布魯斯威利要跟 Apple 打官司?在 iTunes 購買的音樂能當成遺產嗎?

布魯斯威利要跟 Apple 打官司?在 iTunes 購買的音樂能當成遺產嗎?

根據每日郵報報導,以「終極警探」一片成為打不死英雄的代名詞布魯斯威利,考慮要將蘋果告上法院,而原因竟然是為了他的 iTunes 裡頭購買的音樂?布魯斯因為不爽 iTunes 的規範中,無法將他本人購買的數以萬計音樂當成遺產分配給他的兩個子女,而考慮提告。

 

布魯斯威利要跟 Apple 打官司?在 iTunes 購買的音樂能當成遺產嗎?

這篇報導的連結在此,報導一出,的確是引起許多網站的討論以及引用。但坦白說,小編對於這篇報導的真實性其實是存疑的。因為報導中並沒有布魯斯本人的發言,文中引用又都是「據說」布魯斯威利「考慮」要告蘋果,並沒有能確認新聞來源的證據。而像布魯斯威利這種大明星,恐怕也沒時間會針對每天這些小道新聞一一反駁。

布魯斯威利要跟 Apple 打官司?在 iTunes 購買的音樂能當成遺產嗎?

▲「聽說你要為iTunes的線上音樂跟蘋果打官司?」「你覺得我有這時間嗎?」(設計對白)

更令人懷疑的是這則新聞的時機點。關於iTunes音樂繼承權的問題,其實最近在各大網站都有引起一陣討論,原因在於最近由美國出版的一本新書《Your Digital Afterlife》,就在討論這方面的議題。因此早在之前,已經有一些網站在討論關於數位資產繼承權的內容了。而這次老布的新聞,其實內容與之前討論《Your Digital Afterlife》新書的內容大同小異,只是將老布當成主角,把整個討論更加的生活化而已。

因此,我們不得不懷疑,要嘛就是老布跟《Your Digital Afterlife》的作者是好朋友,要幫他打書。要嘛就是書商在消費老布的知名度,用了這種模擬兩可的新聞內容,來藉此塑造議題。畢竟,老布在iTunes上會買多少首歌曲?以他的身價,會分心到這種小事上面去打官司嗎?

布魯斯威利要跟 Apple 打官司?在 iTunes 購買的音樂能當成遺產嗎?

▲「數位繼承權,那是什麼東西?」「誰知道?」(設計對白)

 

(快報:根據一樓網友提供的線報,在新聞出現一天之後,布魯斯威利的老婆已經在Twitter上表示,這的確是一則假新聞。)

數位繼承權的爭議

數位繼承權的爭議是什麼?我們如果買CD、買紙本書籍,可以上eBay轉賣,也可以將來送給我們的子女。但是當類似Apple、Amazon這些廠商所推出的線上商店越來越多,我們的資產從實體資產變為數位資產的時候,轉讓、繼承的問題就出現了。

根據Apple、Amazon現在的規範(也就是在你登入申請帳號的時候,一開始會跑出一頁長長的條文,通常使用者看都不看就省略跳過直接按同意的那一頁),我們在線上所購買的電子書、音樂、影片,都是屬於「副本」,而這個副本屬於我們購買所使用的那一個帳號,我們擁有的是這些副本的使用權,而非擁有權。而使用權是不能轉讓的,因此,當帳號的使用者不幸掛掉,帳號所擁有的內容也就跟著石沈大海了。

當然也有很多人為此感到非常不平。我們在iPad、Kindle上購買書本、音樂,付的錢其實不見得比實體的音樂、書本來得少,我們並不是因為他們比較便宜才在上面購買,而是因為用這些裝置來看書、聽音樂比較方便、節省空間。現在廠商突然告訴我們,我們其實從未「擁有」這些內容,這些都只是借用給你這輩子可以看、聽的權利?相信有很多人到了晚年,都會感到十分錯愕。

布魯斯威利要跟 Apple 打官司?在 iTunes 購買的音樂能當成遺產嗎?

▲在Kindle上看書,其實你並沒有擁有這本書,你只是有看這本書的權利。

雖然美國的數位著作權法已經是相當先進了,但目前也發現既有的法律依然趕不上數位進化的腳步,因此正在這方面進行諸多的討論。不過在那之前,已經有業者先針對這方面的問題提出解決辦法,就是線上的「數位保險箱」。你可以將你的帳號、密碼存放在某個線上安全的地方,然後讓你的子孫或是小三可以在你死後登入到那個地方,得知你所有的帳號、密碼。如此一來,他們就可以使用你的帳號,存取你的音樂、電子書。不過,這種「借屍還魂」的辦法還是有許多問題存在,還是有待法律上來解決相關問題。

布魯斯威利要跟 Apple 打官司?在 iTunes 購買的音樂能當成遺產嗎?

▲布魯斯威利的兩個小孩表示:爸爸,直接用硬碟copy給我們好了!(設計對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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janus
作者

PC home雜誌、T客邦產業編輯,曾為多家科技雜誌撰寫專題文章,主要負責作業系統、軟體、電商、資安、A以及大數據、IT領域的取材以及報導,以及軟體相關教學報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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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Ric (發表於 2012年9月04日 09:08)
不管是不是假新聞,我都支持這個想法。
智慧財產權法應該要保障數位智財「使用權」的私有化,
亦即數位智財「使用權」在購買後應該要可以自由轉移與繼承,
智慧財產權法應該要對內容供應者的 EULA 加以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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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applesick (發表於 2012年9月04日 09:47)
支持布魯斯威力
給死要錢的蘋果一點顏射看看
希羅
4.  希羅 (發表於 2012年9月04日 09:47)
※ 引述《Ric》的留言:
> 不管是不是假新聞,我都支持這個想法。
> 智慧財產權法應該要保障數位智財「使用權」的私有化,
> 亦即數位智財「使用權」在購買後應該要可以自由轉移與繼承,
> 智慧財產權法應該要對內容供應者的 EULA 加以限制。
>

"使用權"自由轉移不太可能
例如我玩完一個遊戲app,就把"使用權"給別人,讓別人玩,你覺得這樣合理嗎?
如果這樣可以的話,就沒有廠商願意開發app給你玩了,對消費者也不會是好事

不過給子女繼承"使用權"的話倒是很合理
雖然可能有些問題要解決吧
魯蛇實驗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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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魯蛇實驗室 (發表於 2012年9月04日 10:10)
※ 引述《希羅》的留言:
> ※ 引述《Ric》的留言:
> "使用權"自由轉移不太可能
> 例如我玩完一個遊戲app,就把"使用權"給別人,讓別人玩,你覺得這樣合理嗎?
> 如果這樣可以的話,就沒有廠商願意開發app給你玩了,對消費者也不會是好事

以往遊戲不就是使用權可以轉移?
卡匣 CD BD都是這樣
不然拍賣上那些二手片怎麼來的?
也沒看到廠商開發意願變低或是活不下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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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可樂娜 (發表於 2012年9月04日 10:15)
※ 引述《applesick》的留言:
> 支持布魯斯威力
> 給死要錢的蘋果一點顏射看看

只有蘋果才有數位使用權條約?
你也是三星派來的打工嘴砲小屁孩嗎?

因該要是帳戶有使用權
帳戶是使用者的擁有權
帳戶可以轉移使用者
這樣使用權就可以轉移使用者到使用者

懂不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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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URSick (發表於 2012年9月04日 10:48)
※ 引述《applesick》的留言:
> 支持布魯斯威力
> 給死要錢的蘋果一點顏射看看

就這點程度?

難怪果黑一直被人瞧不起

這是數位內容財產權, 不是Apple產品財產權

包括Android Market, Amazon e-book都在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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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whw (發表於 2012年9月04日 10:49)
如果XXX可以的話,就沒有廠商願意開發 軟體/app 給你玩了,對消費者也不會是好事

這句話聽到爛了,每次有智慧財產權的議題時一定被抬出來用,
說這句話的人是當open source軟體不存在就是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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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智慧財產權法 (發表於 2012年9月04日 11:16)
現行智慧財產權確實存有許多不合理的地方,值得大家深思
三十二朔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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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三十二朔月 (發表於 2012年9月04日 11:27)
※ 引述《whw》的留言:
> 這句話聽到爛了,每次有智慧財產權的議題時一定被抬出來用,
> 說這句話的人是當open source軟體不存在就是了...

Open Source軟體≠免費
希羅
11.  希羅 (發表於 2012年9月04日 11:48)
※ 引述《tandee》的留言:
> ※ 引述《希羅》的留言:
> > ※ 引述《Ric》的留言:
> > "使用權"自由轉移不太可能
> > 例如我玩完一個遊戲app,就把"使用權"給別人,讓別人玩,你覺得這樣合理嗎?
> > 如果這樣可以的話,就沒有廠商願意開發app給你玩了,對消費者也不會是好事
>
> 以往遊戲不就是使用權可以轉移?
> 卡匣 CD BD都是這樣
> 不然拍賣上那些二手片怎麼來的?
> 也沒看到廠商開發意願變低或是活不下去
>

你知道價格差距有多大嗎?
BD電影一片,熱門的都要上千台幣
在iTunes上買同樣一片BD畫質版,價格卻只要一半不到
魯蛇實驗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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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魯蛇實驗室 (發表於 2012年9月04日 12:20)
你的問題是遊戲使用權轉移是否合理
我告訴你使用權轉移一直都存在,並沒有不合理的問題
轉移焦點扯到價格是怎麼回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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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Joe (發表於 2012年9月04日 13:16)
被人看不起的不是蘋果奴才嗎?人家說"給死要錢的蘋果一點顏射看看"沒有不對,不指名Android以至其他媒體又如何?他指名蘋果也沒有說錯,什麼時候連指名什麼廠商也要你管?真不明白總有些人會自以為有看不起人家的本錢,難道手持蘋果產品便會很自HIGH?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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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  Orpheus (發表於 2012年9月04日 13:20)
有些人的想法就是"存在即合理",簡單的說就是廠商訂立什麼規則,只要沒人吭聲,時間一久了就變得"合理",很多人買了音樂或是影片理所當然覺得可以轉移到下一個人身上,以往的CD,DVD,遊戲卡匣,遊戲光碟都是這樣轉移的,而且合法(不然就不會有二手CD,二手....的市場了),但是二手市場是廠商的敵人,這些經濟活動中廠商是分不到一杯羹的,有人說這樣轉移就會讓廠商活不下去不想開發根本是鬼扯,你見過以前的實體商品因為二手市場而崩潰嗎?有因為這樣降低開發數量或是開發經費嗎? 廠商說什麼就信什麼? 原因只有一個,一個賺錢的市場,廠商居然分不到,撈不到錢當然不爽。
有的人以為EULA就叫做合理,這只是廠商的規則,跟合理完全是兩碼子事,廠商可以在密密麻麻的條款中加進對消費者不利的部分,而且極其隱晦、專業術語、語意模糊,這些只要看多一點EULA或是專利都是這樣搞的,所以存在不代表合理,廠商都埋地雷給你了,有人被炸旁邊居然還有人說"誰叫你眼殘",再說一次存在EULA不代表合理,在法律上都是可以爭論的,還可以討論廠商是否有意隱藏不利的條款,甚至對消費者重要的事有沒有一再強調,特別解釋清楚,你不能在旁邊寫了小字或是在密密麻麻的文字裡插進去一兩句很關鍵的話,然後出事了跟消費者說"你看第12款第8段第2點鐘的第13行有OOXX",對,這些"小事"在台灣行之有年,被坑的人旁邊都有人怪他眼殘,然後也就這樣吞下去,這是不對的!。
試想如果所有數位版權產品都在旁邊打上"只有你可以看/用,將來你不看/用之後也不可以給別人,你死後權利也就煙飛雲散,不能留給你的小孩",原本要下手的人,都會再想想吧! 對價格也會再考慮合不合理。
現在同樣的問題也在雲端空間中,你以為你上傳的檔案是你的,事實上廠商是可以對你的檔案分析,你的內容並不是完全保密,廠商也可能隨時終止服務,這些都是你在申辦時不會寫在使用教學裡的,這樣真的合理嗎? 消費者被教育了很多好用的功能,風險卻支字不提,真的合理嗎? 何況即使你研究使用條款,也不一定看得出這些背後的風險,更別提每次改版都改條款。
希羅
17.  希羅 (發表於 2012年9月04日 13:42)
※ 引述《tandee》的留言:
> 你的問題是遊戲使用權轉移是否合理
> 我告訴你使用權轉移一直都存在,並沒有不合理的問題
> 轉移焦點扯到價格是怎麼回事
>

就算把通路成本跟實體成本給算進去
也不會相差到兩倍這麼大
也就是說廠商早就把你可能又拿去賣掉的機會成本給算進去了

而且你大概沒注意過
在廠商的那些說明條款內
通常都有寫未經許可不得轉賣
不過這只是廠商寫的條款,有沒有法律效力不確定

站在消費者的角度上覺得合理
(我花錢我最大,東西怎麼處置隨我高興)
站在廠商的角度上覺得不合理
(使用權應該由我決定賣給誰,而不是由消費者決定)

而我是認為這有點像租房子的概念
你付了可以租一輩子的租金
可是你住膩了想離開
卻在沒經過屋主的同意把房子又租給別人
這樣合理嗎?

跟專利權好像也有點接近
A公司付了錢買B公司專利的"使用權"
那A公司可以不經過B公司同意把這使用權賣給別的公司嗎?
希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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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  希羅 (發表於 2012年9月04日 14:45)
※ 引述《Orpheus》的留言:
> 有些人的想法就是"存在即合理",簡單的說就是廠商訂立什麼規則,只要沒人吭聲,時間一久了就變得"合理",很多人買了音樂或是影片理所當然覺得可以轉移到下一個人身上,以往的CD,DVD,遊戲卡匣,遊戲光碟都是這樣轉移的,而且合法(不然就不會有二手CD,二手....的市場了),但是二手市場是廠商的敵人,這些經濟活動中廠商是分不到一杯羹的,有人說這樣轉移就會讓廠商活不下去不想開發根本是鬼扯,你見過以前的實體商品因為二手市場而崩潰嗎?有因為這樣降低開發數量或是開發經費嗎? 廠商說什麼就信什麼? 原因只有一個,一個賺錢的市場,廠商居然分不到,撈不到錢當然不爽。

>恕刪

我不知道你有沒有看過這張圖
http://i.imgur.com/LES3T.jpg

你有沒有想過這張圖的原因?
會演變成這樣到底是廠商的問題還是消費者的問題?
我自己是認為是兩方都有問題

因為二手貨而倒閉的公司我想的確不多
但因為二手貨而提高售價的公司我想很多
(當然因素應該也有包含盜版)
可是如果直接提高售價,消費者一定會覺得很痛,最後放棄購買
因此廠商只好改從別的地方下手(DLC、周邊等)

而且我曾經就有過喜歡的遊戲(SS上的一款經典大作RPG,4片裝)
因為聽說廠商因盜版、二手貨等賺不回成本,宣布解散,於是再也玩不到續作了

我知道消費者最喜歡說這就是競爭,沒賺錢是你們廠商的責任
但我認為消費者同樣也有責任,因為廠商的應變措施都是針對消費者

如果今天大家都願意買原版
廠商有需要定這麼高的價位嗎?
廠商有需要出這麼多DLC希望你掏錢支持嗎?
(當然無良廠商是例外,例如不買DLC就過不了關的那種)
廠商是不是就有能力繼續出便宜又好玩的遊戲?

我不是喜歡站在廠商的角度看事情
而是我討厭因為其他消費者的自私,讓我玩不到喜歡的作品的續作
雖然今天是我玩不到,不過下一個可能就是你了
Jimmy Wei
19.  Jimmy Wei (發表於 2012年9月04日 15:07)
我認為這也是數位內容無法取代實體物品的一大原因,當你用數位買了一首歌,一個App,一本書,如果你不想要了,你好像也無法順利的轉賣給別人,但實體的東西,雖然不一定保值,但至少可以傳承給下一個需要的人!
PCAB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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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  PCABC (發表於 2012年9月04日 17:32)
※ 引述《希羅》的留言:

> 你知道價格差距有多大嗎?
> BD電影一片,熱門的都要上千台幣
> 在iTunes上買同樣一片BD畫質版,價格卻只要一半不到

哪裡同樣了

畫質差很多好嗎

價錢有差是應該的

╯-__-)╯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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