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為去年的 Android Market 鑑賞期事件,Google 不服被台北市政府處罰100萬而向經濟部提起訴願,有了最新的發展。經濟部在今天的訴願決定裡表示,支持台北市政府,處罰 Google 100萬元有理。也就是說,Android 行動裝置使用者以一般管道買不到付費 App 的狀況,在過了七個月後,繼續下去。
整件事的重心是 Google 沒有依照消費者保費法的規定,在 Android Market 的服務條款裡提供7天內可退費的機制,在與台北市政府協商的過程中,先把 Android Market 裡的付費 App 全部下架,後來被台北市政府處罰 100萬元,相關的報導可以參考 T客邦之前的文章:
北市重罰100萬,Google 將台灣 Android Market 付費 app 全部下架
Google Android Market、Apple App Store 7日鑑賞期事件懶人包
後來 Google 向經濟部提出訴願,表示不服台北市政府的決定,希望可以撤銷,經濟部在今天把訴願決定送交台北市政府,表示處罰有理,Google 應該遵守消費者保費法的規定,讓 Android Market 也適用7日鑑賞期的規定。
台北市政府在收到經濟部的訴願決後,也發出新聞稿,節錄如下:
葉慶元主委指出,此次經濟部認定Google敗訴的原因主要有以下幾點:
1.透過網際網路銷售軟體必須提供七日的猶豫(鑑賞)期,是我國消保法的強制規定,對於手機應用軟體的銷售者亦有適用。
2.Google是手機應用軟體的實際銷售者,不是單純的交易平台,必須遵守我國消保法的規範。
3.消費者在透過Android Market下載APP時,買賣契約即已成立,消費者在下載前並沒有合理的檢視機會。
4.程式開發者於Android Market販售軟體,需依據Google擬定之軟體開發工具(Software Development Kit)撰寫,始能於Android Market網站販售,且該程式亦僅能於Android Marcket頁面使用。Google對於自己與程式開發者或消費者之權利義務關係,均透過定型化契約掌有實質影響權限。
5.臺北市政府在處分做成前業已詳盡調查,並且給予Google適當的說明機會,符合正當法律程序的要求。
6.基於Google在手機應用軟體市場的的市場佔有率等因素,一百萬的罰鍰金額並未過重。
葉慶元主委指出,去年是因為手機應用軟體(APP)爭議逐漸增加,市府於是要求各手機軟體銷售業者必須遵守消保法的七日鑑賞期規定,以保障消費權益。葉主委強調,臺北市政府從未要求Google停止手機軟體的銷售,Google片面決定停止付費軟體銷售的行為,不但損害台灣消費者的權益,也傷害到台灣軟體開發商的利益,市府感到非常遺憾。
資料來源:台北市政府、經濟部的訴願決定書1、經濟部的訴願決定書2
那種跟google軟體的安裝方式完全不同
Android app不像ipad iphone有保護(他人無法完全共享)
Android系統可以安裝任何apk軟體就算是他人購買的也能安裝
很明顯臺北市政府當初百萬買apple ipad+app已經圖利特定廠商
之後又打壓Android的app根本就是故意的
何況幾乎所有付費軟體都有免費版能試用哪來需要7天鑑賞期
嚎洨也要先打草稿 根本沒用過Android只是在那舔apple屁股
更不懂Android app開發商訴求什麼?
現在Android還是有軟體下載 但是都只剩下試用版免費版
又不是沒軟體可以下載 但是都是功能不全的app
開發商又不是傻子Android沒得賣,轉到apple平臺照樣賺錢
Android用戶若真要買還要掛上代理VPN
跟對岸翻牆出來的網友一樣可悲
間接臺灣軟體商被迫跳到apple市場
受害的還是google很明顯就是打壓Android圖利apple
臺北市政府怎不敢承認 還找一堆人護航
付費當然就是使用者付費給開發者,這個是比較單純。
免費的軟體,目前可以看到的獲利方式大多是:
1.增加額外的服務(功能、大量使用授權、遊戲寶物)
2.軟體有其他廣告。
3.與其他大公司合作,達成互利的效果。
4.免費版本純粹當作試用,其實獲利來源是付費版本。
上述聽起來,好像軟體就算不是付費軟體也可以賺錢。但是第2、3兩點,如果開發者沒知名度,有哪個廣告商和大公司想和你合作,所以小公司就是該死。而第1、4點原本就有被破解的風險,免費軟體能獲利的空間就非常有限,至於本來最能夠獲利的付費軟體,現在又要因為7天鑑賞期而有以下的風險:
1.使用者抱著僥倖之態,重複退費和下載,開發者實質上沒有獲利。
2.電子書等等數位媒體,因為在7天內就能閱讀完全部內容,接著同第1點,開發者也沒獲利。
3.因為可以無償的使用7天,盜版商有足夠時間竊取App的內容(文字、影片)或是破解App的保護,從中獲取不當的利益。
我個人雖然不是App的開發者,但也是一位軟體開發者。原本有心想開發App,現在卻跑出軟體也有7天鑑賞期這個不合理的條件。結論就是,就是我現在完全不想開發App。當然,開不開發是個人問題,麻煩的是這會是個連鎖效應,也是麵包問題。免費軟體既然都不太能獲利了,誰還會去開發呢?台灣的App市場既然都有7天鑑賞期了,有哪個國外開發商想在台灣上架軟體呢?結果很多人覺得消費者受到了保護,但也許明年或是後年,可能連免費軟體都下載不到,最後到底誰吃虧?不否認,Google可以有更好的解決方案,但事情已經過了,現在影響力最大的還是App的7天鑑賞期。
台灣一堆愛鑽漏洞的賤人
7天鑑賞期根本就是玩死廠商啊
7天?我PS3遊戲4天就全獎盃了
馬上無條件退款 爽!
小說也是 你最好是認真看一本書可以超過七天的啦!
一定會很多人看完馬上退款的好嗎?
╯-__-)╯ ╩╩
有時多放幾天就不能喝
真sad
有人說修法的事情要找立法委員不是只有罵官員,我也覺得很奇怪,一個號稱大有為的政府只會執行迂腐的法律,然後明知法律有問題不合時宜卻不先報請行政院看有無方法自提版本讓立法院修法或者是用行政命令解決,只想被動式等人修法然後臉不紅氣不喘拿著法典大喊我沒有錯。現在當官好像很簡單啊?
就是幹淋娘
> 自演乙~
> 一句話,惡法亦法。不管你怎樣解讀,中華民國有這條法,商家就有遵守的義務。你不喜歡這條法,去找你的民代。藍的不理你,就去找綠的,綠的不理你,就去找橘的。如果橘的白的黑的通通不理你,那該調整想法的是誰就不用講了。
惡法亦法,所以今天經濟部會判 Google 敗訴是一點也不意外,法條就是那樣寫的。不過既然大家都同意這是惡法,不就說明了法條有修改的必要性嗎?該調整想法的就是政府的腦袋,一邊說要推動 App 經濟,一邊又幫你扣一個「七天鑑賞期」的大帽子,我想這不是推動產業的做法。
> 商人別的都可以不會,「上有政策下有對策」這幾個字不懂什麼意思就別出來混了。要七天試用期,可以用各種方式來處理。規定廠商要賣錢的 App 都要弄幾個 Screenshot 包裝一下放上去楞說他是試用版是一種作法,學 Apple 作一作表面工夫實際上根本換湯不換藥也是一種作法。無論如何「賭氣下架」這種搞法都是下下下下下下策,完全顯示不出這家公司有任何心思放在經營一個市場,只是凸顯他們金玉其外敗絮其中的事實。
你所說的「上有政策下有對策」,不是正好顯示出這個政策很爛,不符現實情況,所以有修改的必要性嗎?當初訂這個七天鑑賞期,當然有它時代的需求,現在時代變了,新科技出現,當然消費者的需求也在變,法條也要跟著調查,而不是以不變應萬變。
你說的「上有政策下有對策」,誰都知道要這麼做,不過既然鑽法律漏洞,這本來就是灰色地帶,倒也不用去稱讚。台灣人就是太愛遊走在灰色地帶了,看到平交道閃黃燈,聽到警示音,管他的!大家還不是照樣闖越,這就叫做「大家都這樣做」,「上有政策下有對策」,結果終於有一天,砂石車闖越平交道撞火車。然後砂石車還可以振振有詞。
商業被你說得好像本來就該無視規則,好像敢闖灰色地帶才是典範,留在平交道前停看聽的乖乖牌廠商反倒被你說是「賭氣」。唉,這或許也就是台灣生猛的生命力啦! ╮(╯_╰)╭
> 硬坳法律條文的政府官僚很扯,賭氣不做生意的廠商更扯。
> 一堆護航回文根本不懂Android用戶訴求什麼?
如果以我而言,我希望可以拿到受保障的軟體,而且可以正常使用,今天google販賣不符合保證的軟體,所以該下架。北市府沒做錯。今天google販賣了產品,所以有權保障產品,所以下架處理也適當,但是如果這只是一種變相的賭氣藉口,我覺得這就是老大心態,令人不齒。
> 更不懂Android app開發商訴求什麼?
> 現在Android還是有軟體下載 但是都只剩下試用版免費版
> 又不是沒軟體可以下載 但是都是功能不全的app
> 開發商又不是傻子Android沒得賣,轉到apple平臺照樣賺錢
> Android用戶若真要買還要掛上代理VPN
> 跟對岸翻牆出來的網友一樣可悲
恩,不過這是當初google所承諾的,所以今天這個局面是google沒有看清楚法條所致。
> 間接臺灣軟體商被迫跳到apple市場
您腦補了喔,也有可能台灣軟體商自創品牌,殺出一片紅海阿,您是不是小瞧了台灣廠商。
> 受害的還是google很明顯就是打壓Android圖利apple
> 臺北市政府怎不敢承認 還找一堆人護航
如果真的是這樣的話怎麼會承認呢,你說是吧>.^
但是我相信大大您很快就會提出控訴,讓apple及北市府一樣受到處罰。如果有看到報導,只要我覺得有理一定幫大大護航,所以不用幫網友扣帽子,您說是吧。
有什麼大不了<( ̄︶ ̄)>
反正未來都在俎國,打狗有什麼不對?
公投呀!行使創制、複決權嘛!
政府不給公投怎麼辦?
革命呀!換個聽話的政府嘛!
至於沒那個行動力的,就和我一樣繼續嘴炮or潛水好了。
>
> 所以呢?很好阿!北市府在幫台灣消費者講話耶,有什麼不好?況且當初google的契約一下,即保證使用者可以受到完整的服務。(或者說當時提供的完整服務)。同時,當初你如果有用他的產品,你應該也同意了他可以隨時終止產品的提供阿。(使用者條約內通常會有)假設您有任何問題,應該控告google是不是違反契約,不提供消費者app購買使用的權利呢?為什麼是指責北市府呢?
>
> 幫著企業講話有什麼好處?難保又養出一個微軟。或者又養出一群只能靠商業軟體工作的作業員不是嗎?
北市府的做法好像是在為消費者的利益著想,但看看目前的情況,退款期限沒有延長,反而是台灣用戶都無法正常購買付費 Apps 了,消費者並沒有得到任何好處。所以,對消費者而言,北市府的做法值得批評的點在:北市府理應知道強硬要求 Google 接受七天鑑賞期並不是很合理,且可能導致雙輸,卻還是這麼做了,導致消費者現在無法正常購買付費 Apps。
總而言之,為消費者爭取利益也要有合理的限度,否則賣方一旦吃不消,消費者反而得不到任何好處。
> 其實Market的退費機制已經相當合理了,
> 15分鐘內可以無條件退費,
> 如果超過鑑賞期發現軟體有問題,
> 還是可以聯絡開發商退費。
>
> 重點來了:
> 在其他國家,
> 15分鐘鑑賞期就好好的,
> 為什麼在台灣就有問題?
您一定沒有好好看過整篇的討論,早就提到了為什麼使用者條款不可以凌駕於法律之上。您覺得15分鐘合理,很多人覺得不合理。
> 更奇怪的是,
> Google還被誣指為
> 「惡意將軟體下架」、「綁架消費者」、「拒絕遵守法律」
> (這些完全是官員的片面之言)
> 在法律問題釐清之前,
> 先暫停付費服務才是對消費者的一種保護不是嗎?
> (請自行參見Market的使用者條款)
是的,google沒有做錯,但如果同樣完全暫停服務,不去修改它的使用條款,這就是與該國法律打對台,也不是當初消費者期待所買到的產品。
> 配合法律也不是不行,
> 但假如只有台灣才有七天鑑賞期,
> 那我們豈不是把其他國家的消費者當冤大頭?
> 總不能為了區區一個台灣,
> 把全世界通用的契約改掉吧?
> 更何況問題是出在「人」,
> 又不是出在契約本身!
如果這樣說,那世界上所有的法律都該一樣阿?因為台灣的法律必須要有7天鑑賞期,所以必須配合台灣人的法律。今天你到美國去也必須遵守它的法律,所以不該以此做為藉口。
> 智慧財產的特性和以往的商品是截然不同的,
> 不應以上個世紀的法律來規定現代的產物,
> 這早在N年前就該修法了,
> 結果成天忙著玩政治惡鬥沒時間處理好這塊,
> 到底是官員還是廠商的錯啊?
是的,甚至智慧財產原本的來由就不是為了保護作者,而是為了保護英國皇家的利益。你也可以看到美國這個自稱民主的傢伙,以喊反盜版的名義做出了多少反人權的行為。
> PS:就因為這條法規,
> 害我死了一票App開發計畫╮(╯_╰)╭
所以才呼籲大家,有好的建議趕快提出,讓廠商及消費者都能滿意!(不過就我的想法,開發Android Market App終就是建立在別人的平台上。)
北市府不會知道要Google接受7天鑑賞期不合理,因為這就是我們的法律,如果北市府這樣就值得批評,那殺人放火的罪犯被檢察官起訴,那檢察官是不是也值得批評?
> 總而言之,為消費者爭取利益也要有合理的限度,否則賣方一旦吃不消,消費者反而得不到任何好處。
爭取消費者的利益要有合理的限度,但是現在的法律所保障的消費者利益就是這樣。如果要有合理的限度,就應該從法律上著手,而不是質疑政府的行為,因為這是我們所選出的立委,代價是我們一起承擔,北市府只是依法行政,並無不妥。
> 重點來了:
> 在其他國家,
> 15分鐘鑑賞期就好好的,
> 為什麼在台灣就有問題?
>
> 更奇怪的是,
> Google還被誣指為
> 「惡意將軟體下架」、「綁架消費者」、「拒絕遵守法律」
> (這些完全是官員的片面之言)
> 在法律問題釐清之前,
> 先暫停付費服務才是對消費者的一種保護不是嗎?
> (請自行參見Market的使用者條款)
說得太好啦!本日最中肯,一針見鬼
Andorid Market是全球市場,對台灣最這樣的妥協,那其他國家的人呢?鄉民說不爽不要賣,好!現在人家就不賣,還有什麼意見?在那邊扯賭氣很惡劣,下架很惡質,歧視台灣消費者,問題是買賣是互相的,真的想買也要尊重賣方,google對全球一視同仁,並沒有對台灣特別,一些人在抗議google的時候,也請尊重其他國家的消費者。
> >劉志宏
> 你開發過軟體?
> 你有身在這行業裡嗎?
> 你有權決定那些開發商很歡迎7天鑑賞期嗎?
> 你能代表台灣人都不會用這種法條來玩7天退貨嗎?
>
> 你的心態就如同很多人說,盜版可以幫助市場成長,所以軟體商不可以取締盜版一樣…
>
> 我只能說,全世界只有台灣是這種特殊規定,你覺得Google需要特別為了台灣而修改整個世界通用條文?或著是開出專屬條文,只有台灣人可以享受這種特權?
>
> 最後,7天是指無條件退費,所以蘋果也違法(蘋果那是有條件退費),那可不可以請台北市政府不要視而不見,也順便罰一下蘋果,看蘋果這次會不會遵守,然後看看會不會以後三大移動平台共同退出台灣市場,然後台灣人奮發圖強,由你來開創一個允許七天退費的平台…
>
> 別說的仚麼遠,你現在從事什麼行業?我想請問你,你賣的東西可以讓人七天退費嗎?你不是說試用得好嗎,那你應該也來個七天退費啊…╮(╯_╰)╭
很懷疑是賣爛軟體騙錢的,7天鑑賞期是要保護消費者避免買到的軟體不符,說得天花亂墜誰知道內容是什麼?反對個春天
那反問一下,廠商誰來保護?
做軟體的最怕給人破解,偏偏軟體又特別容易
一支APP能賺多少?給人破解廠商吃什麼?
消保法有時候被放大,也不是好事
好東西給妳7天讓你玩完,之後搞退費
誰吃得消?每個人都來這一套,以後還有誰願意經營這塊市場
都快餓死。
試用版?正版都可以搞退,試用版那種半殘誰要用?
不要看到人家可以退貨退款就覺得他比較棒,有無條件誰知?
水果就是有條件,嚴格來說,跟消保法還是有牴觸。卻被無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