪,明明有不用錢的,為什麼一直要用要錢又不好用的。您也有看到我說過的那些軟體,我幫他們正名一下,他們叫「自由軟體」,是您可以自由使用的,只要符合使用的規範。所以firefox、PCMAN等優秀軟體才需要各位有能力者捐錢來維持不是嗎?不知道為什麼您指控我沒有好好想過這些東西呢?如過照您這樣說,紅帽公司,Cananical公司等等Linux的分支開發公司靠什麼賺錢,Linux的核心編寫員靠什麼吃飯?

自由軟體不等於免費軟體,有的自由軟體也要錢的。也有的自由軟體是別人付錢,用戶爽爽用還拿來打打嘴砲
只是可能不像多數商業軟體一樣很有名。

PCMAN的生存方式我不熟。也許有哪位高人比我還清楚。

firefox是Mozilla基金會在養。Mozilla基金會至少有筆收入來自Google

紅帽公司跟Canonical公司都有企業級客戶,那個並不是免錢的。Canonical最近在雲端領域的發展不錯,應該頗有斬獲。我只能說別以為Linux發行版每個都不要錢。只是收費的通常不見得是軟體賣斷,而是技術諮詢顧問方面。

Linux的核心編寫員靠啥吃飯?就我所知很多編寫員來自各大商業Linux發行版的公司,還有很多編寫員是靠著改編Linux核心吃飯(做Android手機系統之類的),這些人通常很少在媒體曝光,但他的產品搞不好你身邊就有。可以確定的是,應該沒有比蓋茲或巴菲特有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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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5.  kenl (發表於 2012年2月04日 05:32)
去年底,蘋果因為沒有遵守義大利規定電子產品兩年保固期的規定,反而促銷自己的一年保固方案,被義大利政府開罰90萬歐元,
蘋果也沒有因此不爽表示兩年保固期是要蘋果沒得賺,老子不賣你了.
每個國家都有自己規定的保護消費者的法律,要進去那個國家,就是遵守.不爽就不要賣或是遊說議員改變法律.
上個會期有立委要修改消保法,不過後來選舉就沒有下文,
看看這一屆有沒有那個立委比較認真處理這件事情,
或是那位新的政務委員張善政可以推動立法,他應該比較能明白問題所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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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6.  kenl (發表於 2012年2月04日 05:39)
http://news.epochtimes.com.tw/11/2/15/158788.htm

去年的新聞. 消基會董事長很堅持網購蛋糕也要適用七天鑑賞期無條件退貨.

消基會董事長蘇錦霞指出,網路宅配美食商機龐大,一年達二百億,消費者相關權益需要把關。消保法保障消費者郵購、網購商品,享有七天鑑賞期、猶豫期,即七日內可退貨,無須說明理由,且不用負擔任何費用。(這是中時寫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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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7.  Ric (發表於 2012年2月04日 08:50)
※ 引述《朔影》的留言:
> 其他的不說了…(關頁面)

自演乙~

一句話,惡法亦法。不管你怎樣解讀,中華民國有這條法,商家就有遵守的義務。你不喜歡這條法,去找你的民代。藍的不理你,就去找綠的,綠的不理你,就去找橘的。如果橘的白的黑的通通不理你,那該調整想法的是誰就不用講了。

商人別的都可以不會,「上有政策下有對策」這幾個字不懂什麼意思就別出來混了。要七天試用期,可以用各種方式來處理。規定廠商要賣錢的 App 都要弄幾個 Screenshot 包裝一下放上去楞說他是試用版是一種作法,學 Apple 作一作表面工夫實際上根本換湯不換藥也是一種作法。無論如何「賭氣下架」這種搞法都是下下下下下下策,完全顯示不出這家公司有任何心思放在經營一個市場,只是凸顯他們金玉其外敗絮其中的事實。

硬坳法律條文的政府官僚很扯,賭氣不做生意的廠商更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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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8.  Ric (發表於 2012年2月04日 08:53)
※ 引述《kenl》的留言:
> 上個會期有立委要修改消保法,不過後來選舉就沒有下文,

上個會期?消保法修改條文七年前就提出了。七。年。前。

所以說台灣就是毀在選舉太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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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9.  Frank (發表於 2012年2月04日 09:10)
白目官員, 網路實體軟體郵購 跟軟體下載分不清楚! ╮(╯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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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0.  牛 (發表於 2012年2月04日 09:22)
商品也有試用版 應該說 要請google將分類分好 付費版要你有安奘試用版後 才能下載購買 沒有提供試用版的 消費者也該自行負責 不能一昧怪罪googl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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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1.  路人甲 (發表於 2012年2月04日 09:56)
※ 引述《劉志宏》的留言:
> 上面罵政府的沒人留下真實姓名。
> 我平常挺Google,但是這件事我挺政府。
> 一個軟體熬不過7天試用,兩個字形容-騙錢。

$4.99 的每月雜誌型的 App 7天內看完你會退款嗎?
$4.99 的 Game 7天內玩完你會退款嗎?
$1.99 的小說型的 App 7天內看完你會退款嗎?

這不是軟體熬不熬得過 7天試用問題吧?
7天試用漏洞明明就很明顯
"試用7天, 玩完退款, 隔天再買又是7天試用"
你說這法案是公平?
想貪小便宜就明說嘛~~何必具著支持政府的偉大旗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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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2.  JJ (發表於 2012年2月04日 10:44)
※ 引述《Ric》的留言:
> ※ 引述《朔影》的留言:
> > 其他的不說了…(關頁面)
>
> 自演乙~
>
> 一句話,惡法亦法。不管你怎樣解讀,中華民國有這條法,商家就有遵守的義務。你不喜歡這條法,去找你的民代。藍的不理你,就去找綠的,綠的不理你,就去找橘的。如果橘的白的黑的通通不理你,那該調整想法的是誰就不用講了。
>
> 商人別的都可以不會,「上有政策下有對策」這幾個字不懂什麼意思就別出來混了。要七天試用期,可以用各種方式來處理。規定廠商要賣錢的 App 都要弄幾個 Screenshot 包裝一下放上去楞說他是試用版是一種作法,學 Apple 作一作表面工夫實際上根本換湯不換藥也是一種作法。無論如何「賭氣下架」這種搞法都是下下下下下下策,完全顯示不出這家公司有任何心思放在經營一個市場,只是凸顯他們金玉其外敗絮其中的事實。
>
> 硬坳法律條文的政府官僚很扯,賭氣不做生意的廠商更扯。
>

恩!以後商人在台灣販賣商品時,就算違反規定、被政府起訴也絕對不能作出把商品撤掉的決定,因為一旦撤貨,就是在"賭氣"、就是在蔑視台灣消費者保護法、就是不重視台灣地區的消費者、就是在"挾持台灣消費者"!
所以在台灣的商人絕對不能做出退出市場的動作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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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3.  rin (發表於 2012年2月04日 10:49)
※ 引述《Ric》的留言:
> 一句話,惡法亦法。不管你怎樣解讀,中華民國有這條法,商家就有遵守的義務。你不喜歡這條法,去找你的民代。藍的不理你,就去找綠的,綠的不理你,就去找橘的。如果橘的白的黑的通通不理你,那該調整想法的是誰就不用講了。

真希望這位大大能去對那些農地因現行法令被徵收,卻又拿不到多少錢,然後叫天天不應叫地地不靈的農民拍拍肩膀說
"惡法亦法 現在有人理你嗎? 沒有嘛 所以該調整想法的是你啊<(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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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4.  謝謝補完 (發表於 2012年2月04日 10:51)
※ 引述《艾默拉》的留言:
> 自由軟體不等於免費軟體,有的自由軟體也要錢的。也有的自由軟體是別人付錢,用戶爽爽用還拿來打打嘴砲
> 只是可能不像多數商業軟體一樣很有名。
>
> PCMAN的生存方式我不熟。也許有哪位高人比我還清楚。
>
> firefox是Mozilla基金會在養。Mozilla基金會至少有筆收入來自Google
是的,這些我很清楚,謝謝大大幫我補完。只是我所說的定義並沒有錯,我所給的連結內也有說自由軟體不等於免費軟體,當初只是某網友以某笑話為例才扯到這邊,不好意思。請讓他結束,根本跟google的動作一點關係都沒有。

> 紅帽公司跟Canonical公司都有企業級客戶,那個並不是免錢的。Canonical最近在雲端領域的發展不錯,應該頗有斬獲。我只能說別以為Linux發行版每個都不要錢。只是收費的通常不見得是軟體賣斷,而是技術諮詢顧問方面。
>
> Linux的核心編寫員靠啥吃飯?就我所知很多編寫員來自各大商業Linux發行版的公司,還有很多編寫員是靠著改編Linux核心吃飯(做Android手機系統之類的),這些人通常很少在媒體曝光,但他的產品搞不好你身邊就有。可以確定的是,應該沒有比蓋茲或巴菲特有錢。

是的,但本質而言,他們販賣的不是軟體,他們販賣的是服務,這也是很多開源的軟體生存之道,就根本而言,使用者的確可以完全不花費任何費用來使用的(如果以編寫Linux核心為例的話,那他們的原始碼應該是要完全開放的,所以任何人都有能力自己來編譯)我沒有美化他們,也沒有醜化他們。

但這還是與商業軟體有本質上的不同,如果有大大想知道為什麼該推廣自由軟體,可以自行看看洪朝貴老師的部落格,我相信洪朝貴老師可以講的更清楚。


其實可以不用模糊焦點,我還是不知道北市府錯在哪裡
如果蘋果沒有罰很令人憤慨,那應該去檢舉蘋果才對阿(?
我還是認為google在這次的行為上根本反映了他不是如他自己所說的如此神聖,也不懂為何台灣的消費者想要犧牲自己的權益,捍衛一家公司,這叫當初爭取立法的人民們情何以堪。如果法條不好,大可利用公民權爭取修法,這有意義多了不是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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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5.  路人甲 (發表於 2012年2月04日 11:14)
繼續賣不就是繼續被罰嗎?
這個道理應該不會很難懂吧.........

※ 引述《路過》的留言:
> ...臺北市政府從未要求Google停止手機軟體的銷售,Google片面決定停止付費軟體銷售的行為,不但損害台灣消費者的權益,也傷害到台灣軟體開發商的利益...應該是Google不爽吧, 被罰就算啦, 還是可以繼續賺啊, 幹嘛處罰消費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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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6.  JJ (發表於 2012年2月04日 11:17)
※ 引述《路人甲》的留言:
> 繼續賣不就是繼續被罰嗎?
> 這個道理應該不會很難懂吧.........
>
其實重點也不是在罰不罰,而是在違不違法的問題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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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7.  劉先生請問 (發表於 2012年2月04日 11:18)
您說Google錯了,請問錯在那裡? 今天台北市政府要求他的事情
他很明白的說了"做不到",既然做不到,所以他要繼續在台灣賣軟
體就是違法,那麼他選擇不違法所以不賣軟體了,錯在那裡?難不成
不賣軟體了也算違法嗎?
況且您舉的angry bird的例子真的很好笑,很明顯您也是沒用
過Android Market的人,請您以後發表言論的時候可以先把事
情搞清楚好嗎? ^^...所有的Android Market上面的軟體都有
試用版,不然您以為現在我們這些拿Android手機的人都用什麼軟
體呢?只是他不叫做"試用",他叫做"免付費版",所以請不要再說
Android沒有試用軟體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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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8.  (⊙ˍ⊙) (發表於 2012年2月04日 11:20)
※ 引述《路人甲》的留言:
> ※ 引述《劉志宏》的留言:
> > 上面罵政府的沒人留下真實姓名。
> > 我平常挺Google,但是這件事我挺政府。
> > 一個軟體熬不過7天試用,兩個字形容-騙錢。
>
> $4.99 的每月雜誌型的 App 7天內看完你會退款嗎?
> $4.99 的 Game 7天內玩完你會退款嗎?
> $1.99 的小說型的 App 7天內看完你會退款嗎?
>
> 這不是軟體熬不熬得過 7天試用問題吧?
> 7天試用漏洞明明就很明顯
> "試用7天, 玩完退款, 隔天再買又是7天試用"
> 你說這法案是公平?
> 想貪小便宜就明說嘛~~何必具著支持政府的偉大旗幟

並不是每個人都如你所想。
不同的法律下,有著合乎法律、遊走法律邊緣的經營模式。
以上這點你不同意的話也沒辦法了,但這是事實。
該思考的不是政府要如何配合廠商制定適合經營的環境,
而是廠商要去思考如何配合政府又不損害開發者/消費者權益。
很多配套措施都可以做,Ric大大說得不錯,我非常同意他的觀點。

如果你同意Android Market是一個需要經營的地方,
那麼你不能把錯完全怪罪在政府跟法律條文上。
政府為什麼要花時間為了一個Google修改法律條文?
即使現有法律條文不足,消費者/開發者可以透過一些管道,
向政府反映這條法規必須修正,而不是經營者用下架這種疑似抗議的作法來凸顯法律不足,這只會讓司法者覺得Google態度惡劣。

很多人提到,為什麼台北市政府不去抓違規的apple。
我倒認為,台北市政府不要花太多時間在這種事情上,抓不完的。

倒不如去建議Google學Apple的做法。
別抱著那種就是不屑學他這種想法,經商賺錢並不是玩家家酒。

此外,樓上各位罵政府的,有多少人有身體力行去聯署、請願、或找立委?
政府裡面10個官有9個歪哥,1個打瞌睡。他們又怎麼可能會知道這種問題、甚至替樓上各位在這方面發聲、爭取權益?
(不論藍綠,因為這是全世界通用的現象)

這不是單方面政府的問題,政府沒有義務為了Google修法。

「為了Google修法」和「現有法條不適用於廣大APP市場,因此需要修法」
兩者結果差不多,但意義卻完全是兩回事。

能理解上述差異的話,相信各位應該要做的事情應不是僅在此反對政府、以情緒化字眼攻擊非我族類,而是身體力行嘗試去改變現狀(向政府反映或是向Google提出建議)。

以上小弟一點拙見,不敬之處還請各位包涵。
小乖精靈
59.  小乖精靈 (發表於 2012年2月04日 11:55)
GOOGLE再這上面有考慮到,也是一般開發者顧慮的問題
『軟體的破解比硬體快多了』
APPLE的,去看條文就知道他在搞什麼,只是應付了事
實際上,APPLE也是那種『有本事你咬我』
現在政府看到你順了她,就不會對你開刀,但真正的問題卻沒看到

以前跟人討論的時候就有說過,消保法應該要改變
需要有一套適合『軟體銷售』的法規
量身打造固然耗費時間跟成本,但卻保障軟體開發業者的權利
也讓他們有可以遵守法律的規定,而不是拿一體法規來概論

GOOGLE要下價,就是不想再條文還沒修改之前多做無謂的爭論
商業利益跟國家法規的衝突,會傾向那一方,看一些商人作法可以窺知
就算之後GOOGLE把付費APP撤出台灣也無可奈何,誠如上面所說
用付費APP的有幾人,但這些都不是問題的重點
一直在那邊吵誰能誰不能,為什麼不能遵守我國法律等等...?
但卻很少人注意到,軟體跟法律彼此的適性。

對,提供試用版是一種解決方法,但還是要看編寫者願不願意弄一個
上面跳說MS可以推出,那是因為試用版實在雞肋,正版卻好太多
那是他們有『時間』跟能力去做,一般小型的業者不一定有『』中的條件
還是快修法比較好。不然繼續叫罵也沒用╮(╯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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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0.  GZS (發表於 2012年2月04日 12:11)
google關閉付費,賺不到錢的是App開發者吧,
政府這幾年不是常常搞一些App的比賽還是研討會的嗎?
立法委員不修法,行政院的官員也怠惰了事,
然後只是喊喊口號而已

如果我在奇摩商店街買軟體,我覺得不好用,
依照7天鑑賞期,我要退貨,廠商卻不給我退,
我去台北市政府告,北市府是要處罰提供平台的奇摩
還是商店街的店家呢?
或是北市府看到奇摩就軟掉了...X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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