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為去年的 Android Market 鑑賞期事件,Google 不服被台北市政府處罰100萬而向經濟部提起訴願,有了最新的發展。經濟部在今天的訴願決定裡表示,支持台北市政府,處罰 Google 100萬元有理。也就是說,Android 行動裝置使用者以一般管道買不到付費 App 的狀況,在過了七個月後,繼續下去。
整件事的重心是 Google 沒有依照消費者保費法的規定,在 Android Market 的服務條款裡提供7天內可退費的機制,在與台北市政府協商的過程中,先把 Android Market 裡的付費 App 全部下架,後來被台北市政府處罰 100萬元,相關的報導可以參考 T客邦之前的文章:
北市重罰100萬,Google 將台灣 Android Market 付費 app 全部下架
Google Android Market、Apple App Store 7日鑑賞期事件懶人包
後來 Google 向經濟部提出訴願,表示不服台北市政府的決定,希望可以撤銷,經濟部在今天把訴願決定送交台北市政府,表示處罰有理,Google 應該遵守消費者保費法的規定,讓 Android Market 也適用7日鑑賞期的規定。
台北市政府在收到經濟部的訴願決後,也發出新聞稿,節錄如下:
葉慶元主委指出,此次經濟部認定Google敗訴的原因主要有以下幾點:
1.透過網際網路銷售軟體必須提供七日的猶豫(鑑賞)期,是我國消保法的強制規定,對於手機應用軟體的銷售者亦有適用。
2.Google是手機應用軟體的實際銷售者,不是單純的交易平台,必須遵守我國消保法的規範。
3.消費者在透過Android Market下載APP時,買賣契約即已成立,消費者在下載前並沒有合理的檢視機會。
4.程式開發者於Android Market販售軟體,需依據Google擬定之軟體開發工具(Software Development Kit)撰寫,始能於Android Market網站販售,且該程式亦僅能於Android Marcket頁面使用。Google對於自己與程式開發者或消費者之權利義務關係,均透過定型化契約掌有實質影響權限。
5.臺北市政府在處分做成前業已詳盡調查,並且給予Google適當的說明機會,符合正當法律程序的要求。
6.基於Google在手機應用軟體市場的的市場佔有率等因素,一百萬的罰鍰金額並未過重。
葉慶元主委指出,去年是因為手機應用軟體(APP)爭議逐漸增加,市府於是要求各手機軟體銷售業者必須遵守消保法的七日鑑賞期規定,以保障消費權益。葉主委強調,臺北市政府從未要求Google停止手機軟體的銷售,Google片面決定停止付費軟體銷售的行為,不但損害台灣消費者的權益,也傷害到台灣軟體開發商的利益,市府感到非常遺憾。
資料來源:台北市政府、經濟部的訴願決定書1、經濟部的訴願決定書2
到底有幾個人是軟體開發者?
2.罰一百萬這事情處裡有瑕疵,廠商若無法遵守當地法律當然是退出市場,不該罰。Google之前退出中國都沒被罰,想不到區區鼻孔大的國家竟然罰了下去。不過話說回來一件事,無預警下架也看得出來Google對台灣的不削,退出中國市場大張旗鼓,app下架完全沒有提前告知,根本打了台灣一巴掌。下架沒錯,但應先告知。
3.七天試用期實在是不何時令,但15分鐘是否合宜實在有討論空間。依台灣人貪小便宜的個性,很多人會用完就退,如導航。應該針對退費機制的改進,如有人習慣性退費,此信用卡號會列入黑名單等等。
4.google也是老大哥,就只是個商業公司,他關心的只有利益,如何獲得最大利潤才是他的目標,哪會為人民謀福利,政府這樣搞是不太好,但利益還是為我們想,為我們好,別太苛責了。我一直對google dic 說停就停很不爽(因為它虧錢),也認知活在別人屋簷下的悲哀,或許我們應該學習中國一部分,啥都自己來,即使是抄襲。
> ※ 引述《劉志宏》的留言:
> > 我平常挺Google,但是這件事我挺政府。
> > 一個軟體熬不過7天試用,兩個字形容-騙錢。
與開發商聯絡,其中有個選項就是取消訂單,iOS也是一樣,到訂購紀錄那邊按下回報問題,然後寫著退款,經由Apple審核確認,錢才會退下來...
15分鐘是給你不小心按太快的時候用的,iOS並沒有此設計。
以Google就太老實,他大可以說,我們和iOS一樣有回報開發者退款,而且提供七天(說不定原本沒什麼期限的,看開發商決定), 而且 還多了iOS所沒有的立刻退款。
對照iOS的部分,iOS如果哪裡有特定時間內 一鍵退款 ,請傳圖片告訴我。重點在於一鍵退款。
而且,還是英文的,有的人說不定連「Report a Problem」是什麼都不知道。
我可不可以投訴Apple沒有中文化界面,造成我退款不方便,iOS裝置不是9歲~99歲都適合嗎?
有個故事是這樣的:第一次拿自己掙的薪水買了一張CD,興高采烈地回家聽卻發現不是自己喜歡的音樂,帶著一點失落感把這張唱片收起來,並且告誡自己以後要買CD前一定要多問一下別人的意見、多google一下這張專輯的評價、多當一下ptt的鄉民、最好能夠找的到試聽網頁…因為我們都不想花400元結果只買到兩首喜歡的歌。
為什麼針對內容產業的產品,我們(甚至是消保法)並沒有真的在意這些產品是某符合期待?你曾經有因為這本書不好看所以去誠品退費過嗎?我想應該沒有(臉皮在怎麼厚也不至於這樣吧…)。更何況要複製內容是何其容易的事情:書籍可以快速複印(原文書事件)、CD也可以快速燒錄成mp3、各大論壇上都有許多遊戲的破解檔案,更不用說你D槽內的日本文藝愛情動作片是怎麼來的了。在不需要七天退費機制盜版就已經如此猖獗的情況下,如果針對這些產品還提出七天退費機制,那麼這只會造成一種結果:投入這種產業的人將會快速流失。
http://tatsujin1988.pixnet.net/blog/post/42348735
本人在市長信箱中的檢舉:
在Google Android Market付費App退費爭議中,貴府堅守保護消費者權益之立場值得民眾讚許。然台灣其他主要網路購物網站的七日猶豫期規定,依然仍與貴府堅持之原則相違。
在Android Market付費App退費爭議中,貴府秉持的原則為:
消費者在付費後,「可以下載(接收)、安裝與使用該App」,並可在七日內退費。
但在台灣各主要網路購物網站(包含博客來、快樂購、金石堂與巴哈姆特等)中,針對電腦軟體的七日猶豫期規定,皆要求消費者在退貨時,「需保持軟體外包裝(如最外層的塑膠封膜)的完整」,否則不能退費。
該規定使消費者「不能」針對透過網路購物電腦軟體,在接收後「安裝與使用」該軟體,顯示台灣各主要網路購物網站的七日猶豫期規定,明顯違背貴府的在Android Market付費App退費爭議中所堅持的原則。
若貴府認為在Android Market付費App退費爭議中所堅持的原則是正確的,且貴府對Google開罰亦符合法律規定,則請依相同的原則要求或懲處台灣各主要網路購物網站。使消費者在各網路購物網站購買電腦軟體時,得以保有與Android Market付費App退費爭議中相同的權益,即消費者在付費後,「可以接收、安裝與使用該App」,並可在七日內退費。
下為台北市政府的回應:
回覆機關:法規委員會
親愛的市民您好:
關於您所問的問題回覆如下:
親愛的網路市民朋友: 您好!有關您來信針對網路購物網站七日猶豫期所提之建議與問題,市長非常重視,已交由法規會處理,本會謹為您說明如下: 一、感謝您對消費議題之關心!惟透過網路販售商品(含軟體)須提供消費者七日之鑑賞(猶豫)期,為我國消費者保護法之明文強制規定,並非本市之法規或本府之要求。市府為執行法律機關之立場,除各手機軟體銷售業者必須遵守消保法的七日鑑賞期規定,網路販售亦不得違反前揭法令。 二、又,本案甫由經濟部於101年2月1日作成訴願決定,明確指出Google Android Market的服務條款違法,Google 依法必須提供消費者七日的鑑賞期,本府裁罰Google一百萬元係屬合法正當。 三、對於您維護消費者權益之熱忱,本府至感敬佩。感謝您的檢舉,本會會進行調查並要求改正。 四、如尚有其他消費疑問,您可電話直撥「1950」或02-27256169消費者服務專線,洽詢服務人員。有關您的來信,本府至表謝忱,敬祝順心愉快。 五、承辦人:廖宣懿,電話:02-27208889轉3443。 臺北市政府法規委員會主任委員 葉慶元 敬覆
一堆台灣人,滿腦子只想要貪便宜,完全沒有考慮到開發者的努力,就如同支持盜版一樣,只會說幫助市場成長,來合理化自己的行為,難道當全世界只有台灣有此規定時,各位還不懷疑是台灣政府的問題嗎?
此外,在購買軟體之前,本來就要先仔細看其軟體的內容是什麼,或是上網找看看其他人對於該軟體的評價作參考,然後才買,如果大家都有一些基本的購買常識的話,需要7天鑑賞期嗎?
這個政策只會讓台灣人貪小便宜的心態合理化,悲哀
再者,難道政府沒有考慮到所謂的軟體複製性嗎?若是依照所謂的7天鑑賞期,想必一定有許多人會下載回來後,自行複製,破解,然後再退費,你們敢保證沒人做的出這種事嗎?你們敢保證開發者支持你們的想法嗎?
最後,請大家不要一味把自己當消費者來衡量一件事情,也請大家多站在其他人的立場去想事情(ex:開發者),不然,對一個貪心的消費者而言,我想7天可能還是不夠的.....
好用的軟體,花錢買,沒問題
但是有些軟體,你花1元去買都是浪費錢,七天鑑賞期就是針對這些軟體來的<( ̄︶ ̄)>
那為什麼不罰其他業者?(如:網路購物等)
「無條件退費」不是在你不爽這個軟體時隨時都可退費?
那其他業者不是要在退費時說「要完整包裝」?那這樣不是該罰?這樣不是「有條件退費」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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另外一點 商店不是有附軟體內容載圖嗎?
那你買了之後覺得不好用 是誰的錯?有看清楚軟體載圖嗎?有看載圖的話也不會有這麼多問題出現了...
軟體也有說明阿 也不看清楚,買了之後覺得不好用、想退費,是誰的錯?
> 遵守法律是基本常識,有誰不懂嗎
看到這句我都笑了...真好意思說XD <( ̄︶ ̄)>
偉大的中華民國政府太「北七」了
害我們無法購買全球最棒的android app
只能在免費app裡勉強挑著用
這根本是沒有保護到消費者,又凌虐了廠商
事實是,這7個月,消費者都跟不上全球腳步
堅持個屁啊!
android app的試用期,全世界都15分鐘,憑甚麼你就要7天
7天不短耶!
如果angry birds之類的遊戲都可以試玩7天
誰還要花錢買,7天一定可以破關的啊
我支持google將付費app下架的決定
面對白痴的政府決策,寧可不賺錢
政府擺明了是拉不下臉怕沒面子才繼續造成大家困擾的....
一款APP的遊戲七天內就會膩了,
阿你七天內破關了之後再退貨,
軟體公司成本提高之外,
還增加PLAY STORE的手續成本。
最後增加的成本還不是我們消費者吸收。
見鬼了!
羊毛出在羊身上,我寧願用試用版,好用再買,也不要搞這套七天鑑賞期。
台灣人就是這樣永遠做代工拉!
製造業、出口會低落是因為價值觀害的!
沒有"價值"的概念。
只有貪小便宜的"價格"概念!
都幾年代了還用這種紙本標準
你把全世界的人當畜牲嗎?
全世界沒罵聲,北政府還敢亂吠
然後我們不住台北的
卻要跟你們同款標準
幹
妳們乾脆獨立天龍國算了!!
7天太扯了,若是改成半小時還算合理
Android不是不能退費,只是不能七天退費
iOS說是能退,但實際上要退根本有困難
可能高官都喜歡用哀鳳吧
說得真好
那些高喊支持政府的人
最好今生沒違過任何一條規
> 只是Google要用更大頻寬讓顧客下載,
> 這大概是Google不願之處吧。
嫌人家不夠大方的人
最好都別再上 Google 搜尋, Gmail 讀寫信, YouTube 看影片...
得便宜賣乖!
android marke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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